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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征信体系架构分析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早已屡见不鲜。为此,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减少信用信息不对称及促进信用交易和消费的重要功能,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

  1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11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最早由上海远东资信评级公司的成立拉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随后包括中诚信信用评级机构、新华信用担保机构等第一批信用服务机构开始出现,并且在我国推进对外开放的时期,外经贸部与美国邓白氏公司合作成立贸易信用服务机构,引发了国内各种类型信用机构的纷纷设立。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大规模建立地方信用平台,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各银行推广企业贷款证制度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全国联网,成立了个人信息数据库和征信服务中心,并于2008年牵头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根据我国所颁布的《征信行业管理条例》进一步确定了人民银行作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权限。2014年上海首次将逃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同年我国工商总局所推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始上线运行。因此,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分为三大模块:一是全国性的公共模块。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设的征信系统;二是地方性的信用平台。由各地政府部门主导的区域性的征信系统;三是市场化的服务机构。由市场上的评级公司、担保公司以及资信调查公司等组成的征信系统。

  12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差不齐。当前三大征信系统模块共同架构起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人民银行所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是整个社会信息管理的核心,同时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是覆盖了所有在线注册的企业、个体户以及合作组织。相对来说,由各地政府部门主导推动的地方性信息服务平台呈现明显的区域性,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地方信用平台非常完善,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征信信息,而有的发展缓慢的地区还没有开始建立征信服务平台。而反观我国社会征信市场化发展的速度缓慢,虽然市场上成立了一些独立的信息服务机构,但覆盖面积以及行业收入不理想,市场化征信系统使用效率不高,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有待进一步深入推进。

  (2)行政主导与市场发展的冲突。我国市场化征信体系建设一直以来受到国家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信用平台信息服务的挤压,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加大了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力度以后,市场化征信行业的发展所面对的竞争压力更大。与此同时,国有背景下的征信机构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在信用数据的收集上更加方便,开展信用评级活动也比较便利。但毋庸置疑的是国家目前在政策上开始向市场倾斜,计划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市场化发展,由“公营模式”为主向“私营模式”为主转变,这就给征信行业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此外,当前我国行政主导下的信用系统之间本身就存在管理混乱、数据重复、代码混乱、资源浪费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事权的考虑,甚至会限制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信用评价建设受政府利益的影响必然会在功能上缩减。再加上行政管理本身的局限性,在信用数据收集和信息深加工方面往往会浪费大量的资源,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不能长远。

  (3)相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就没有稳定的秩序。当前,我国在社会信息管理国家立法这块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2013年的《征信行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这部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社会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尤其是在信息采集、使用与行业准入方面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总体来看还是存在立法不足的情况。首先,征信涉及多方利益,作为信用活动管理需要从民法、刑法、物权法等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建构,仅仅依靠《条例》会显得力不从心,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势必会影响信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其次,征信涉及的部门、层次、地域、组?较多,这就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而《条例》也只是对人民银行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了权限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约束力不强,对于市场化征信行业的监管明显滞后。最后,我国目前在社会信息体系建设方面,立法质量还需要提升,尤其是在具体的信息采集使用、主体责任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等细节问题上有待进一步优化。

  2关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架构的思考

  21处理好行政与市场关系

  鉴于行政管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局限性以及征信体系市场化发展趋势,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架构必须先处理好行政与市场的关系,淡化行政色彩,从根源上解决信息滞后、数据垄断以及资源浪费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公共机构在社会征信体系中一直处于“越位”状态,为此,今后必须避免信用信息的行政垄断,坚决取缔行政垄断信用信息的机构,要求各行政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使得信用信息流向市场,增加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量,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竞争,而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为征信机构的私有化、商业化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22理顺监管与服务的功能

  现阶段,政府在征信市场化发展中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位,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在于征信机构的建构,而不是成为一个垄断性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需要为征信市场化发展做好外部监管工作,积极整合地方信用平台与市场化模块,制定信息服务标准,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与此同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分为信用服务模块与风险监管模块,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做好信息服务模块与民营征信模块的信息交换,作为人民银行主要以信用风险监管为主,信用服务应该更多地放权给民营征信机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竞争、有活力的市场化征信服务体系,将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的功能有效地整合起来。

  23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

  加强信用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征信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来将社会信用活动纳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具体来讲需要从三方面给力:首先,制定信用信息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明确信用信息的开放使用程度,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征信行为必须明确规制。同时明确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以及使用的范围以及征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制定信用交易主体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针对信用预警及奖惩需要配置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不同领域的征信交易都需要进行法律规定,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化信用交易行为的法律体系;最后,制定征信服务行业规范的相关法律,对于进入信用服务市场的征信机构资质以及信用评价行为、信息咨询服务以及征信产品使用都要进行明确规范。

  3结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如何架构社会征信体系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走向和质量。我国有必要加强对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足的思考,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架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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