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内部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由于我国农民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观念向现代化观念转型过程中的不彻底,导致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弊病残余在现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现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产权关系不清晰、组织成员合作意识不强的内部问题,极大制约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析这些内部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找出解决这些内部问题的对策。
1、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当今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大部分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首先,管理方式不民主。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组织中的的少数大股东、能人或政府任命的管理者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事务,违背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民主原则。这些人不管在经营决策、人事任命和利益分配上都有绝对的话语权,当这些人过多地追求自身利益导致其他组织成员利益受损时,其他组织成员中没有足够的权利去反抗。管理方式不民主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组织中的少数大股东、能人或政府任命的管理者过度自信,过于相信自己的管理能力而滥用了自己的权力,造成这些管理者管理方式不民主[2]。客观原因是其他组织成员维权意识不够和维权能力过小造成他们没有有效限制少数大股东、能人或政府任命的管理者的权利扩张,造成这些管理者管理方式不民主。其次,管理者内部管理水平差。没有合格的财务管理,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基本的财务管理设置。无专门财务管理制度、无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无标准的账簿管理。没有达标的生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中权责不明确,组织成员不能很好各司其职。没有风险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形势不利情况下极易遭到危机。这些管理者的内部管理水平差主要是因为这些管理者大多没有受过现代的管理教育,管理完全是靠经验管理造成的。其三,监督制度没有有效运转。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监事会或监事会由管理层兼任,形同虚设。这种现象原因是其他组织成员监督意识不够,没能争取自己权利进监事会去有效监督管理层。以上的这些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运成本过大,营运效益下降,最终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低效率。
2、产权关系不清晰问题及原因
明晰的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利使自己的努力成果由自己独享,有义务使自己的行事的成本由自身承担。但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共有产权,个人无自己清晰的产权,组织成员个人的努力成果由大家共享,组织成员个人的行事成本由大家共同承担。这使得组织成员个人有过度使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和搭别人便车不劳而获的的倾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贡献较多的能人,只能享受自己劳动成果极少部分。这些能人会由于自己付出多,享受少而有吃亏心理,丧失了继续努力的积极性,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有所下降。而那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偷懒的人会因为自己付出少,享受得多没有被惩罚。会在自利刺激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更加付出得少,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进一步下滑。这些现象都是共有产权关系不清晰界定下的必然结果。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共有产权具有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特性,不清晰的产权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外部性过大,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效率不高[3]。
3、组织成员合作意识不强问题及原因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经常有组织成员在自利驱动下,背弃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契约,选择不履约或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外的经济主体达成不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这种合作意识淡薄的观念极大危害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根基,使得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记忆被瓦解。这些组织成员合作意识不强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在19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由政府推动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极大危害了当时农民的利益,由于这个历史原因,有些成员在加入现今由政府推动的某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保有戒心[4]。总怕政府再危害他们利益,于是先下手为强,违背合作契约,先危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来弥补未来预期中被政府损害的他们的利益,以此保障自己利益不损失。另一方面是因为多数农民组织成员缺乏法制教育,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因而导致合作意识不强。组织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外部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的不成熟,某些是因为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国家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没有完整法律规范、政府扶持缺乏、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的外部问题限制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深入分析这些外部问题及其产生的背后原因,这将有利于我们解决这些外部问题。
1、国家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无健全法律问题及原因
我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至今没有一个完整全面的法律。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乏,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方面遇到了极大障碍。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哪个部门登记,因而有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偏向于社会团体登记的民政部门登记,有些在偏向于工商企业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而有些干脆就没有登记[5]。由于登记没有规范,这让某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定的经济地位,不能确保交易对方的权益,从而使得交易失败。其次,法律没有规定哪个政府部门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使得很多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多头管理,政府部门过多地管理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交易费用增加,不利于农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之所以我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缺乏完整全面的法律,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立法部门没有从整体角度考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因而导致法律不健全,使农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一些重要领域无法可依,发展受阻。
2、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
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税收扶持、金融扶持方面还未达到合理水平,不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财政方面,很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补贴、担保、贴息、支出、奖励政策的制定是由中央审批。由于中央对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样性和发展水平不了解,因此中央实现大一统平均主义的补贴、担保、贴息、支出、奖励政策并不适合全国各地的多样发展水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使得有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政补贴、担保、贴息、支出、奖励过多,有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政补贴、担保、贴息、支出、奖励过少,很少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合理财政补贴、担保、贴息、支出、奖励。这不合理的大一统财政补贴、担保、贴息、支出、奖励政策是由中央财政政策制定权利太集中导致的[6]。在税收方面,在税收减免政策的减免范围界定过小,使得一些经济实力不强和发展较弱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减免税太少,承担了过重税负,不利于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其中原因是由于我国实现分税制,地方税收部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较多税收权限。出于自身利益,地方税负部门为了多增税而使减免范围过小,减少了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扶持。在金融扶持方面,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不够,不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支农太过偏向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而缺乏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国有银行因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支持得到的盈利太少,而缺乏经济动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税收扶持、金融扶持扶持力度太少,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3、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问题及原因
农村市场经济发育不良,农村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客观上也不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7]。农村资金市场资金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贷款难,使其发展壮大缺乏资金,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增长。农村劳动力市场中懂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才的匮乏,不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提高和创新能力提升。技术市场中农村科学技术不太发达,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产业链上无法到达高端水平。农村经济社会环境中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是由国家忽视农村市场经济环境的培育造成。农村市场经济环境的落后,拉低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
三、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问题的对策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产权关系不清晰、组织成员合作意识不强的内部问题。这些问题的复杂性,需要我们针对问题症因,一一对症下药,解决这些内部问题,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良性发展。
1、解决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对策
针对内部管理不规范中的管理层管理方式不民主问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应联合起来维护一人一票原则,集体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实现民主管理。对于管理者内部管理水平差问题,管理者应加强自身管理水平教育,系统学习财务管理制度,生产运营制度和风险管控技术。因地制宜地实现财务管理、生存运营管理和风险管控。关于监督制度没有有效运转问题,应建立与管理层相独立的监事会,对管理层实现有效监督。
2、解决产权关系不清晰问题的对策
因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共有产权具有产权不清晰特性,故最好将共有产权份额化。份额化可按资本分割,也可按技术分割,也可按两者结合分割,总之要使产权明晰。只有产权明晰才能克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性问题,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
3、解决组织成员合作意识不强问题的对策
应对农民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其契约意识,强化其责任意识[8]。并对违背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合作契约的组织成员进行经济惩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分式,双管齐下,督促组织成员形成良好的合作意识。
四、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外部问题的对策
国家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立法不健全、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的外部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我们应明确产生这些外部问题的真正原因,以此来寻找对策,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外部问题。
1、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立法不健全问题的对策
我国立法部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太过零碎和部分化,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方面缺乏整体上考虑,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全面。为了全面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国家立法部门有必要从整体角度考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从而出台全面考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全面规范发展。 2、解决政府扶持力度不够问题的对策
首先,对于政府财政扶持不力问题,因改变财政扶持政策制定权力太过集中于中央的体制。将制定财政扶持政策的权力下放至各地基层政府,由这些了解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形式和发展水平的基层政府制定相对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以增加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性[9]。其次,针对税收扶持政策不力问题,地方税收部分应多考虑较弱经济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纳税压力。给予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更宽松的税收减免政策,提高对它们的税收扶持力度,帮组这些发展不良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其三,关于金融扶持方面,国家政策银行应将更多资金投入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帮组其开扩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能力,使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3、解决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环境中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问题。我国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中贷款难问题[10]。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优惠奖励政策,吸引高校和农村专科学校中具有懂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青年学子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现代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应加强与高等农科院校和农业高科公司建立技术引进和合作开发关系,提高技术实力,抢占农业产业链的高端地位。(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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