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虽然社会组织的发展会带来很多的好处,但是当前的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棘手和明显的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是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必须的资金、设备支持,管理方法比较落后、管理人才急剧或缺等,接下来进行详细的阐述。
1.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两难选择
社会组织在我国已经存在了较长的时间,而其成立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部门的扶持,政府部门借助自身的权力对其进行推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一方面需要推动改革的进行,而另一方面也需要被改革,因此,其具有明显的双重属性,进而导致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存在两难选择。此外,许多的社会组织本身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政府对其开展管理的时候面临着较大的难度。因此,究竟是管理多一些还是扶持多一些,对政府来讲是一件不容易衡量的事情,政策的制定往往在二者之间左右摇摆。如何衡量二者的关系并做出正确的选择仍需要做出更好的解决与处理。
2.社会组织的“准政府模式”
(1)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二为一。笔者将中介组织作为案例来阐述,我们国家的许多的中介组织是和政府机关合署办公的,中介组织的大部分业务借助政府的权力来获取,行业垄断现象因此而出现,政府的行政管理甚至是服务大众的职能发生了演变,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为带有盈利性质的社会中介服务。
(2)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上下级关系。一部分社会组织实施了脱钩改制,使其在名义上成为独立的法人,但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其资源主要由政府机关部门提供并且受政府的直接负责,因此,这些社会组织为了谋求发展仍然依赖于政府的领导,使得脱钩改制名不副实。此外,不负责任的一些政府机关单位热衷于经济利益的获取,直接把隶属于政府机关的社会组织转化为自身的附属物,社会组织的一切事情都由政府来领导甚至是操控,使得有些社会组织成为“准政府”。
(3)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主仆关系。有些纯社会组织自下而上成立起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即这种社会组织要想注册登记,首先需要找到一个主管单位,而大部分社会组织就选择将政府作为自己的主管单位,使得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成为主仆,后者为前者打工服务。
3.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缺憾
法律制度与管理体制的残缺不全也是对社会组织开展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些文件或制度的配套性极低,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无法发挥和实现预期的作用,没有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功能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行业自律环境亟待改善。
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1.从法规组合到法律体系的制度建设
我国的社会组织存在虽然已有一定的时间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时间还是相对较短的,这就使得我国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条文不够健全与完善。其次,专项条例结合众多部门规章制度的现状是政府权力结构在社会组织管理上的具体表现。然而,多头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政府结构,但是当前条块分割的政府体制弊端带入到了社会组织管理及自身建设之中。直接表现是社会组织的建立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的附属品和谋其利益的手段。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注重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但是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借助其他条件的配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通过提高制度的层次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规范和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长远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2.政府管理需从分级统合到分类规范
不同的社会组织虽然有着共同的、基本的管理制度,但是政府也应该意识到有些特殊的社会组织需要采用特别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并且需要予以一定的扶持。以社会公益组织为例来说,政府应该进行定期的拨款和项目的合作,对组织的资金予以大力的充实。但是,虽然我国国家及政府对不同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分类管理,但是过于依赖分级统合管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进行归口管理,问题就随之出现。社会组织的概念是比较宽泛的,社会组织的类型不同,管理方式也应该不同,因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进行合理的分类是极其有必要的。然而当前强调的是通过多管理主体来实现分级统合管理,即双重管理体制。这样的管理体制除了说明社会组织的管理主体同时包括两个政府部门之外,还包含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对社会组织按照其所开展活动的范围和级别,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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