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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新农村建设的法治问题探讨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一、楚雄彝族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自治性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比较薄弱。虽然楚雄彝族自治州于1986年4月15日云南省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但是,从目前来看,楚雄地区的立法仍然比较薄弱,无论是立法的数量和质量都与发达地区有相当大的差距,面临着较重的立法任务。集中体现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薄弱,没有建立起适应楚雄彝族地区特殊情况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符合本民族特色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些冲突。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本质是特殊正义与普通正义的冲突。 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国家法以陌生人间的公平正义代替了熟人间的公平正义,忽略了熟人社会这一基础,因此在熟人社会中,会出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对立。

  (三)农村地区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漠。楚雄彝族自治州属于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教育水平也比较落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经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低。对于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通过电视、政府宣传、亲戚朋友介绍这几种途径。通过这些途径了解法律知识,一方面是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另一方面对法律的理解有些偏颇。

  二、楚雄彝族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地方性法规不健全,国家法与楚雄民族地区习惯法不适应,出现了法律的断层。国家法和习惯法分属于不同的知识体系,他们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习惯法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简单易行,不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它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者的经纬,这种方式不会伤及熟人社会的感情,容易为社会成员接受。国家法调解人们冲突主要采取诉讼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方法和手段复杂,成本也较高。习惯法建立在中国传统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强调的是礼治德治、礼法融合。

  (二)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导致法律的公信力降低。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不高,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观念落后,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司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少、办案期限普遍较长,有的案件不能及时投入警力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往往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办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时间较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楚雄彝族地区由于经济落后,教育落后,年龄较大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一部分不是专业出身,再加上不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凭借经验办案,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司法公正。同时也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多年来忽略了提高农民的精神文化水平,导致其法律意识淡漠。在楚雄彝族农村地区,30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还占有很大的比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有很多农村地区才通电,老百姓才逐渐接触到电视这一媒体,由于他们知识有限,对于法制类节目根本不感兴趣。就算有些人看到法治节目,对于法律知识也是一知半解,不能领会到法律的精髓。很对老百姓对于法律的认识仅限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阶段。

  三、楚雄彝族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楚雄彝族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对于楚雄民族地区习惯法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边疆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所以跟国家法就存在不同。既然在短时间内消灭不了习惯法,那就应该发挥习惯法的优势。习惯法应充分发挥楚雄彝族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彝族地区的特点,为彝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通过多种形式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加强其道德修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要有做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若不学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执法滞后于立法,更谈不上依法执政了。因此司法机关要有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司法学习和培训。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针对不同部门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

  (三)提高普通民众的受教育水平,开展灵活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第一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取得工作实效。第二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普通民众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要让百姓通过课本的书面知识去主动吸收枯燥乏味的法律常识是不太现实的,我们就应该选择普通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提高民众的法律水平。电视、报纸等各新闻媒体要考虑大众化问题,要吸引民众的目光,不能太专业,而应该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宣传法律知识。相声、小品都可以作为法律宣传的方式,同时应该多产出一些国产法律题材的电影,电影的影响力往往比刻意的宣传要有效的多,往往能够更加的深入人心,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第三中小学都应该开设实用又贴近生活的法律课程。通过形象生动的案例把《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理念零零碎碎地慢慢传授给中小学生们,要让孩子从小树立起法律意识,避免中小学生因为不懂法律而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孩子在课堂上所学的生动的案例和相关法律常识回到家往往就充当起法律宣传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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