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2011年6月20日,一位名叫“郭美美baby”的博主在新浪微博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哗然大波,而同时有一系列不利于红十字会的负面报道为挖了出来,红十字会由此陷入了深深的信誉危机之中。这不由得让我们深思:红十字会危机为什么会发生?红十字会危机暴露出中国慈善组织存在哪些问题?红十字会改革路在何方?
二、我国红十字会存在的问题
(一)官方色彩浓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单位,从中央到县乡一级,各级红会都与政府体系层层相关。并且负责各级红十字会的责任人也由政府任命。红十字会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管理。由于习惯了在政府的保护下开展慈善公益活动,那么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非营利组织难免会带有一些官僚式的处事作风,慈善设租寻租行为便会发生。
(二)政府监管越位。红十字会为国家副部级单位,其组织内人员享有事业编制,其实就相当于政府机构。红十字会的组建以及日常管理中的多方面内容都会多多少少地受到政府的管制与要求,这就使得红十字会始终难以与政府相剥离。当红十字会出现信任危机后,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下降,公众的愤慨一触即发并对红十字会进行大肆批判。
(三)自身管理存在缺陷
1、财务信息不透明。网络时代信息流动的加速与红十字会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信息的低程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不免会使得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难以令广大民众满意。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情况饱受争议,中国红十字会便首当其冲。
2、治理结构失衡。我国红十字会具有浓厚的官方性质,社会认可度较低。机构人员尤其是组织内部的高层人员,通常是由政府官员和社会精英或是部门高管组成。但红十字会忽视了对组织内部人员的整合。目前理事会和监事会是我国红十字会内部的两个必备机构。红十字会的结构设置、人员组成以及权责关系往往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安排管理。但是关于监事会的法律条文只是简单的做了规定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3、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红十字会专业人才匮乏其属社会工作领域需要社会工作和财务管理和审计管理和品牌营销以及公关管理等各种专业人才。但目前我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全部来自于政府部门,专业的从业人员很少,红十字会管理层用着与政府同样的逻辑运营管理红十字会并且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运作红十字会是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其复杂程度毫不逊于商业公司。由于红十字会长期缺乏专业人才这导致红十字会内部官僚化严重且效率不高。
(四)问责机制不健全。1996年后我国的政府正式提出双重管理体制,即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两头负责和共同监管的原则。但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都无法对非营利组织起到有效的监管。第一登记管理机关自身能力有限,监督和评估能力不高;第二业务主管部门没有深入了解非营利组织结构及其运行,同时也不愿负责任。目前对于红十字会的外部监督仍然使用较为传统的方式进行,还没有采用“第三监督”的模式。造成对红会的业绩评估不详甚至出现虚报。红监会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流于表面,缺少“第三监督”的专业性质。
三、推进红十字会事业改革创新的对策
(一)积极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协调好政府与红十字会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强化组织理念,明确崇高的公益理念可以对组织的方方面面起到巨大的监督作用,它构成社会组织内部监督的核心。通过使命的监督可以确保社会组织高层领导以事业感、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为支撑,促使组织经费高效、廉洁地用于公益目的。
(二)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开透明是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状况的监管,以防止社会组织中挪用公款、财务混乱和过度浪费等行为,切实维护利益关者的利益,保证组织的资源得以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和使用,同时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状况的监管包括提高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三)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红十字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就是有效的监督。要建立并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应加强对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研究,改进目前的章程范本,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形态制定多种形式的章程范本供社会组织选择,对于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和日常管理都应以审查章程为重点使其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化标准化具体化。
四、官办非营利组织的改革思路
政府在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返还职能。政府应改变固有的国家与社会对抗和传统的政府要控制社会的观念,在真正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应该大胆的把一些职能返还给社会,使其逐步培养和提高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为最终实现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社会而努力。
(二)完善法律、放宽规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限制还太过于严厉,民间组织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同时也还受到同业竞争和跨地域的限制。因此政府应看到民间组织对于实现民主政治、实现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适当开放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对社会团体的范围扩大,促进公民社会的积极健康发展,从而更有效地解决日益增长的环境和社会问题。
(三)依法管理、依法监督。非营利组织大都不相同,非营利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都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非营利组织可能会背离宗旨或违法乱纪。这些都需要政府的行政和司法等部门来协调和仲裁。当前有关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监督方面超越职权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政府官员往往注重经验而轻法律,甚至直接干预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选。因此政府必须严格实行依法行政,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黑箱操作,整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四)因势利导、善加运用。国际交流与交往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就是民间交往可增进国内的团结。我国党和政府很早就注意发挥人民团体和民间组织在解决国内矛盾和处理外交关系上的作用。我国的民间组织已经吸引进了国外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以及先进管理经验并且广泛的开展合作和学术交流、以此来更好的推动促进相互的了解和信任。政府应善于利用这一优势去解决国际国内存在的难题,促进国家的统一并扩大我国在各国人民中间的影响。培育出一种民间的良性循环。而且还能减少腐败现象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五)提倡捐赠、鼓励创新。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党和政府的动员宣传能力是非常巨大的。政府应大力提倡志愿捐赠志愿服务的精神,同时积极鼓励非营利组织的竞争与创新。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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