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社会养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约束的正式制度。养老社会化是养老从家庭走向社会,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的过程。养老社会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养老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化,养老资源由家庭提供转化为由社会提供;二是养老职能承担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由家庭承担转向由社会提供。养老社会化最根本的目标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养老的共济,不论贫富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提高养老水平,保证老年人能够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养老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养老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养老制度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发展而发展。在农业社会,养老制度以非正式约束为主,养老的主要方式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实施主要依赖传统的伦理道德。
2.辽宁农村社会养老现状
辽宁省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农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半数以上的农民把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的形式主要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但是,这些社会养老保障的形式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老人享受,并且保障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是根据民政部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五保供养制度对农村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居民进行“五保”,即保证他们的吃、穿、住、烧、葬(教)等。目前,辽宁省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区逐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也保障了一些老年人的生活。而且,辽宁农村社会养老形式主要对老人养老进行最基本上的经济供给,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方面基本上没有。
3.制约辽宁农村社会养老的因素
3.1经济因素方面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保障理论,剩余劳动是建立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即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社会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社会新创造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换句话说,一定程度上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从宏观经济状况来看,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辽宁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较快,但是与发达的省份相比,还是处于较为落后的水平。近几年来,全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和工作力度,有力保证了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现有的经济实力不能满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养老体系,并且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一直以来城市的养老问题首先受到关注,更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发展。
3.2政策因素方面
农村的社会化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必要补充,既有其发展的必然性,又存在着很多发展上的障碍和问题。由于受传统农业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模式,使农村社会化养老处于一种低水平、缓慢发展的层次上。对城市企业劳动者实行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绝大多数老人依靠家庭养老,一小部分农村老人依靠五保供养和社会救济资金等生活。
3.3文化因素方面
在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始中,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传统的社会的代际关系以尊老爱老为主要特征,并且尊老敬老的理论基础是“孝”的思想。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孝为基本的家庭伦理,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至今,大多数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儿子养老和继承遗产的习俗。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法律中也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由于家庭活动的中心是培养下一代,投资方面倾向于后代,家庭代际之间的流动是向下的,而不是向老年人流动。现代化已经导致大量核心家庭的出现,老人变得更加缺乏照料,社会化养老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4.辽宁省农村社会化养老建设的对策
4.1培养农民社会化养老的意识,逐渐形成新的养老文化
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在如何防老养老思想上的转变,所以,大力培育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认同程度。一方面是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农民的活动范围从家庭蔓延到社会,使农民从家庭的帮助中走出来,得到社会的帮助,从家庭信任走向社会信任,完成信任结构转型,从而形成接受社会养老的文化氛围,使社会养老成为新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对农民有吸引力,制度设计真正符合农民的要求,让他们真正体会到社会养老的实惠,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缺失的弊端,体验社会养老制度的优越,从而转变养老观念。
4.2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一是分层次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定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法、农村社会养老部门法、国家农村社会养老的行政法规、农村社会养老的地方性法规等,形成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中,既对农村社会养老中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同时也体现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所有层次的法律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整体;二是宣传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认识;三是严格执法。对违反农村社会养老法律,侵犯农民社会养老利益的行为严厉制裁;四是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农村养老法律的实施。
4.3农村社会养老与农业政策相结合
在制定农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的解决,使农业政策促进养老社会化,同时也使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促进农业政策的实施,二者形成良性循环。根据我国实际,一是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统筹考虑,在取消农业税后收养老保险税;二是通过调整现行政策,将国家的财政补贴转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农民,以创新农民补贴的特殊方式承担制度建设的财政责任;三是把建立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与改革现行的土地政策结合起来,农民工一经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就可以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四是对于失地农民应鼓励其利用征地补偿安置费来缴纳养老保险。
4.4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实现农村养老社会化,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依靠个人交费,政府基本没有投入资金。而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很大的财力支持。现在我国财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在工业反哺农业、城乡统筹发展的时期,随着中央对农村财政支持的逐步加大,政府完全可以安排一部分支农资金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尽早把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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