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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整社会利益看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法实现秩序价值

  人,作为社会主体,人与人的不可分离的群体属性,就决定了秩序对于人类的意义,没有秩序就没有真正的共同生活。法作为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就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公共秩序状态而产生的。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是指法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实现法所预定的秩序目标,并使依法建立的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而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则是法实现秩序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说到利益的调整,我们先回顾一下王海打假案。

  二、王海“打假”背后的故事

  1998年9月,一位叫王海的打假英雄将天津某华联商厦告上法庭,案情大致如下:王海在华联商场购买了40个电话台灯,该电话台灯的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8年3月25日,王海曾将购买过的电话台灯经他人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后于9月,王海购买了相同款电话台灯40个并于当日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华联商厦方面提出王海购买台灯后十分钟就手持检验报告索赔,购买行为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只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双倍赔偿。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向王海退还货款。而王海在其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大量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损失的行为,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对王海的诉求不予支持。

  至此,王海败诉了。由此引发出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三、调整利益以实现维护秩序

  有一种利益理论认为,行为者服从利益而非法律。若行为者权衡服从法律与不服从法律的利弊后,发现服从更有利,便会守法;发现不服从更有利,违法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我们用这个理论可以解释王海积极打假的行为和商家售价的行为。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同时还要通过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方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来实现。

  要想制止制假售假商家的违法行为,就要加强他们守法的利益,也就是变相地加大对他们违法的惩罚。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于惩罚性赔偿这一方法,应该能用就用,不光要赔,还要多赔。以美国法律为例,他们主张保全私权利,维护公共秩序而采取严格惩罚性赔偿的方法。虽说对某些商家造成较大损失,但从公共利益的保护层面看,是很值得借鉴的。

  王海的败诉核心因素是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消保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前面所提的利益理论,基于行为者对利益的服从,我认为,消保法里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扩大解释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办公或者其他正当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在原先定义中,消费者人群限制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这样定义未免太局限。即便不为生活消费所用,而是用作办公、生产或是其他正当的目的,也不应当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如果能做此定义,扩大消费者的范围,一方面能加大对商品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制假售假商家赔偿范围,加大了违法成本和承担处罚的风险,对不法商家的威慑力加大,这对于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会有很好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可以有效地提高对交易秩序的维护。

  然而,王海在购买商品时既非用作生活消费所需,又不是其他正当合理的用途,目的仅是获赔收益,所以王海并不应当被认作是消费者。表面上看,他是在依照消保法维护权益,但这种以索赔获利为目的伸张法律正义却并非真正的正义。法院对其知假买假,钻法律空子的认定不是没有道理。单从行为上,不可否认其正义性,但他的动机与目的却超出了维护秩序、捍卫法律权威的界限,更多的延伸向了谋取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谋取,却是不正当的,非正义的,即使其打假行为本身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

  诚然,充斥于交易市场的制假售假,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威胁。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具体的方法有:第一,扩大消费者定义范围,从一般的生活消费扩展到包含其他正当消费需要,以此保护真正应予保护的群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以巨额赔偿威慑制假售假者。也让违法商家由于忌惮过大的处罚风险而收敛行为。第三,国家行使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例如在王海案中,应该在退还王海货款以后,对商家采取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措施。这样一来,既惩处了制假造假的不法商家,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又能够维护权利主张的正当正义性。

  四、结语

  一般来说,人们认为正义是一种德行,认为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法律上的正义更具客观性。这种客观性要求用法理判断一个事件是否具有正义性时是不能仅凭人民大众的主观情感选择得出结论的,而应该客观科学地站在保护一切法益的角度上考虑并作出选择。就像王海案中不能仅从大众认知角度认为王海的做法是有益的有效的就认为这是应该得到法律认可与支持的正义的行为,而是应该更理性的思考这种做法背后潜藏的问题,它是否会破坏另一种秩序?是否会带来其他不良影响?在客观综合的分析之后,才可以得出客观理性的结论,真正意义上的法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此时,就是法律在以协调利益的方式实现对秩序的维护。当利益与利益之间出现各种矛盾,而又无法机械地保护每一利益时,法就必须协调这两个利益,使其共存。如果允许某一个利益绝对化,那么其他利益就没有保障。因此,需要以法来协调它们相互间的关系,使其共存互补。如果不能这样,那么,社会就会因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陷于混乱,秩序就变成了无序。所以,法在追求正义与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以协调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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