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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救助探析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0-0043-02

  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间与城乡间的不平衡导致区域间与城乡间的差距都日趋扩大,这种发展的双重不平衡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外来务工的农民数量越多。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现实及生活成本的巨大差距使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进行抚育,他们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交由配偶、父母或其他亲友代为抚育。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渐凸显,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 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1]。全国农村儿童每三个中就有一个是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之高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农村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者,一方面是学龄前(0-5岁)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6-14岁)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容易成为权益被侵害的群体;另一方面大龄农村留守儿童(15-17岁)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其成长过程中若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极易产生认知上的偏差和人格发展的不健全,严重者会误入歧途产生违法或犯罪行为。

  一、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法律问题

  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2]。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

  1.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的意外伤害比例较高,既包括因监护不力导致也包括自身行为失控导致。比如车祸、溺水、火灾、烧伤或烫伤等。近几年媒体频频报道送子车超载而引致的车祸事件,多数都发生在农村并且伤亡较多的人是农村留守儿童。2007年1月4日湖南祁阳县八宝镇砖塘村一证照不全车辆跌入引水渠,司机失踪,车上6名留守儿童全部遇难。2010年5月30日,安徽省岳西县水库发生溺水事故,4名留守儿童死亡。初中生中留守儿童意外伤害的再次发生率高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是非留守儿童的1.7倍。

  2.农村留守儿童遭受的非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员相对较少且很多是年迈的老人,所以监护力度不够,犯罪分子趁监护人不备时伺机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和拐卖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新浪网―法网恢恢的博客》2008年6月3日报道,四川省威远县的杨洋对表姐不满,将表姐留守在威远的女儿骗至家里,卡昏后用绳索勒死,抛尸粪坑。《法制生活报》2009年报道,贵州三穗县台烈镇平溪村年仅两岁的留守儿童元元,被湖南浏阳犯罪嫌疑人杨星趁元元奶奶关灯之机蹿上二楼把孩子抱走。公安部打拐办工作人员介绍,流动和留守儿童是拐卖犯罪侵害的高危人群。

  3.农村留守女童被性侵。近几年来,少女及女童遭性侵犯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成为高危对象。据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 000万,总体规模仍在扩大。全国范围内,留守儿童被性侵事件屡有发生。有资料显示,在过去三年里,仅广东省就有超过2 500名女童被性侵。2015年5月25日重庆时报报道,广西玉林容县农村多名小学生遭性侵,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起发生在农村的小学生遭性侵案,已经被新华社记者调查证实。小学生被性侵在当地不再是个案,而成为一种现象时,受害者不再是个体而是群体时,可见这些孩子们安全成长的环境,已经沦陷到了怎样的地步。更可怕的是,不少家长却因担心“家丑外扬”而选择了沉默。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留守儿童是这场迁移运动的衍生物。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很严峻,2007年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达到27.6%[3],2007―2009年湖南L县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在全部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0%[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以侵财型较突出,很多犯罪具有团伙性、随机的暴力性以及重复犯罪率高等特点。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化受阻。农村留守儿童在遇到烦恼或困难时不善于倾诉,也不善于主动寻求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和挫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帮助,长此以往他们开始逃避问题,变得更加脆弱和敏感,这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青春期是儿童迈向青少年的过渡时期,在人生中既是生理、心理发生剧烈变化的重要时期,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父母不在身边,无法给予他们价值理念的指导和行为的示范教育,农村留守儿童难免会有价值观的偏离和心理行为的变形。有些较大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成天泡在网吧、台球室、游戏机室等游乐场所,如果临时监护人的教养方式不当,缺乏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引导和管教,他们就可能会误入歧途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农村留守儿童升学率不高,初中毕业后就走向社会。调查显示,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大龄留守儿童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5]。过早地接触社会,加上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不足,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之徒,更有甚者染上了不良嗜好,最终被拉向犯罪的深渊。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救助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

  无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还是犯罪问题都可归咎于监护缺位、责任缺失。当前立法上存在监护制度未区分监护与亲权、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模糊、未设立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等缺陷。首先,亲权制度是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是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利益;而监护制度则强调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现行的亲权和监护合并立法忽视了亲权和监护之间的重大区别,凸显出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问题。未来立法应当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法律制度并行。其次,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规定,取消不具有现实意义和缺乏可行性的由单位或社会组织充当监护人的这种规定。再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及法律上公平的原则,赋予监护人享有适当的权利,才能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最后,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主体和监护监督机构,监管农村留守儿童的被监护权是否得到落实,使农村留守儿童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落实司法程序保护

  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时应适用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原则。将教育、感化和挽救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侦查、立案、起诉、审判过程中秉持挽救的原则。未成年人具有冲动、缺乏自制力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行为动机简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心性尚未定型,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虽然基层公检法办案人员紧张,但是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案件时仍应当保证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执行,只有严格贯彻这些原则才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建设和对专门司法人员的培养,不仅能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效率,还能在总结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基础上找到预防其违法犯罪的办法和措施。

  (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实体公正。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援助,但仅限于本人或家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严重侵害时,受到传统观念或其他因素的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可能立案不及时,检察机关可能起诉不及时,法院可能重罪轻判,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维权之路不平坦。各级政府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筹集专项资金用以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维护权利,保障对他们的赔偿和抚慰及时落实。

  (四)重视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通常由司法所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谈话教育,明确矫正规定,进行登记后就基本完成矫正程序,很难帮助被矫正人员得到真正的教育和改正。对实施社区矫正的农村留守儿童主要应注重教育、监督和帮扶,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并适时进行奖惩和教育,通过提升对他们的社区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重新步入社会,避免重复犯罪。

  (五)重视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普及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帮助。司法部门、宣传部门应与各级学校密切配合为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教育和法制教育提供服务。教会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知识很重要,可以帮助他们自觉远离危险并能在危险发生时进行自救和互救。对农村留守儿童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也很有必要,让他们清楚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指示,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知道了解违法犯罪的危害和后果才能自觉抵御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的进一步上升。农村留守女童性意识匮乏,往往受到侵犯而不自知,这是对女童身心安全的重大威胁。事先预防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变得刻不容缓,重要的预防措施是对农村留守女童进行性教育。选择适当的乡村地区的师资力量进行必要的培训,让他们传授女童相关知识,让农村留守女童了解基本的性知识,知道怎么拒绝侵害、怎么保护自己。基层计生部门也可发挥作用,比如可以尝试由农村计生部门承担对农村留守女童的性教育职责。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将有利于提高未来中国的整体国民素质,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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