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致力于大规模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贫困人口数量从2.5亿减少到现在的5 575万,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进入21世纪后,产业扶贫逐渐成为政府反贫工作重点,扶贫方式由传统的救济型向开发式转变。产业扶贫是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利用贫困地区特有的资源优势,通过发展地方产业,促进贫困地区人口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产业扶贫可以为贫困地区注入造血机能,唤起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自觉性和能力,对于改变欠发达地区的“久扶不脱贫”现象有显著效果。
贫困人口的参与是产业扶贫效果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是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在农村地区,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或是农民参与热情不高、参与程度低、参与渠道受阻的原因,导致产业扶贫无法真正解决农民贫困和农村发展的问题。山西省是我国扶贫开发重点省,21个县被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连片特困地区,本文以地处吕梁山、太行山连片特困地区的S村为案例,分析农民参与扶贫的内外条件、农民参与的现状及原因,提出推动农民积极参与扶贫产业的思路。
一、农民的参与条件
产业扶贫中的农民参与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内部条件指的是农村的气候、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人口数量的情况。外部条件主要指扶贫政策支持、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帮助情况。内外条件共同作用,潜在影响着S村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实践。
(一)农民参与的内部条件
S村位于山西省西北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内,总面积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00亩,林地面积400亩。该村属于高寒沙石山区,平均海拔1 600米,无霜期一百天左右,昼夜温差大,年降雨量多,气候湿润,牧坡广阔,水草肥沃、适宜牛和羊的牧养和马铃薯、藜麦等作物的生长,其主导产业是种植业、养殖业。全村总人口280人,有低保户25户。由于土地沙漠化严重,传统种植的农作物产量低,年人均收入偏低,村民的收入主要靠外出打工。本村距离县城五十多公里,长年外出打工或者在城镇定居人数为二百人左右,村内剩余人口约为八十人,其中具备劳动能力的人不足六十人。一直以来当地村民靠传统的救济式扶贫只能起到暂时性缓贫作用,返贫率较高。致富渠道的阻塞使得当地村民生活较为单一,思想观念保守,参与理念和实践处于一种待激发的状态。
(二)农民参与的外部环境
从2013年开始,加快改变贫困地区面貌,推动全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山西省在贫困地区启动实施了“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百企”主要指以山西省属国有企业为龙头,包括中央驻晋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省内民营骨干企业以及省外企业在内的各级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千村”主要指以吕梁山、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县为重点,贫困人口相对集中、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 300元的贫困村[1],S村在此范围内。2014―2016年间,当地县政府发挥企业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优势,充分利用该村土地、气候等资源,开展并实施了3个产业扶贫项目,分别是藜麦种植项目、优质绒山羊养殖项目、高科技温室大棚项目,资金累计投入六百余万元。组织当地村民专业技能培训3次,吸收农村闲散劳动力约五十人,扩大了村民收入来源。除此之外,由市、?h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的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该村定点帮扶,有明确到户的帮扶责任人。工作队为当地村民争取扶贫产业项目,争取和提供资金支持,制定脱贫计划,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活动。由于该村扶贫工作比较突出,经常有上级领导来考察工作,以及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扶贫产业和社会团体、个人的介入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农民传统的参与观念,为农民参与创造了条件,改变了过去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习惯,影响着农民的参与实践。
二、农民参与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产业扶贫虽然在S村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地村民参与情况并不乐观。首先,S村“空心化”严重,扶贫产业缺乏足够劳动力。其次,S村“熟人社会”的瓦解导致农民合作困难,缺乏参与热情。在此背景下,农民能够参与扶贫产业中来本身已经“尤为可贵”,但现行的产业扶贫模式中,农民参与程度较低,难以获得一定力度的支持。当地村干部“人情扶贫”,进一步阻塞了农民的参与渠道。
(一)农村空心化导致产业扶贫缺乏足够劳动力,产业发展后劲不足
农民是农村发展产业的主体,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直接决定着产业发展的水平与效益。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需要大量劳动力,农村大部分有文化、有体力、有能力的青壮年都进城务工,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十二五”期间,山西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年工资性收入由2010年的1 081.6元增加到2015年的2 662.62元,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外出打工已成为农户增收的重要途径。①S村剩余劳动力不足六十人,而且呈现出老龄化、女性化的特点,部分耕地抛荒。与传统农业相比,发展特色扶贫产业投入较多、见效时间较长、市场风险较大,形成一定的规模才有效益。劳动力的缺乏使得当地村民只能选择发展一些小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后劲不足,难以带动整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熟人社会”的瓦解导致农民合作困难,缺乏参与热情
费孝通认为,传统的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处于这种社会类型中的主体有着较强的集体认同感和自我认同感,容易达成集体内部的共识和做出符合群体利益要求的一致性决定[2]。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民生产、生活范围日益扩大,农民之间的观念差异也随之增大,村庄出现了与之前熟人社会大不相同的逻辑。农民对村庄的主体感逐步丧失,在自己的生活中形成了特有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维持生计”成为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行为准则[3],“熟人社会”的瓦解使得农民之间的合作变得越来越难。与农民以往接受的救济式扶贫不同,产业扶贫以市场为导向,所以它的市场风险也需要企业和农民共同承担,所以在面对有风险又陌生的扶贫项目时,个体农民在理性指导下谋取个人利益,缺乏参与热情。2014年,当地村干部和种植能人争取到一个藜麦种植项目,但由于近些年村民们共同合作的机会减少,集体意识减退,该项目推进较慢。加上过去的救济式扶贫使他们养成了一种“等靠要”的懒惰习惯,头一年项目开展的并不顺利。第二年,由于第一批种植藜麦的村民尝到了甜头,其他村民才逐渐有了参与热情。 (三)扶贫项目运作模式脱嵌于村庄导致农民参与程度低
在山西省农村地区,产业扶贫项目主要以“农民+企业”或“农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运作。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将农民与龙头企业组成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可以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单个家庭进入市场的风险,帮助解决农民合作困难的问题,政府也能从面对一个个百姓的细碎工作中解脱出来,减轻工作压力。
S村由于集体经济力量薄弱,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项目以“农民+企业”的模式运作。调查中发现,为了尽快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县、乡级政府将扶贫资金、土地等公共资源投入与村庄社会相脱嵌的“龙头企业”后,只负责项目“落地”,忽视了农民在项目中的参与程度。2015年,县政府和一所中央驻晋企业共同出资五百多万元在S村建设一座占地四千多平方米的温室大棚。村民们接受了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温室大棚中负责种苗培育工作,每人每天劳务费80元。虽然该项目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但是农民在此项目中只是一个“打工者”的角色,参与程度低,他们并没有掌握市场资源、技术资源、产品资源,在产业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企业依赖性强。这种低参与度的产业扶贫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农民很难获得一定力度的扶贫支持,造成了“扶富不扶贫”的现象,违背了产业扶贫精准化的初衷。
(四)村干部“人情扶贫”导致农民参与渠道受阻
在S村,村干部推荐参观的产业扶贫项目“看起来很美好”,但通过走访当地村民后发现,有村干部的家庭,参与扶贫项目的比例较大,而参与该项目中的贫困户并不多。村民们说:“上面的好政策,下来就变了样”,他们对这种“人情扶贫”现象也很无奈,当扶贫项目由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一步步推进到村一级时,村干部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对项目进行变通,通过自身参与分配的优势和权力,使扶贫项目向自身家庭倾斜,造成项目实施不公平,阻塞了贫困农民的参与渠道,阻碍了他们摆脱贫困,进而导致农民对村干部缺乏信任,不利于后续产业项目的开展。
三、推动农民积极参与产业扶贫的思路
农民参与产业扶贫是一种社会行为,农民的参与态度和行为与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相关联。政府作为扶贫产业的主导者和实施者,应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协调农民之间、农民与企业之间、农民与村干部、政府之间的关系,推动产业扶贫深入发展。
(一)突破村庄边界,实行连片扶贫开发建设
像S村这种剩余劳动力较少、产业基础薄弱的地区,光靠一个村的力量无法将产业做大做强,县、乡级政府必须突破村庄边界,打破区域壁垒,实施跨乡镇、跨村组连片扶贫开发建设,实现协同发展。通过对原有的小型种植项目进行整合,改造中低产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增加扶贫产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这样不仅能解决S村的发展问题,也同时带动了周边其他农村、乡镇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但农民有清晰的边界意识,这是当前连片开发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农村的社会关系结构是差序格局,农民以自己的亲疏远近来划分人际格局,农民在寻求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戚,其次是有地缘关系的本村村民。连片开发突破了村民之间血缘、地缘的联系,需要政府对各村村民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二)培养农民合作意识,激发农民参与热情
农民参与扶贫产业的过程,也是合作的过程。曹锦清认为,中国农民的最大特点是“善分不善合”[4]。农民的合作能力差并不代表农民不需要合作,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农民,靠单打独斗无法摆脱贫困。因此,政府要帮助农民培养合作意识。首先,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相关部门应多组织一些电影放映活动、流动舞台车送戏下乡等文化活动;建设图书室、老年活动室等文化场所,让农民通过参加文化活动来增进感情、促进彼此之间信任,信任是农民合作的心理基础。其次,加强文化教育和宣传,培养农民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有利于克服农民的个人算计行为,减少合作的成本;法律意识的形成可以帮助农民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增加农民参与合作的可能性。最后,“身贫好扶,心贫难治”,农民自身应逐渐改正“等靠要”的思想,充分发挥自己在扶贫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主动参与合作,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完善农民与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转变扶贫项目考核重点
农民与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由于话语权和地位不同,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充当一种“打工者”的角色,参与程度低。这样的扶贫产业无法真正帮助他们脱贫。扶贫产业的发展应该是企业、农民双方受益,应建立一种科学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一方面,农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农产品最低收购保护价,避免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做出与广大农民利益不一致的行为;另一方面,完善“公司+农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扶贫模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企业起到一个平衡和制约作用。探索以劳动力、技术、土地入股等方式,通过股份制保证入社农民的基本权益,实现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的平衡,使农民真正成为产业化扶?的受益者[5]。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转变扶贫项目考核重点,重视农民的参与程度。地方政府施政动力来源于政绩,考核指标也集中于“地方GDP”和“人均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上,忽视了农民在扶贫产业中的参与程度。所以,考核重点应由经济指标向扶贫综合成效转变,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实现社会公平”纳入考核范围。
(四)重视农民在产业扶贫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参与权利
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可能会做出违背农民意愿和利益的行为。缺乏监管的扶贫项目容易滋生腐败,造成村干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影响农民对他们的信任程度。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农民在产业扶贫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参与权利,保障扶贫工作的公平与公开,维护农民利益。村干部应该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农民也应该消除对政府的刻板印象,积极参与村庄事务。双方应共同努力,在沟通与反思中重新塑造信任关系,促进村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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