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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92-2

  0 引言

  2013年至2014年11月,涉及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案件共12起,总金额达22亿。根据各地方的调查研究,最近几年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日趋严重并呈上升趋势,不仅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把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向农村延伸,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背景下,值得我们广泛关注。

  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认定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其执行法律规定的七种情形的公务时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加以规范,一般来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1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从刑法规定来看,当其所从事的是《解释》规定的协助政府行使某种职责与权利时,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其作为村自治组织行使组织与管理职责时,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以,村委会工作人员并不能在任何情形下都是职务犯罪的主体。

  1.2 村党支部工作人员

  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责,而实践中其更是在村级层面对“协助工作”担负领导职责,因此,村党支部工作人员法定情形下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

  1.3 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

  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有犯罪的行为,也应按职务犯罪的法律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1.4 村民小组和下设委员会人员

  对于村民小组和下设委员会人员是否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尚且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其不应纳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畴,当然,也就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2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2.1 职务犯罪的案发领域相对集中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涉及到了农村各个领域,但随着近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农村征地、开发、惠农资金的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的改造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频发领域。

  2.2 人员分布相对集中

  从涉案人员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主要发生在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这些重要的岗位,这些人员掌管着农村的财务大权,这也促使他们犯罪的途径更为便捷,更容易受利益的驱使产生犯罪行为。

  2.3 窝案、串案多

  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政府对制度实施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这使得一两个人很难单独作案,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利益的驱使,逐渐联合起来,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共同犯罪。

  2.4 涉及罪名多为贪污、受贿、挪用三个罪名

  近年来,农村的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支农惠农资金数目剧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这些资金时,就容易心生贪念,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并收受他人贿赂。

  2.5 涉案金额相对较高

  随着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使得涉案人员涉案资金数额越来越大,有的甚至高?_上百万元,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涉案金额还出现了上亿元。

  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3.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整体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村民们投票选举出来的,而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以致选举的时候只选那些能给自己好处的人,而被选举出来的人也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所以意识不到犯罪的严重性。

  3.2 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

  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村基层组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情况,管理人员在做账的时候往往不按财经制度,致使村里的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账目管理没有条理,收入支出记账不清,对村民公开的账目远远不是实际账目,公开不全面,不真实,这就造成一些别有用心的管理人员从账本的混乱中浑水摸鱼,谋取私利。

  3.3 民民主监督不到位

  农村有些地区村务公开落实不到位,村民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一般都是流于形式,一般农村群众只关心个人的生存以及生活条件,对村里的干部人员工作不关心,只有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到了自己的利益,村民们才会想举报揭发。

  3.4 内外监督不力

  各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对农村基层财物管理没有进行实质上的监督审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之间相互监督意识也更为淡薄,为了私利往往置自己的职责道义于不顾,管理人员之间实质上就是互相包庇,共谋私利。

  3.5 涉农案件的查办遇阻多,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村级财产管理混乱,不同种类资金一起管理,使得涉案资金性质难以界定。再加上涉案主体的认定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贪污和职务侵占等界限难以界定,更加使办案的难度增大。再加上农村基层组织特殊的地位和农村特殊的环境,调查取证较为困难。还有刑罚处罚力度不大,对其量刑轻,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致使涉案人员得不到悔改,涉案人员增多。   4 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提出的对策

  4.1 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大都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需要通过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引导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

  4.2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反腐意识

  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如可以安排司法人员进村,多多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让农民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4.3 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提高村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增加村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三是保障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四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两委的监督职责等。

  4.4 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的威严

  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涉农案件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犯罪金额巨大、群众反映强烈和严重影响国家三农政策实施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判处,情节严重的更应从重处罚,以有力惩治和震慑罪犯。

  4.5 创新预防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驻村检察室的作用,做好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工作。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和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涉农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构建预防监督机制。

  5 总结

  从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来看,可以看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成本低,但收益高,而目前的刑事处罚对涉案人员还不足以构成威慑力,和涉案人员所获利益相比,刑事处罚对其来说,根本不足以使之屈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的屡禁不止。因此,为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和立法格局下,望能够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有效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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