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从其成因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代化学肥料的不合理施用。现代化学肥料在提高农作物产量方面作用明显,同时施用方便,因此逐步取代传统有机肥料占农业生产中的大部分比例。由于很多农民盲目施用,施用比例失调,施用的数量过多,导致土壤养分流失、板结,同时对地表及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其次,粗放型经营的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很多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然而因为技术及投资方面的局限,多采用粗放型经营的模式,使得其从事的行业大多为高污染行业。由于无法投入环保设备,很多企业将生产污水不加处理或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近年来由此导致的农村居民血铅中毒及土地严重污染的事件已多次发生。
再次,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主要体现在林地及矿产资源方面。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土地面积逐年减少,为扩大耕种面积、增产增收,人们开荒种地逐渐将原本的山林破坏,原有绿色植被消失,水土流失进一步严重。而很多地方在开矿之后造成的植被破坏更加严重,往往是开采过后留下一个个秃秃的山头。
最后,城市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城市垃圾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等近年来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既是城市病的结果,也与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2相关法律对策
从法律层面来讲,要想控制和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着手。从观念角度来讲,要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之前我们一直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上,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主观上认识不够。由此也就导致了在立法上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司法上无法可依,再加上地方政府一味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的影响,使得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也存在欠缺,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和解决。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健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而其并没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立法重点,只是对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当前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有鉴于此,我们应当谋求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大的方面基于农村生态环境发展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农业和农村特征的基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另外从具体角度,有针对性的根据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分项制定农业生产环境问题、农村乡镇企业生态保护问题、林业资源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则,从而对农村生态环境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网。
其次,加大职能部门环境执法力度。除当前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的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外,很多时候职能部门从短期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没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导致在政策上重经济,轻环境,也是执法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各级职能部门的权限,充分调动主管部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职能部门环境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再次,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宣传,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农村很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对科学、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的。加大生态环境法制宣传的力度,可以避免很多盲目为了经济利益置法律制度于不顾的现象,也能够更好的增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和受益人。另一方面当遭受了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也可以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结语
城市生态环境的现状给予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一个重要的警示,一个重要的机会。同时,农村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才能使农村生态环境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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