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工作。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制度建设缓慢存在深层次的原因,而政府部门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农村社会保证制度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相应的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全民发挥政府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职能作用。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缺失的表现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自我角色定位不是很准确,政府的职能未能全面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作用缺失,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既缺少有效地主导和组织作用,同时,还极力回避政府公共资金投入的责任。现阶段,政府部门重视城镇社保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却很少,城乡之间的资金投入不平衡。农村人口的人均保障额度远远低于城镇群众,尤其是低于城镇职工。由于资金投入量较小,资金短缺现象十分明显,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关于五保户的保障,还是农民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甚至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较低等问题;其次,在服务理念上,对社会权利的公平、公正宣传的引导十分滞后,弱化了农村公用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将本来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市场,推向社会大众,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公共产品的供给持续短缺;再次,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不全面,透明度较差,对于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经常出现挪用和贪污的现象;最后,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缺乏充足的重视性。长期以来,政府部门都存在这样的意识,认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已经能够充分的满足农村地区群众的养老风险,政府部门不需要对农民保障工作承担过多的责任和义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重点主要以城镇地区为主,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大部分农村人口基本上都不能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的责任
1.完善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律体系下的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得到法制化的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立法工作十分滞后,法律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性以及立法存在混乱等现象。现阶段,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急需要在整个社会保障框架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具体可执行的角度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缴费年龄、费用标准、费用管理、经济来源等问题进行科学的设置和解决。当前国家立法部门应该积极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做好相应机构的设置工作,从而为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提供根本的和基础的法律依据。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首选,应该逐渐建立城乡统一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不平衡的问题,切实提高农村地区劳动力转移;其次,建设教育投入促进制度,解决农村外来务工子女的上学和受教育问题,并要解决这些受教育群体的教育费用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的父母应该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或者经济补贴;再次,要积极探索适合广大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养老制度,解决农村地区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是国家保证农村和城乡基层稳定的最后一项措施,同时,也是保障制度中最基础的目标;最后,完善好现阶段已经制定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城乡社会保障职能,同时,还要在部门内部设置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让这个部门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对农村资金收缴、待遇方法等事务,还要保证机构受到社会的监督。
3.完善教育责任
针对现阶段农民群众自我保障意识淡薄的现状,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意识。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广大的群众充分的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让群众都能够明白自己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通过相应的法治部门对群众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其社会保障意识,提高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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