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2-0066-05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社会治理难度与复杂性日益加剧,依靠单一的政府力量不能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因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这意味着为实现国家的更加有效治理需发挥多方力量,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加强合作,实现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多元主体的共建共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创新。为此,需充分认识多元社会治理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多元主体间的关系内涵,积极探索凝聚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合力的有效路径。这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现实应然
(一)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现代化发展,社会越来越开放,社会利益主体分化,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和复杂化等特征,社会治理难度与复杂性越来越强。依靠政府单一主体的力量难以肩负有效治理社会的职责,必须依靠市场、社会及公众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稳定而有序的运行状态。此外,一些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及其他各种社会自治力量大量涌现并迅速成长,若能正确引导它们发挥其独有的特质和优势参与社会治理领域,则有利于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因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等。这对于逐渐形成由政府、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共同构成的多元化主体治理格局有重要推动作用,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处于关键期,国内外环境极其复杂,利益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复杂与突出。与此同时,政府财政压力巨大,管理缺位与越位等问题日渐凸显,管理控制力减弱,无法单一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复杂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庞杂、专业性的社会问题,如就业问题。克罗齐耶指出:“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它多么富有,都不可能运用官僚主义的方式来解决提供新工作的问题……人们在最大限度上所能够做的,也就是给失业者更多的救济补贴,然而,行政管理的盲目性使其永远也不可能对其无法看到的诸种需要做出严肃认真的回??。”
[1](pp.231232)由此可见,解决庞杂、专业的社会问题,除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外,还需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去加以解决。政府要通过全面的改革,发挥市场与社会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主要作用。“这一趋势表现为要建立一种市场导向型政府,即政府通过重构私人市场,依靠市场力量而不是行政权力来解决问题。”[2](p.344)加之社会组织所具有的民间性、草根性、广泛性等特点,使它们在社会治理中能够更加贴近公众、了解公众,能更加真实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能更加有效地协调和整合公众利益。因而政府协同其他社会治理力量共同治理社会是一条有效的也是现实的必然之道。
(三)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
“中国梦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执行理念与治国理政思路的通俗表达,是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每个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以及与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进步的机会为执政追求。”[3]因而中国梦是国家梦、民族梦,也是人民梦。这一实现过程,既需要人民共同努力奋斗,又需要造福于民。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民生的保障与改善、社会福利的增加、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是中国梦的根本内涵之一。因而要实现中国梦必须寻求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模式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集聚各方的智慧与力量,是当前有效社会治理的最佳模式。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社会治理,也是参与到中国梦的创造过程中,并能为实现中国梦聚集强大的合力。
二、 社会治理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演变的内涵
(一)社会治理权力从政府集权向社会分权
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和社会问题,只靠政府单一的力量难以应对,因而政府必须将集中于自身的公共权力科学合理地下放于社会,调动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主动性。这将有利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明晰参与主体的责任,增强协商性,加强法治性、透明性、公正性、包容性,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实现良性持续互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对公共社会需求合力提供与公共社会问题的共同治理,促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社会治理模式由一元性向多元性转变
要发挥多元主体社会治理的合力,社会治理模式必须由一元、集中、单向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为多元、集体、互动的治理模式,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从原有垂直式的简单的命令与执行的关系转变为平行式的协作与协商的关系。“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4]政府要倾听经济主体、社会主体和公民的呼声,并在制订和实施公共政策时与这些主体保持合作,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就会明显提高。 (三)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扮演发生了转变
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模式中,各主体的角色扮演相对于传统的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中的角色扮演而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政府是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非政府部门是从“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转变,政府与社会其他各主体的关系则是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向“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以及“合作与协作者”转变。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各个社会治理主体通过合作或政府主导社会协作来共同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在不断平衡与调整中达到各自的利益目标。
(四)社会治理主体权利力量向均衡发展
从社会治理主体权利力量看,在传统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中,社会管理主要依靠单一的政府公共权力实现,随着社会多元主体逐渐增强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社会治理权利力量从单一的政府公共权力中心向多主体的权利力量发展,强调各个社会治理主体权利力量发展的平衡与协调。在我国,社会治理同样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公共权力与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平衡。社会治理力量的均衡强调既要重视政府的“主力”作用,又要更加注重通过多元主体间引导、协商、沟通、参与的方式发挥市场、社会治理“合力”作用,实现各个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共赢。
三、发挥多元主体的合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一)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第一,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是党的核心力量,在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内涵复杂多样化,治理方式不断创新,治理难度也越来越强,各级党委更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这也是其职责所在、权威所系。因而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运用系统思维,从社会治理全局分析,正确把握社会治理总的方向,抓住社会治理的重点与关键领域,整合各方社会治理力量、统筹协调好各方社会利益关系,提高引领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统筹协调党政关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党的领导作用主要是把握社会治理总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资源。而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落实需要靠政府来实现,党在整合社会治理各方力量方面也需要政府具体去推动落实,因而要统筹协调好党政之间的关系,使党政双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党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党的意志和主张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一,防止越位,弥补缺位。 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就是必须坚持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承担者,发挥政府强大的社会资源整合力和思想凝聚力,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新趋势,由原有的注重经济管理转向注重社会管理,由原有传统管治向善治转变,由原有的什么都管的“全能政府”向只介入市场失灵领域的“有限政府”转变,政府要退出“越位”的领域,同时要及时补上“缺位”的地方,真正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社会让渡更多的权力,激发市场、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使社会治理?Y源配置更加合理有效。与此同时,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需具备整体思维、系统思维,用整体政府的思路推进政府职能整合,加强政府、政府部门间纵向与横向的协作,促使社会治理资源有效整合,加强社会治理效果。
第二,依法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5]政府要有效承担社会治理主要职能,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以社会为本的理念,遵循社会民主秩序,依照制定的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加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协同治理能力
第一,向社会放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6]因此,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放权,社会组织能有效承担的公共性事务,可以通过购买、BOT、PPP等模式使其提供公共服务,充分激发社会各部门、各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治理的效力、效果。
第二,搭建与完善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平台。首先,要完善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制度平台,激发政府外的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活力,最核心的要素是制度上保证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力平等。
因而要在进一步完善协调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社会治理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相关的制度,用完善的制度平台促进社会治理各主体有效协作。其次,要搭建社会治理各主体协同的组织平台。政府要转变角色,由原来的划桨者转为掌舵者,根据治理的实际情况构建有效的协调、决策和执行组织平台,促进各方有效合作。最后,利用现代网络媒体技术搭建信息沟通与共享平台,推动政府间、政府部门间、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跨界结网,促进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使社会治理主体间的人、财、物等资源有效流动,发挥社会治理资源的最大效应。
第三,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是其能否很好发挥社会事务管理作用的重要支撑,因而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极为重要。首先,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主体意识并完善社会组织相关制度,以保障其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并促进公共精神文化的形成,强化其社会公共责任与主体意识,从而达到从意识形态上促进能力建设。其次,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开发,优化组织结构,提升专业服务技能水平与管理效率,并立足于社会公共需求不断创新发展,从而逐步提升社会服务专业能力与素养,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协同力。 第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保障其社会服务的规范性。首先,要按照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和完善社会自我管理的要求,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勇于承担公共责任。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并予以落实,以制度促使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地协同治理。最后,利用媒体的资源优势,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或建立专业化的独立第三方民间监督组织和评估体系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督,督促社会组织诚信有效服务。
(四)扩大公民参与,加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
第一,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公民权益维护机制,激发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主要源于其利益诉求与参与效果,如果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很好的回应,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而要激发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需要建立健全公民权益的维护机制。首先,应有一个倾听人民呼声的机制,“如果政府缺乏倾听人民呼声的机制,那么它们就不会对人民的利益,尤其是少数民族和穷人的利益作出有利的反应”[7](p.10)。目前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工会制度、信访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利益的有效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其次,建立健全公民权益协调机制。要按照以民为本的原则,创新与完善社会矛盾协调机制,确保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顺乎民意。最后,建立健全公民权益保护机制。社会的每项改革要立足于改善公民社会福利,改革成果要惠及更多的老百姓。要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功能和行政问责的追究作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畅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完善,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渠道得到不断拓宽,参与平台日益增多,但由于公民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公众更多的是以社会组织、社区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协商协作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因而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使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拥有发言权和影响力。此外,现代科技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资源的普及以及新媒体的运用与发展,为公民直接参与社会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公民可借助政府热线、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反映群众诉求、监督政府部门等,有效行使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权利,从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五)彰显公益,培育公民合作文化
文化是促使多元主体有效合作的最好黏合剂。在社会治理合作中,要让政府、市场、社会在内的各主体主动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除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与优化外,还必须弘扬和培育合作文化,倡?Ч?共精神,从理念上树立合作观。首先,要树立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相互平等的观念。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应该是平等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其次,要培育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观和责任观。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允许各主体追求恰当的自我利益,从而鼓励各主体尽自己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追求恰当的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增大,这样才能使社会治理各主体超越一己之私而以普遍的公共精神参与社会治理。再次,各社会治理主体要形成相互信任与宽容观。信任与宽容是社会治理主体有效合作的基石,缺乏信任与宽容,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很难进行有效合作,公共利益也无法实现。因此,要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来增进社会治理各主体彼此间的理解,促进彼此间的感情和思想交流,增强相互间的信任和彼此的尊重,从而提升各主体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最后,要增强社会治理各主体的团结合作观。社会治理各主体只有具有高度的团结合作精神,才能有效整合各方的优势资源,发挥更大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合力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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