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和民间两种力量积极的推动下,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进入“繁盛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同时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更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契机。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约有200万个,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公益类组织、文化类组织等。毫无疑问,随着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农村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会不断扩展,作用会不断突显,数量和质量也会不断增加和提升。
我国学者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关注与研究也是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农村社会组织的概念、功能作用等理论方面,代表著作有仝志辉的《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来自个案的经验》,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等。对于农村社会组织的概念,学术界也并没有定论。本文认为:农村社会组织是在遵守或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农民自发组织的或农民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参与主体为农民,参与方式为民主管理,参与目标为满足农民群体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需求,而组建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的非政府、非企业的民间社团。
一、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成员:农民自身的局限
舒尔茨曾经指出,“土地并不是使人贫困的主要因素,人的能力和素质则是贫困的关键。”农民是农村社会组织的主体,农民自身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农民作为组织参与成员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农民自组织能力不足。从自然经济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就了农民缺乏自己组织的能力和习惯。农村社会组织这种民主选举、管理、监督、自愿加入退出的新型组织,对几千年封建社会中习惯于服从命运和上级以及封闭的自给自足生活的农民是一场行为和思维方式的革命。大多数农民对农村社会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他们虽然拥有“相同的利益要求”,但却形不成“共同的利益要求”,农民不习惯组织起来,无法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不愿意通过自发形成的组织力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即使加入农村社会组织也只是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农民高素质人才的缺乏、流失。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体制、农村教育资源的不均,使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思想观念落后,高素质人才缺乏。在吸引人才方面,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不科学、制度不规范、收入偏低,各方面都存在许多弊端和问题,即使一开始有部分优秀人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才的逐渐成长,他们也会选择离开农村,到条件更为优越的城市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任职。
(二)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平台:政府行为失范
“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社会治理结构是产生农村社会组织并使其发挥作用的平台,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所处的独特地理、人文、政治环境,致使其对政府产生既依赖又分离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的农村社会组织更需要政府行为的正确引导。但目前政府对其的培育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一方面,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扶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财政和政策的支持上。资金是影响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对其的财政支出匮乏,加之政府力度不大的扶植政策,使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业不愿为其发展提供充足的贷款和资金支持,造成农村社会组织筹集资金渠道的狭窄。随着农村社会组织活动范围的扩大,其耗费的资源也随之增多,而单独依靠农民个人集资成为制约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瓶颈。
另一方面,政府的越位行为不当。我国政府由“全能”走向“有限”,但由于一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不彻底,导致本应该交给社会的职能没有转移出去,导致了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平台的压缩,如农机站、种子站等旧体制下的“七站八所”,大大挤占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存在平台。另外,多数农村社会组织由村委会和基层政府牵头成立,成立后不及时放权,造成其“行政色彩”浓厚,政府的意志成为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依据,以命令等方式对其内部活动进行干预,不利于农村社会组织职能的正常发挥。
(三)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保障:体制的不健全
一个组织的培育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人治,更为重要的是以法律法规、科学管理为代表的体制保障,十八大后,我国更是以“法治中国”为建设目标。在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过程中也是存在着体制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国务院在1998年发布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它们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没有诸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我国缺少一个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母法”。同时,对于能够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特别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相应配套政策,如财务制度、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也未能及时出台,致使包括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尚未得到法律的保障。
另一方面,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登记,由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双重管理。对于农村社会组织而言,恐怕水土不服,表现在:乡镇政府部门不愿意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使农村社会组织挂靠无门;一些农村社会组织由于自身注册资金不够、人员不足等不符合登记条件无法成立等。 二、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成员培养:提升农民参与的能力
培育发展农村社会组织,首先要对其成员进行培养,也就是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社会组织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的能力:
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合理运用宗族组织。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及新媒体宣传国家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策,宣传典型示范农村社会组织,使其产生带头作用,宣传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方面的积极效果,使农民认识到它的重要性,进而形成自组织的要求。同时,宗族组织作为农村普遍存在的组织形式,以其成员的固定性、稳定性、向心性为优势,合理加以运用,以传统的宗族组织为载体,输入社会组织功能,使其转型为新型的农村社会组织。
另一方面,提高农民素质,引进高素质人才。宏观上来说,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提升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农民成人教育水平。以为农村社会组织培育人才这一微观角度来说,要以类型化的组织为基础,对其领导者和成员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同时积极引进人才,健全人事管理配套政策,解决专职人员的工资、编制等问题,实现对优秀人才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与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等。
(二)平台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提供了生存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平台建设是促其成长的至关重要的外部因素:
一方面,完善资金支撑体系。畅通多元资金筹措渠道,健全社会支撑体系,搭建对其培育发展的平台。首先,政府发挥财政支持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倾斜力度,完善对其的资助和奖励,并实现政府对其公共服务的购买;其次,允许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一些有利于农村发展的经营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等;最后,利用社会力量孵化农村社会组织,鼓励企业、个人对其进行公益性捐赠、投资,撬动社会资本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投入。
另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要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就要理清政府与社会的边界,为其提供充分成长的空间和舞台。将我国政府对大多数农村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转向扶持、监督,将原来由政府主导的为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日常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农村社会组织来完成,建立基层政府、自治组织与农村社会组织平等主体的关系协商合作,实现政府扶持与监督职能伴随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全过程。
(三)支撑保障:健全制度化体系的保障
构筑有利于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制度化体系,是保障其永不生锈,正常运转的支撑,因此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要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经验,尽快全面详细地制定关于农村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规范其组织行为、机构、管理、认识制度、财务制度、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各相关部门也要就农村社会组织制定配套的政策,构筑有利于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要在立法时考虑农村社会组织存在的特殊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性质、职能、责任、权利及义务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说明。
另一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管理体制。2014年我国上海出台《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放宽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其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我国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也可借鉴此经验,放宽对诸如文化、公益、服务类组织的登记条件,实现单一登记。同时对农村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条件放宽,依据农村的现实条件,对其注册方式、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合理调整,形成更为细致、合理、全面的管理体制,保障其不会因为无法登记而造成的地位不合法,享受不到政府的优惠政策。
总之,农村社会组织是推进农村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力量,我们要继续推进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使其规模更大、种类更多、作用更明显,进而促进农村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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