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19-0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辅助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即对公共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公共决策的一项依据。建立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决策科学化的现实需要,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现状及征收纠纷的特点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现状
1.农村土地征收的范围过于广泛。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加上公共利益自身定义并没有明确,导致了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可以很多。只要政府觉得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就可以启动征收程序进行征地。修建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立大学城等项目都需要征收土地……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赚取巨额的土地收益,导致政府不顾经济发展的规律征收农村的土地。
2.政府征收农地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个国家要想持续发展,首先必须保证本国的粮食安全。要想保证粮食足量供给,就必须保持能维持我国人口正常生活的足量耕地。为了保证国人的粮食安全,我国至少需 18 亿亩的耕地。但是,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将日趋严峻,我国建设性土地将更加缺少。政府盲目征地,其行为已经超越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危害到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3.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虽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断提高,但土地的市场价值还是被低估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额只是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中的一小部分,况且还经常被扣押或减少。补偿额偏低将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稳定。原因在于,补偿额偏低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只获得了很少的土地增殖收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特点
1.纠纷规模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许多农民的利益,若征收不当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实践中,地方政府不顾及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性或征地补偿款不到位等情况,因涉及很多当地人的经济利益,自然被大多数村民和政府所关心。由于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2.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过去,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纠纷大多起源于农村社会内部,征地事件也只发生在农村土地制度内部的生活中。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民以土地为生,而经济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会变得更加严重。为此农民与相关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的纠纷范围将会变得越来越广泛。
3.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的征收纠纷主体与过去大为不同,出现了一些新的主体。农村土地纠纷的主体包括农村的村委会、村民、乡政府、土地征用的使用者等。另外,近几年由于农村地区外嫁女、外出打工及外地人口的进入等导致户籍变动频繁,政府土地征收将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纠纷主体将更加多样化。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运用
农村土地纠纷大多群体性特征明显,若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西方的有益经验,为解决我国的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参考。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源于上世纪世界范围内对经济社会安全进行评估预警的实践。西方发达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预警制度评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程度。其主要原理在于选择一些重要指标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评估系统,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代表性、指示性的某些指数进行测试和标记,以对国家经济的活跃程度和社会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经过西方发达国家的多年实验,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方案。
(二)我国实行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在征收农村土地中,相继发生多起群体性实践,社会影响十分重大。于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不仅在政府房屋征地拆迁领域中被采用,也逐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被提出。
1.建立该机制是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需要。政府土地征收的决定失误,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造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当前,一些地方的政府领导不顾经济发展的规律,盲目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有的地方建设涉及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仓促开工建设,完全不考虑给被征地农民的影响。这些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通过在农村土地征收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尽可能减少因征收失误给社会安定秩序带来的干扰。
2.建立该机制是减少群体性事件的需要。我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此不惜对造成重大后果的领导给以纪律处分,但是实践过程中还是效果不好。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是对农村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引发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的诸多因素作了一次初步评估,消除了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危险因素。政府开展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经实践证明可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政策选择。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实践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征地拆迁中引入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目前,一些省市也已出台了一些规定。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标志广东省开启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广东省政府对一批涉及民生问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农村土地征收项目,分别制定了修改、暂缓等评估制度,杜绝了一批行政侵权的项目和政策的实施。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在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还不到位及被征地人生活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实施征收。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作用已经为我国地方政府所采用。
三、建立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路径
虽然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省也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对于实践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究竟如何操作并无具体规定,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何操作无所适从。
(一)政府要完善征收农村土地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制度
实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良性发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配套制度必须完善。我国目前的状况经常是有了科学的结论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常常因为一些因素而改变。法律应规定凡是经过农村土地稳定风险评估的出的结论,一般不能更改。政府要建立一些监督政策执行的部门,加大专家咨询、专业机构等的参与。对征收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二)政府要区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各种因素
政府没有对征地过程中的因素进行区分也是导致土地征收工作不到位的一项原因。政府不区分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各种因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政府急于求成。二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漏洞。政府在分析评估时要注意把征地补偿和对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安排区分开来。第二要注意发生征地纠纷的原因是绝大多数人反对征地还是一部分人反对。如果是绝大多数人反对征地那么说明政府的征收方案存在问题,应该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正。如果是一部分人反对,那么应对该部分人讲明道理,使他们配合政府的工作。
(三)政府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
就业问题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各国政府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并且要对他们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大多政府在完成任务后对此撒手不管。在当前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保护的情形下,一旦家庭突发意外,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将遇到了困难。如果政府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给予充分地补偿,就意味着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应该相对以前大幅下降,生计应该得到保障。为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被征收的土地留出一部分作为农民就业的备用地。如果该地方有较多的集体财产的,可以充分利用该财产以来建设。
(四)政府要对征地纠纷裁决情况加强关注
政府对征地纠纷裁决的处理情况应成为是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政府对征地纠纷大多只是给予事后的裁决,先期的裁决则不予关注。土地征地问题发生了并不要紧,关键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征地纠纷裁决机制。政府要加大法制宣传,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单个农民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努力将征地纠纷解决在规划制定前,防止土地收益分配收益的不均衡和保障补偿款的及时到位可以有效平息征地引起的问题。将征地纠纷解决好了,可以减少政府不当决策带来的损失,为此政府要对征地纠纷裁决情况加强关注。
(五)政府要建立农村土地征收预警评估平台
农村土地征收预警评估平台是政府建立的关于征地问题的一个服务型平台,其作用是对征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综合性的土地征收危机信息平台,在危机信息收集方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划。土地征收危机信息大多处于各处,收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一旦征收风险可能爆发,如何分析和处理,我国政府对此缺乏迅速的解决办法。预警平台应着力解决如何进行危机信息评估,如何同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如何进行危机公关等一系列问题。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征收预警评估平台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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