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1.1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
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过程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2000年,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超过了城镇人口老龄化水平,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今,甚至有统计表明,这种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的倒置状况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目前我国农村和城镇人口老龄化水平分别为11.96%和11.38%,农村仅高于城镇 0.58个百分点,但2036-2040年间这一差距达到最大值10个百分点左右。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数量以及达到9930万,将在2030年达到1.2亿,到2053年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数将会达到峰值,约为4.3亿,之后才会逐渐减少。此外,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工的一员,赢得了更多收入的同时,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口增多,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压力,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进而会对我国农业经济基础的稳固、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负面影响。
1.2我国农村人口养老保险体系不完善
第一,以家庭养老为主,但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其功能逐渐弱化。第二,随着大量的农村年轻人流向城市务工,农村老年人劳动能力的不断下降甚至丧失,导致农村传统的土地养老功能不再像以往那样明显,加之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农产品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不太乐观。第三,目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参保老年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很难保障其生活所需,而且很多农村人口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截至2012年12月底,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有参保,导致该项惠民政策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1.3农村人口合作医疗保障的不足愈发凸显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是一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人大部分需要报销的费用都是门诊费用,而报销费用却只有住院费用可以报销,而且还要看金额的大小而定,并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销,这样一来,就特别繁琐,有一定的地域限制,也致使农民的参合度越来越低。农民工群体作为农村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户籍在农村,但大多数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城镇,相比之下可谓见多识广,有创新意识,理应是新农合参保的主要人群之一,但就目前而言,农民工群体的参保率仍然很低。比如,农民工群体2013年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从2008年的18.92%微降到18.65%(见下表)。
其次,从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以大病为重点,主要用来解决因大病造成的社会问题。但农民因为看不到预期的收益,通常对此缺乏有效关注,间接使得合作医疗成为了一种形式。
第三,农村地区由于医疗设施基础相对薄弱,医疗技术水平较之城市水平大为落后,且医疗资源较为匾乏,造成医疗服务质量相对低下。以2011 年的数据为例,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中,县医院病床使用率为 87.1% ,比上年增长4.2个百分点,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床使用率均比上年下降了1到2个百分点,分别为 57.8%和 54.3%,还有很大利用空间。
1.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
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具有强制性的立法对其加以保障。但到目前为止,国家依旧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法规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明文规定,导致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2.完善我国农村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2.1加大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力度
首先,加大政府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人口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基础,保障国家各级财政对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资金投入的稳定化。其次,引导农村家庭积极参保,激励更多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人人懂得养老保险,并且人人都参加养老保险,起到榜样带头作用。第三,完善农村机构养老。政府应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对农村养老机构给予优惠,同时提升机构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适当扩大我国农村地区机构养老规模。
2.2完善农村人口医疗保障
从2006年起,政府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提高了补助水平,地方财政也相应的增加了支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于一些医疗费用负担比较重的农民,还可以进行适当补助,有效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截止到 2011年,全国参加新农合人数为8.32亿人,参合率超过了96%,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也均有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从 60%提高到了70%左右。农村人口医疗保障工作有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重点加强对基本医疗的预防保健工作,从源头上抑制疾病的发生。同时深入了解各地农民的健康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大病统筹的范围。同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医疗服务与水平的整体提高。最后,需要及时公布药品价格,并完善公布制度,建立健全药品监测信息系统,将药品信息及时归纳公开,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
2.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性法规,有些相关的工作条款不具系统性,而且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首先,可以制定适合各地农村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这是社会公平和平等理念的现实需求。其次,重点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这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最后,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农村人口享受社保的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农村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中央财政、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及全体农村人口的共同努力,真正建立起“全覆盖、多支柱、可持续”的普惠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于广大的农村人民,进而保证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及农村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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