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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演化博弈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析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9-2297-05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城镇化”成为媒体的热点话题,不少学者认为未来十年城镇化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尽管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未来的城镇化要注重“人的城镇化”,然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户籍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城镇化进程依然面临众多困难。而城市开发中农村土地征用也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鉴于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产权界定不清晰,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又具有一定强制性,被征地农户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在对农地征收补偿中有失公允的做法比比皆是。因此,探究农地征收补偿中出现的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不仅有利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为城市开发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1 文献回顾

  国外以土地私有制为主,涉及土地征收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Lin[1]以台湾为例,认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应给予被征收者现金赔偿,并且土地所有者应该以入股方式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实现共赢;Louw[2]以荷兰为例,提出一种政府综合规划,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整理、土地银行和土地征收一体化模式,土地被征收者以入股的形式享有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国外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也有一些研究,如Reimann[3]以东柏林城市拆迁为例,认为赔偿的原则和结果必须根据财产的属性不同有所差异,这些差异包括财产所属城市的规模和所在城市内财产的分配状态;Adams[4]通过介绍香港政府城市更新机构的转变过程,认为城市拆迁本身比新建项目更复杂,政府制订的拆迁计划不一定适合地区的发展。

  在国内,虽然农村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存在,但由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学者们长期关注的焦点仍是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如施国庆等[5]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及根源,建议政府发挥职能,提高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彭小兵等[6]认为应引入市场机制并加强监管,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完善,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彭小兵[7]讨论了我国城市拆迁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些至今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缺陷,重新设计出我国城市拆迁中政府有效约束自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行为和规范城市拆迁市场的政策机制框架;王克稳[8]认为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补偿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房地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估价制度、实行拆迁补偿裁决的司法化等;李家鹏[9]利用线性回归理论计算区位基准价格,利用模糊预测中的贴近度理论,在房屋重置价格基础上,对拆迁补偿金额进行估计。

  而土地征收的问题是在最近几年才得到学界的深度关注。李国健[10]对国内外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做法进行了分析比较和经验借鉴,对山东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一系列实践探索进行了实证分析。张鹏[11]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对农地价值的内涵、影响因素、评估、增值及分配、农地产权主体的经济补偿进行了探讨,并对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的经验进行了分析借鉴。穆向丽[12]通过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实证分析了农户农用地使用权征用意愿的关键影响因素;唐鸣等[13]就“城中村”改造中的征地拆迁引发的地方政府与业主的纠纷,提出国家应强化对征地拆迁的监督和规范,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在博弈论应用方面,以往的研究也往往侧重于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如洪开荣[14]应用博弈论方法,对城市开发中现行投资困境、优势区位、行政介入及可持续开发问题进行了研究;闵一峰[15]以南京市为例,运用博弈论对拆迁各主体间利益矛盾予以阐释:被拆迁户的弱势地位使得其不得不通过“拖延”、“对抗”策略来维护其权益。刘怡[16]基于演化博弈发现现有的西安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易引起纠纷的原因,并结合大明宫遗址拆迁实例提出建议;许广等[17]基于公平互惠理论对政府与开发商房屋拆迁的博弈进行分析,认为各利益主体在公平互惠思想的心理效用值影响下,会朝着社会福利增大的方向行动;法丽娜等[18]从博弈论角度分析多方利益冲突,从法律方向定位各职能、政策的依存关系,对城市拆迁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国外由于政治法律环境不同,其农村土地征收的研究成果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国情。而国内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集中探讨出现较晚,且很多局限于制度设计的研究框架中,缺乏对征收冲突起因的深入研究;另外,尽管也有一些通过博弈模型论证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但应用博弈论来解释农地征收本质的文章却很少。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土地征收之间在涉及到的主体、对象、法律关系及补偿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的房屋拆迁一般可获得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价值交换,而农地征收后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农民一般只能获得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金;而且土地征收的程序也要比城市房屋拆迁复杂得多,涉及到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农民等多个经济主体。基于此,运用演化博弈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多角度发掘博弈主体的行为动机,弥补以往研究对土地征收纠纷原因阐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为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城镇开发决策提供新的视角。

  2 征收补偿演化博弈模型的引入

  演化博弈论是由进化生物学发展而来,梅纳德?史密斯出版的《演化与博弈论》(《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奠定了演化博弈的理论基础。博尔丁的《演化经济学》与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进一步推动了演化博弈在经济学中的运用。与传统博弈“完全理性”假设不同的是,演化博弈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关注长期博弈的动态均衡。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涉及到当地政府、中央政府及农民三方的博弈,当地政府希望以较低的成本征地,以获取最大土地利益,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而失地农民要维权,则只能上访,然而上访需要面临各种阻挠以及不菲的成本,即便中央政府得知了消息,对此进行核查也需要成本。另外,中央政府需要委托当地政府与农民谈判,达成补偿协议。因此在三方博弈中,地方政府往往处于优势,是否采取违法征地这一策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农户的维权成本、征地补偿标准、中央的检查成本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经济惩罚等因素,并且与地方政府的态度和农户采取维权这两个因素直接相关。

  基于此,首先建立二元演化博弈模型,博弈主体为地方政府和农民,涉及的变量如下:

  C――地方政府补偿金额;

  T――地方政府征地时给农民提供的其他交换条件(如解决就业、提供社保等)的价值;

  I――提高的补偿额;

  F1、F2――农民采取斗争策略所需的成本(包括上访、寻求法律和媒体援助等维权成本,F1>F2);

  G1、G2――地方政府应对农民的斗争策略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增加的谈判成本、可能受到的中央政府的经济处罚、政府声誉及公信力受损的潜在成本等,G1>G2);

  B――地方政府从征地中获得的利益。

  博弈方1(地方政府)的策略集合为S1(斗争,妥协),博弈方2(农民)的策略集合为(斗争,妥协)。在得益方面,无论被征地农民是否阻挠,征地都势在必行,当地政府一般先与农民们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方采取强硬措施,双方得益用(u1,u2)表示。则有以下博弈结果:①博弈双方策略为(斗争、斗争)时,双方得益为(C-F1,B-C-G1),即农民对征用者给出的协商补偿金额不满意,采取斗争策略,地方政府与之协商不成,也采取斗争策略。结果农民的土地被强制征用,未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且付出了额外的斗争成本F1;政府征得了土地,获得了土地收益B,支付了补偿金C和应对农民斗争的成本G1;②博弈双方策略为(斗争,妥协)时,双方得益为[C+I-F2,B-(C+I)-G2],即农民不满最初的补偿协议而采取斗争策略,最终政府妥协了,提高了I个单位补偿金额,但此时农民付出了额外的斗争成本F2,由于这次的斗争比①中的情形遇到的阻力小些,因而F2

  根据土地征用的实际情况可知:

  u1(斗争,妥协)≥u1(妥协,妥协)≥u1(妥协,斗争)≥u1(斗争,斗争)

  u2(妥协,斗争)≥u2(妥协,妥协)≥u2(斗争,妥协)≥u2(斗争,斗争)

  即:C+I-F2≥C+T≥C≥C-F1

  B-C≥B-(C+T)≥B-(C+I)-G2≥B-C-G1

  整理得:I-F2≥T≥0 (1)

  G1≥I+G2≥T≥0 (2)

  假定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的概率为P,则采取妥协的概率为1-P;地方政府采取斗争策略的概率为Q,妥协的概率为1-Q。P和Q都为时间t的函数。

  那么,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1f=Q(C-F1)+(1-Q)(C+I-F2) (3)

  被征地农民采取妥协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1C=QC+(1-Q)(C+T) (4)

  被征地农民的总平均收益为:

  ■1=PU1f+(1-P)U1C (5)

  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核心是博弈方策略类型比例的动态变化速度,选择“斗争”策略的农民比例,其动态变化速度可用动态微分方程(亦称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表示如下:

  F(P)=■=P(U1f-■1)=(1-P)(U1f-U1C)

  =P(1-P)[I-F2-T+Q(F2-F1-I+T)] (6)

  同理,当地政府采取纯斗争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2f=P(B-C-G1)+(1-P)(B-C) (7)

  当地政府采取妥协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2C=P(B-(C+I)-G2)+(1-P)[(B-C+T)] (8)

  当地政府的总平均收益为:

  ■2=QU2f+(1-Q)U2C (9)

  当地政府的策略复制动态方程为:

  F(Q)=■=Q(U2f-■2)=Q(U2f-U2C)

  =Q(1-Q)[T+P(G2-G1+I-T)] (10)

  方程(6)、(10)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动态复制系统。令F(P)=0,F(Q)=0,可得到复制动态的稳定状态的解为:E1(0,0),E2(0,1),E3(1,0),E4(1,1),E5(■,■)。

  3 演化博弈稳定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根据演化均衡理论,要达到策略的稳定状态,F(x)的一阶导须小于零。现运用雅克比(Jacobian)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进行检验如下:

  建立雅克比矩阵:

  J=(1-2P)[I-F2-T+Q(F2-F1-I+T)] -P(1-P)[F1-F2-T+I) Q(1-Q)[G2-G1+I-T] (1-2Q)[T+P(G2-G1+I-T)]

  矩阵J的行列式为:

  detJ=■ ■-■ ■ (11)   矩阵J的迹为:

  trJ=■+■ (12)

  由上述方程(11)和(12)可得出矩阵J在5个平衡点的行列式及其迹的值,并结合式(1)、 式(2),可得到稳定性分析结果(表2)。

  由表2可知,该动态复制系统中有两个局部平衡点是稳定的:E2(0,1)、E3(1,0),分别对应着策略组合(妥协,斗争)、(斗争,妥协)。E1和E4不稳定,E5为鞍点,其博弈的动态变化过程如图1所示。

  该图描述了博弈双方策略互动的演化过程,由不稳定平衡点E1、E4及鞍点E5连成的折线为系统收敛于不同状态的临界线。初始状态位于该折线右下方区域的所有点收敛于演化稳定策略(1,0),即当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而当地政府妥协时,博弈趋于平衡。初始状态位于该折线左上方区域的所有点收敛于演化稳定策略(0,1),即当农民采取妥协而地方政府采取斗争策略时,博弈趋于平衡。即:地方政府与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博弈中存在两个稳定策略:(斗争,妥协)、(妥协,斗争)。

  4 结论及改进对策

  4.1 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得到土地征收补偿博弈的两个均衡结果(斗争,妥协)、(妥协,斗争),都不令人满意。演化博弈收敛于这两个均衡点意味着博弈的任何一方采取斗争策略都会给土地征用增添阻力,都会导致某一方利益受损,换言之,土地配置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该博弈均衡的现实含义是:当农民不满意征地补偿而采取拖延、上访等抗争策略时,地方政府出于中央政府、媒体等的压力,或是为了尽快将土地投入建设而采取妥协,提高对农地征收的补偿。农民们从这样的实例中意识到斗争带来的收益更大,纷纷学习、模仿,最终博弈的结果是所有农民趋于采取“斗争”,而地方政府采取“妥协”策略的均衡状态;而另一种现实情况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形是:地方政府占据博弈的优势地位,农民们在法律知识、政策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土地权益界定不清晰,农民们甚至尚不清楚自己对土地有哪些权利,再加上普通民众与政府抗争的成本较高,采取“斗争”策略的农民还是占少数;种种不利条件导致几乎所有农民一开始就只会被动地接受地方政府给出的征用补偿协议,而其他地方政府一旦发现了农民的“软弱”性,也会互相效仿,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4.2 改进对策

  考虑地方政府在该博弈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应让农地征用更加公开化、市场化,改善其在公众中的形象;此外,应尝试将地方政府的良好声望和社会公信力收益化(设为M),比如中央对社会公信力高的地方政府划拨一定财政奖励或优先给予重大项目的审批等,由此激励地方政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非货币补偿(设为T′);农民被征地后生活有了保障,甚至得到了一定改善,接受补偿协议的农民比例增大,地方政府和农民双方的斗争成本都得到了降低,形成良性循环。另外,针对地方政府滥用政治权利强制性征收农民土地的行为,中央应加大处罚力度,即提高其采取斗争策略的成本(设为G′);当然,中央政府需要耗费较大的监督成本,因而可以建立媒体和公众检举的监察机制,为上访者提供一些便利渠道,这同时可以降低农民采取斗争的成本(设为F1′)。由此,可以得到改进后的博弈收益矩阵(表3)。

  从表3可知,当地方政府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丰富了补偿方式如就业、新房安置、社保、户口等,农民选择妥协策略的收益大于选择斗争策略的收益,即C+T′>C+I-F2时,若B-(C+T′)+M>B-C,即M-T′>0,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给予农民诱惑条件所花费的成本没有超过其从中获得的声望和公信力收益时,地方政府采取妥协策略得到的收益将大于采取斗争时的收益。此时,博弈均衡趋于在(妥协,妥协)策略组合下达到稳定。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更简捷有效的解决矛盾的方式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费用C。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该最高补偿额的限定遭到多数农民的抗议和社会各界的质疑,显然一块土地在农民家庭中的使用年限一般都不会只有30年,而且农地本身也有增值潜力。2012年年底,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却没能进行会议表决,问题又一次被搁置下来。从博弈收益矩阵来看,C值若显著提高,不论地方政府是否给予货币补偿以外的利益诱惑,农民都会选择妥协策略,博弈能达到稳定的均衡状态。然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必然触动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因此,要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还任重道远。

  综上可知,提高农地征收补偿标准,通过中央政府的奖励措施激励当地政府依法征地,以及当地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生活方面的保障,将有利于农地征收的顺利完成。另外,随着土地征用相关法律的完善,农民维权意识的上升,媒体与舆论力量的壮大以及中央监督力度的加强,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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