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国在公元前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历经周、秦、汉、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众多时期,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而封建社会具有的共性就是它的特权制度,几千年的历程使中国封建特权制度的发展也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本文就就中国古代存在那些特权制定以及这些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我国古代有那些封建特权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缘起西周,西周法律中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是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妻室成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即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西周之后,汉代又有“先请”制度,即对触犯法律的贵族官僚审理前,必须先奏请皇帝,以“请”皇帝作出减免的决定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到曹魏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有了系统的发展,“八议”制度首次入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指: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自此之后,“八议”之法便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我国古代的律法中,至唐代,“八议”有了新的发展,《唐律》除规定了“议”之外,还规定了“请”、“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行的法律制度。唐代之后,宋、元、明在律法中沿袭了这些制度,并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做了肯定。除律法之外,中国古代的“礼”强调“等差”和“别异”,具体体现在祭祀、服饰、礼仪、服制等方面[1]。这些特权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古代百姓、商家、贵族官僚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可以说,封建社会即特权社会。
二、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从封建社会的本质看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
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资本自已社会,究其本质都是阶级社会,而阶级社会必然存在一个经济上永久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在战国奴隶社会末期,新兴地主阶级虽然在经济上占据优势地位,但在政治上却处于劣势地位,这种矛盾使得新兴地主阶级严重缺乏安全感。我们通过历史和政治学习已知,阶级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阶级斗争,新兴地主阶级通过不断的阶级斗争结束了奴隶主的统治,成为了国家的统治阶级,建立了以地主阶级为统治的封建社会。而由封建官僚一手创制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当然无处不反映官僚特权阶层的利益和要求[2]。于是像“刑不上大夫”、“上请”、“八议”、“官当”等维护官僚阶级利益的特权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无论封建社会如何标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等理论,其最终还是维护官僚阶级统治的工具,只要封建阶级国家这一属性没有变,封建特权阶层的存在都是必然性的。
2.从君臣博弈的角度看特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博弈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二人或多人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从中取得各自相应结果和收益的过程。而博弈可分为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合作性博弈是指参与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其结果对联盟双方均有利;非合作性博弈是指参与者之间无法达成约束性的协议。封建社会的君臣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选择达成一定协议的合作性博弈是必然的。对于处在金字塔顶峰的皇权来说,其权力得以发挥的前提就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存在,故唯一能与之作有效抗衡的就是传统的官僚制。当官僚集团的实际政权掌握过强导致威胁皇权时,就必须做出调整以重新适应“君尊臣卑”的原则[3]。相反一旦官僚集团的利益遭到过分削弱,那么官僚阶层必然会奋起反抗以重新获得特权。并且鉴于皇帝和官僚集团之间有着共同的阶级利益,故皇权给予官僚阶层的部分“特权”并不会危害到其统治利益,反而使官僚阶层满足现状,使双方可以和平共处。这种博弈的互相妥协便是封建特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总结
封建特权制度在中国有几千年的?l展历史,作为一种文化产物,它的影响并不会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终结而马上消失。新中国建国几十载,封建特权思想仍有残余,现存的特权腐败制度已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最大的阻碍之一,官位等级的存在、权贵垄断的企业经济,甚至在社会保障上也把医疗分为好几类,这些“特权制度”均是我国政府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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