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一、农村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机构与人员设置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所在的乡镇政府并没有专门设立社会救助机构,一般都是由1-2名民政助理来从事所在乡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没有专职的社会救助人员来从事救助失误。而在这仅有的1-2名民政助理人员中,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与培训,对社会救助的基本知识与原则、国家政策等根本不熟悉。例如:他们不懂得社会救助贫困线的科学测定方法、不能熟练掌握目前各城镇使用的专业软件、不了解救助如何对救助对象确定个案工作与调查方法,救助工作无法得到科学而有效的落实。
(二)救助政策缺乏透明化
在我国农村救助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等相关限制条件,以及繁琐的救助申请要求,使得在农村中真正存在实际生活困难的农民无法得到来自基层政府的救助与帮扶。另外,很多农村地区曲解了救助的制度与政策,对政策的宣传也不到位,使一些生活十分困难的农村家庭无法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据不完全数据统计,我国农村大约有40%的遭遇到特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根本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能够寻求救助。当然,由于我国有的农村救助制度不够透明、救助标准偏低,使得很多拿到救助的农民或家庭也无法解决生活需求问题。随着国家队农村救助工作的不断重视与资金投入的增加很多农村社会救助的经费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很多地区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并没有提高救助标准。
(三)救助程序缺乏法制化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一直处于一种无章可循、无法可以的无序管理局面中。迄今为止,我国还尚未出台一个类似于《农村社会救助法》的法律体系。很多农村社会救助依靠的是当地部门的自行规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四)对救助对象的筛选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由于对受助对象的评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乡镇政府无法准确把社会救助对象的完整信息,从而出现对救助对象漏选、错选的问题。另外,很多农村的救助对象情况是不断变化的,而救助机构也没有及时对其进行跟踪调查。例如:有的农村一些相对比较富足的农民凭借自己与村主任的亲密关系而获得了社会低保救助的机会,而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农民由于知识文化水平地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白白错失了很多被救助的机会。
二、社会工作理念在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中的可行性
在我国很多大城市中,社会救助工作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并且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我国农村中,很多社会工作的新型理念还未得到认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还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但是,站在宏观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又具有内在的联系与一致性,因此,在广大农村践行融合社会工作的社会救助模式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具有同源性
从源头上看,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都是为社会中的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提供帮助与服务的一种社会性质的需求。虽然从这两种工作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看各有不同,但是两者都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一种活动。具有殊途同归的共同特性。随着现代社会救助内容的不断拓展,社会工作已经成为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社会救助的倡导者,更是社会居住的具体实践者。在他们的不断奔走与呼吁下,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社会救助工作。
(二)二者的目标与理念是一致的
这两项工作都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上的,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立足点就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工作对象、工作内容、服务功能等方面二者都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帮助。
(三)二者在方式方法上具有互补性
二者的服务独享是所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服务对象的共同性决定了二者在方式方法上具有内的互补性。社会救助的政策制度的整体性与统一性为社会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框架;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方法、社区工作方法有克服了社会救助因整体性统一性政策而无法估计或关照的个人、家庭、群体的不同需求。
总之,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救助模式基础上的更完善的介入手段,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更是社会工作发展的需求。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救助在实践上是贯彻了我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与《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文件精神,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实践性的支持与保障。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sklw/sannongwenti/153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