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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作者简介:褚泽浩,河北科技大学纺织服装学院轻化工程专业151班。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79-02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容乐观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这样的情形下作出最新修订,比起原先的食品安全法标准更加的严谨,监管更加的严格,处罚更加的严厉,问题更加的严肃,目的就是要整治解决当前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所以,在法律中明确的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这不仅仅是一项原则的提出,更代表着食品安全监管形式的突破。改变原先单一的行政监管模式,让社会中所有的食品安全参与者都加入到食品安全的监管治理之中。这样一来就弥补了单一行政监管的不足,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完善。社会中存在着多元的主体,把社会上多元的力量合理有序的运用到食品安全上,就可以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路。

  一、 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要性

  早在2013年的时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就发生了大变革,由原先的分段式监管变成了一部门监管,这种改变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一些问题。分段式的监管模式已经实施了十年之久,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仍然存在,作出这样的改变也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深入的分析这次改变的原因可以发现是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认定为监管的不到位,正因为如此,才对分段式的监管模式作出了调整。如果这样的看法是成立的,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要想得到解决,就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单一的行政监督管理必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的社会共治,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更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一项新理念。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能够有效的弥补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足,能有效的整合社会多元的力量,来迎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二、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复杂性

  虽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确立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但是也应该认识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复杂性。要想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在思想上,制度上不断的学习建设。了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复杂性才能更好的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治理对象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对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食品安全,因为食品安全涵盖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从原料到加工,从生产到销售牵涉众多的产业,食品的生产经营是一条庞大的产业链,而且极其容易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食品安全与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消费人群和消费能力等因素息息相关。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对象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食品安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界定,就微观的安全食品而言,至少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标准:无污染、无公害、健康营养。所以想要界定食品是否达到安全的标准本身就是个复杂的难题,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而且信息的获取也是十分困难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近万项指标,在不考虑健康营养,只考虑是否有污染和公害时就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有些复杂性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土壤的环境,肥料的安全性能等。但是有些复杂性是人为,有些地方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高,生产水平低下,环境脏乱,这些情况也决定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治理的复杂性。认识到治理对象的复杂性也是了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复杂性的第一步。

  (二)治理主体

  也正是因为食品安全治理对象的复杂性才使得行政机关单一的监督管理模式不能独立的完成食品安全的治理工作。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应运而生,强调社会各界的参与。

  这样一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就变得复杂了起来。在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多主体的参与,这些参与主体都应该纳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之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检验机构以及个人监督举报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就使得政府、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相关机构都成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现实的生活中,食品从原材料到餐桌,经过了很复杂的程序,每个参与者都存在着利益的联系。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是很复杂的。各个主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扮演的角色也不会是一样的,获取的利益不同,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而且如何维持社会共治的稳定性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治理过程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治理过程也不会简单。复杂的治理主体面对复杂的治理对象,要想社会各界的力量合理有序的运行,就需要社会各界之间进行优势互补,进行良性的互动。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需要国家、市场、社会三个系统力量的良性互动。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过程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配合,充分发挥每个主体的优势,在食品生产庞大的产业链中发挥各自的作用,调动积极性,也要避免重复的工作。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过程是十分复杂的,既要激发各个主体的动力,也要使得社会共治良性发展,找到固定的权益保护制度、冲突的解决制度以及主体之间的协调制度,这些问题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需要解决的。只有这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才能起到大家期待的作用,真正的确保食品的安全。应根据我国实际,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具体政策措施的完善,探索一条可行、适用的共治之路。   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点

  (一)食品企业责任的明确

  食品企业可以说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作为食品生产的主体,食品企业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者。食品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应该在食品进入产业链的下一步之前保障食品的安全,进行相关的检测。但是现在很多的企业不注重这些问题,包括一些知名的大企业。很多食品的安全问题在最初生产加工的时候就产生了。食品生产是个十分庞大的产业链,牵涉到很多的企业,比如原材料供给商,生产商,运输商,代理商和外包装,加工环节等供给商。 这些企业共同决定了食品的安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带来的后果都是不可估量的。再加上各个环节的信息不够透明公开,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难以判断责任的归属。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明确食品企业的责任,使得各个企业都必须不断的完善内部检测系统,保障自身的安全生产。同时,要把食品产业链整体的信息公开化,这样一来,食品企业之间也能进行相互的监督。一旦食品企业的责任明确之后,最大的好处就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将食品的生产者也纳入了社会共治的体系之中,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食品的安全。

  (二)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

  制度性经济学家认为,安全应该由政府负责,且由社会公众集体享有。一直以来,行政机关代表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且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监督管理的模式是存在劣势的。很明显的表现是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的食品安全企业是有地方保护思想的,很多时候能瞒则瞒,甚至会帮助食品安全企业作假,这样的例子在中国屡见不鲜。这就暴露出了我国由政府监管方式的劣势,因为地方政府会因为政绩、税收等原因不能公正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上下级政府机关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同时,我国的政府层级很多,行政机关众多,任何一个机关的不作为都有可能最终损害到社会公共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食品生产的产业链是十分庞大复杂的,过程众多,每个环节都需要政府的监管,而当前的政府监管力量明显是难以完成对如此复杂过程的监管。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另一重点就是对政府的监管方式进行优化,充分利用社会的多元力量辅助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第三方监管力量的强化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是多元的,出了食品企业和政府以外,其余的主体统称为第三方。作为第三方监管力量最突出的代表,当属新闻媒体、消费者以及检测机构。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的监督可以促进行政机关职能更好的履行,而且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还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成本。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不必考虑一些不相关的因素,可以弥补很多地方监督管理不利的现象,使得真实的信息被社会各界所知,有效的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而且新闻媒体的曝光会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得食品企业不敢再犯,也能督促政府的有效治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第三方主体是理所应当的,因为最关心食品安全的主体应该就是消费者。我国拥有众多的人口,可想而知这份监管力量有多么的巨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采取奖励的方式鼓励消费者进行监督举报。消费者遍布各个层级和领域,可以对食品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有效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管理的不足。这样一来,就可以形成对食品安全的全面监管。从检测机构来说,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标准,独立的作出自己的判断,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给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引导。

  四、结语

  食品安全本就是个全社会都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心健康。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提出是必然的。因为食品安全的治理单靠政府的行政监管很难解决所有的问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可以让社会各界发挥自身的优势,贡献自己的力量,正好可以弥补政府单一监管的不足之处。但是不能忽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本身的复杂性,只有了解了其本身的复杂性才能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方案,才能早日走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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