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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引言

  就我国而言,社区矫正被视为外来用语。社区矫正由西方国家于19世纪末开始推行,其执行理念遵循近代行刑社会化思想。因监狱刑罚具有许多不足之处,近代学派提出非监禁刑罚手段,并指出应对罪犯人格进行改造。基于此,社区矫正正式被提出。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逐渐兴起,新社会防卫学派(安塞尔等人)指出应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由此将社区矫正思想推向成熟,并逐渐融入立法中,后经不断转化,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重要的行刑实践。社区矫正提倡对罪犯进行改造,完善其人格,并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罪犯的再社会化,逐渐获得现代社会的认同。相较于监狱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具有很多优越性,逐渐成为西方国家重要的行刑方式,同时也推动着世界各国在刑罚体制方面的改革进程。

  从某种角度来讲,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社区矫正具有双重价值,即恢复性与惩罚性,属于刑事制裁措施。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受刑罚制裁性所决定。作为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需要对惩罚性措施进行真正落实,进而体现其惩罚性。对于社区矫正措施而言,应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为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对其进行该有的惩罚。与此同时,通过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惩罚,是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对于现代刑事法而言,应基于保护社会与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对罪犯进行惩罚时,应将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作为重要目标。

  法律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接轨的,社会大众对法律制度接受程度关系到此法实施效果的好坏、成功与否。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都在完善探索之中,然而社区矫正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前提是社会大众的了解与接受。只有了解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的现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才能得出提高社区矫正社会接受程度的对策,使社区矫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我们小组同学决定调查了解基层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接受程度。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国家和社会更多的关注以完善此项工作。

  二、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是指普通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即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接受与否这一心理所到达的水平情况。

  三、理论基础

  在对刑罚制度进行研究时,需要形势政策思想的主导,同时刑罚执行方法以刑事政策为重要基础。在我国,对刑事政策的作用非常重视。形势政策在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的具体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例如罪犯自首可从宽处罚,而对于惯犯则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宽”包括非监禁化与非犯罪化。而社区矫正就是非监禁化的具体实践,能够有效达到惩罚罪犯、尊重罪犯人权的效果。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利亚在近代刑法学创建之初,《论刑罚与犯罪》中写下这句话,也是我们应该传承的刑罚精神。从某种角度来讲,社区矫正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同时也体现出现代刑法的精神。在我国具体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坚持教育与改造相统一的执行原则,尊重人权,使罪犯真正融入“大社区”,充分净化罪犯的心灵,促使其重返社会。

  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各地区在法律精神上互连互通,且均遵循“实现公正、保护法益、保障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以及将不法分子重新纳入社会”的宗旨,以最终达到整治犯罪、保护社会的效果。香港对于西方感化制度以及康复观念的引入,使社区矫正在我国获得更进一步发展。而康复观念及感化制度正是我国在行刑、量刑的规定上需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概念。对于罪犯而言,假释是其通过自我改造所获得的权利,应进一步对社区矫正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大。用长远的眼光来看,通过强化社区管控能力,减少不平等现象的发生,有效降低社会犯罪率,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法律政策方面

  1.198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要依靠群众对监外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切实落实监督考察措施”。

  2.199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2003年“两会”上,人大代表把引进社区矫正方式作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程,随后,司法部宣布: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将在上海、北京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广,取得成熟经验后,将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进一步在全国广泛展开。   4.2009年全面试行,截至2013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万5千人,累计解除矫正100万七千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5.2015年3月9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表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推进社会领域立法上,将制定《社区矫正法》。

  (二)学术研究

  国内有关社区矫正研究的文章大约900多篇,其中90%的文章在讨论社区矫正的作用、机制、对象及现状,而专门研究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的却寥寥无几。国内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兴起于近年,已有一些著作、论文出版,如郭建安《社区矫正通论》,刘强的《各国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和《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等,以上研究推动了我国业界相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在我国的发展。因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复合性,因此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从不同领域进行。其中法学研究者从刑罚制度内容的角度对社区矫正进行研究,采用传统法学研究模式,在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并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观点。主张将社区矫正融入当前刑法理论中,重视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创建。而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研究者多重视社区矫正的实际操作与执行效果,对该制度的实际运行较为关注,采用观察访谈法,从制度运行角度将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实践情况全面展现出来。但这两个领域均未涉及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这一研究,国内研究学者缺乏对社会接受程度的研究,这也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部分。

  (三)社区矫正工作推行程度

  我国于2003年首先在上海、江苏等东部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现在已推进到18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市、区)、3142个街道(乡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等,适用社区矫正。

  五、关于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方面的问题

  我小组以安徽省合肥市为对象,针对不同年龄人群发放了1000份调研问卷以了解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接受程度,对反馈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后,发现如下问题:

  (一) 群众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认知度偏低

  在所调查的总体样本中,10%的人对社区矫正比较了解,35%的人听说过但不太了解,而55%的人则完全没有听说过。一般是科研工作者或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人员以及民间组织比较了解社区矫正相关信息。

  在比较了解一类中主要以18至30岁人群为主,50岁以上基本是完全没听说过。

  (二)了解渠道单一

  在本次调查中,73%的人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了解社区矫正,5%是通过社区等相关部门的宣传,1%通过朋友或邻居的介绍,11%是其他。政府部门这一渠道并没有被有效利用,大多数人并不是通过政府部门的推广宣传,更多的是媒体报道知道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斥

  在我们的调查中,18―30岁的年轻人中80%没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偏见,31―40岁中40%的人对此有排斥倾向,而40岁以上的人则达到55%。

  (四)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居民缺乏交流

  在我们所调查的社区中,接近五成的居民都表示如果自己所在的社区内有矫正对象,他们都会敬而远之,更甚者拒绝矫正工作在社区内进行;三成的居民表示会关注他们,但不会付诸行动;其余人则表示无所谓。

  (五)普通居民并未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72%的人表示自己所在的社区没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23%的人则是不知道。同时46%的人表示不愿意当社区矫正的志愿者,40%的人则犹豫不决。

  (六)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满意度偏低

  51%的人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太满意,12%的人不满意,20%的人比较满意。由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排斥心理,大多数人认为社区相关部门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并不能保证他们的安全,自身处于潜在危险之中。

  六、解决对策:

  社区矫正的社会接受程度是基于主客观条件的双重作用,因此解决对策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着手。

  (一) 主观因素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方面。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考核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对于表现突出,政绩优秀的工者和志愿者给予适当的嘉奖,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社区矫正对象方面。定期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并对其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强化政治宣教,进一步促进其心理健康,在此基础上不断鼓励其克服精神障碍参与社会集体活动,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感化、改造其思想境界,帮助矫正对象尽早回归社会。

  (二)客观方面

  1.政策法规方面。国家机关及时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政策,做到与时俱进,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有关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对社区矫正的重视,在各级政府管理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各级政府扮演好协调各方的角色,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配合,从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使社区矫正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大对高校从事社区工作研究的支持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根据各地区情况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扩大社区矫正的普及面积,促进社区矫正由典型化走向日常化。   2.经济方面。国家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资力度,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动社区力量,引导非政府组织加入社区矫正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以扩大资金筹集渠道,壮大社区矫正事业基金规模。但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国家刑罚权力的实现,其经费调配必须由国家掌控。

  3.思想文化方面。多渠道、多方面推广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增加宣传渠道,多加强政府方面的宣传指导以提高基层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社区街道以及民间非政府组织加强宣传教育,尽可能地减轻社会群众固有传统思想对工作的排斥,以获得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举办一些社区居民和矫正人员可以一起参与的活动,以增加双方交流,增进感情。

  4.法律方面。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并加强各级政府对法律的贯彻力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以缓解部分居民因此而产生的焦虑,恐惧等负面情绪,从而提高社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

  5.家庭方面。社区内家庭积极参与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活动,并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给予帮助。服刑人员家庭积极鼓励其配合政府,服从政府安排,积极表现,并从精神上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主动融入社会,以促进其自我改造,回归社会。

  6.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系统。服刑人员的矫正离不开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为基础。建立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立体化社区矫正系统对于加快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走向成熟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系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者,具体包括国家司法总局,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各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人社部、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工作。第二层次则是社区街道和各民间组织团体、公益机构以及福利企业的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第三层次是社会责任感强烈、且自愿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居民志愿者。这三个层次相互交织,形成一个强大而完善的社区矫正系统,实现地区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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