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6)03-0075-05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六五”普法的“法制进校园”的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随着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等极端案例的发生,大学生法制教育形势的严峻性与紧迫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从2006年秋季开始,面向全国所有大学生开设的通识必修课程“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被合为一门课程,归并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中。新课程的德育属性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内容完全沦为“压缩饼干”。现实的困境迫使德育工作者积极探索提升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的路径。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社会资源缺失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包括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观念的养成、法律能力的训练等多个维度。学校固然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法制教育必然是全程、全面、全员参与的一体化、网络式的教育模式[1]。其中,足够的社会资源是确保大学生法制教育质量的必要条件。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既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宏观规划,也需要从技术层面恪守专业标准,更需要从环境层面营建社会氛围。这三者是大学生法制教育从观念到实践再到整个法治建设事业的三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们紧密相关,缺一不可。然而,审视当前我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社会资源的阙如,造成高校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孤军奋战的窘境,这已经成为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的重要因素 。
1.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制度缺失
中宣部、司法部在“六五”普法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2]文件虽然从指导思想的高度明确了社会教育资源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与义务性,但是它对于哪些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式与程度,却语焉不详。其他与之衔接的规章制度也缺乏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援引。加之该文件是由党的宣传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合以“通知”的文本形式下发的,在性质上属于政策导向性的,它缺乏刚性的规定性与现实的操作性。制度的缺失,既是我国长期以来学院式法制教育传统的客观反映,也直接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法制教育基本规律的认知缺位。
2.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标准缺失
当前我国一些社会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大学生法制教育,比如,法律服务机构派出了律师到高校举办法治讲座或论坛、个别法庭允许大学生以教学班的规模旁听审理,一些媒体设置了法制教育频道或专栏。但是从总体上看,此类参与不仅数量少、质量低、效果差,更重要的是体现出很大的偶然性与随意性,缺乏社会资源参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行业标准或专业规程。不仅主导法制教育的高校没有完全将其纳入到教学计划中进行严谨的设计与规划,参与法制教育的社会力量也习惯于以他者的身份“赞助”此类活动,而忽视了自己法制教育参与者的专业角色。标准的缺失往往致使社会资源参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呈现出参差不齐、良莠并存的局面。不仅各地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程度有差异,不同性质高校获得法制教育的社会资源有差异,参与法制教育的社会资源种类也有差异。标准的缺失,表明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普法工作的细化、量化、科学化的探索还没有到达成熟的阶段。
3.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环境缺失
大学生法制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总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下展开的。但是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的总体形势是一傅众咻的尴尬。从地理环境看,当前全国大学云集的省会城市普遍在城郊或卫星城兴建大学城校区,新校区远离主城,也就远离了律所、法院、监狱等法制教育的社会资源;从校园环境看,依法治校还处在“在路上”的状态,侵犯学生权益、无视规章制度的校园管理事件不时发生;从社会环境看,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普遍淡薄、法治被践踏的社会事件的频发,包括律师、法官在内的法治主体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形象被扭曲甚至妖魔化,难以为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与社会环境。法制教育的社会环境的缺失,其内在根源仍然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长期性、艰巨性甚至曲折性所致。
二、英国公民教育中的校园律师制度
英国的公民教育因为有强力的政策支持、持续的师资培训、丰富的教学资源而成就卓然。虽然英国没有设置独立的法制教育课程,但是法制教育被作为核心内容而居于公民教育的首要位置。其法制教育中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治安法院拟审判竞赛制度、刑事法院模拟审判竞赛制度、校园律师制度以及地区校园律师制度构成了特色鲜明、效果良好的实践教学模式。[3]其中,校园律师制度的成功经验特别值得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参考借鉴。仔细梳理校园律师制度所取得的成就,不难发现,在其诸多的亮点中,良好的制度安排、科学的技术标准、法治化的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优势尤其引人注目。
1.良好的制度设计是校园律师制度成功的基础
校园律师制度是一个由英国公民教育基金会主导的宗旨独特的专业型志愿者项目。它旨在通过法律服务机构(以执业律师为主体)与特定学校(尤其是贫困地区学校)的合作,帮助青少年了解法律、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1)制度的历史背景 1998年英国政府发布的《科瑞克报告》(Crick Report)确定了公民教育计划的主题,1999年英国公民教育基金会据此建立了校园律师制度。从该制度肇始的时间来看,它几乎是与公民教育制度相伴而生的。从性质上看,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教育系统,只是从属于英国公民教育课程体系的一项专业教育活动。但其雏形却可以上溯到1984年由公民教育基金会主导的公共法律教育项目(PLE)。PLE旨在为公民提供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的法律知识、技巧与信心。该项目在开展公民法律教育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校园律师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社会基础。虽然执业律师是这一制度的主体,但事实上参与者还包括了一些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和商会等民间社团的相关人员。所以,所谓的校园律师也并非一个严谨的专业概念,它不过是对参与校园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的泛称。 (2)制度的公益属性 校园律师制度虽然不是议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也不是政府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设置,但英国公民教育基金会却以其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卓越成就和巨大号召力,使校园律师制度得以在公民教育的背景下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在NGO组织大有作为的社会背景下,公民教育基金会借助自己的影响力,成功地将校园律师制度纳入到了公民教育的课程体系,并通过自己的示范为校园律师制度确定了基本的模式。这一制度既为律师事务所、企业、商会等机构实现服务社会、创造价值提供了机会,也有效地降低了法制教育的成本,成功开辟了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新途径。制度的公益属性,降低了刚性政策在执行中的阻力,避免了三权分立模式下的掣肘与分歧,增加了实际执行中的适应性与可行性。
(3)制度的实际效益 校园律师制度在英国走过了14年历程,它已成功获得了教育界的高度认同,也赢得了来自学生、老师、学校和律师的积极支持。根据统计数字,在2012-2013学年度内,全英国至少有35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了校园律师制度,直接服务于全英国至少800名以上的英国学生。[4]在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国际背景下,欧盟的绝大多数成员国都已经意识到公民教育的重要性,意识到引导年轻人积极探索社会问题才可能塑造一个值得期待的未来。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意识到他们的社会责任并鼓励他们的分支机构在其他国家尝试类似的制度。在公民教育基金会的主导下,校园律师制度已开发出了在罗马尼亚与澳大利亚的国际方案并着手实施。[5]虽然在具体的运行环节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与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校园律师制度作为一个渐趋完善的志愿者模型,必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逐步走向国际化。
2.切实可行的规范是校园律师制度成功的保障
作为公益组织推行的志愿者项目,校园律师制度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刚性的运行模式,但在实践中它仍然体现出一些共同的规律,成为校园律师制度在后续发展中自觉遵循的基本范式。这些模式既是英国公民教育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也是公民教育基金会不断探索总结法制教育规律而形成的重要成果。按笔者的归纳,校园律师制度包括了公民教育基金会主导下的律师服务团队与地区学校之间缔约、服务、评估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构成前后衔接的动态链条,以一个大致的行为框架将社会资源参与学校法制教育的活动标准化。这种标准化模式,为校园律师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提供了可能。
(1)缔约 它是指参与校园律师服务的律所执业律师、企业与商会的法务人员同公民教育基金会之间就法律教育服务签订谅解备忘录。其主旨是对合作的目标、服务内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鉴于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律师团队选择的律师以年轻律师包括见习律师为主,学校则以贫困地区学校为主。双方缔结的协议也是今后进行相关评估的参照依据。公民教育基金会任命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校园律师进行协调联络。事实上,参与校园律师服务的是由律师为主体的一个志愿者团队,通常人数不低于10人。学校虽然并非协议的当事方,但作为受益方的学校将承诺给予校园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各种便捷与必要支持。
(2)服务 校园律师提供给学校的服务形式各不相同,但主要包括教学资源更新、课堂小组讨论、志愿者培训等形式。律师团队应向学校提供法制教育的优质教学资源,并且保证每年更新。律师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接触到大量新鲜实用的法律案例,这在英美判例法国家中的法制教育中更有直接的教学意义。校园律师服务的一个最重要的形式就是课堂小组讨论。讨论通常是在10名左右的学生组成的小组中展开,约有4到5名包括校园律师在内的志愿者共同参与。每次讨论的话题分别涵盖不同的法律领域,而且往往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为导引,以激起学生的兴趣与热情。讨论的形式松散而民主,以充分引发学生的辩论与思考。当然讨论并不是漫无目的的闲聊,而主要是针对其公民教育第二阶段的法制教育相关内容的预期目标的。考虑到中学阶段孩子的教学特征,每次讨论的时间约在一个小时左右。每个小组总共约六次讨论会。另外,校园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所选用的资料通常是由公民教育基金会组织相关教育专家撰写,内容包括消费者法、反歧视法、就业法、家庭法、警察权力、青年司法、人权等。这样既保证了校园律师组织讨论课的范畴全覆盖性,也保证了其内容的权威性。
(3)评估 校园律师还将在某一小组完成六次讨论课后给予学生相应的教学评估。通过讨论会上所反馈的信息,或者利用在线调查测评表的数据,综合评价学生相关知识理解掌握的程度。这个评估结论会作为公民教育基金会为学生颁发“青年公民护照”的考评基础。[6]可见,校园律师制度始终是公民教育模式下的重要环节。
当然,校园律师的全部工作并非只限于上述三项。事实上,绝大多数校园律师还要在服务期限内随时解答学生的任何法律疑难问题,不间断的收集整理参与该项目的各项数据资料,还要定期提交关于普通的、特殊的公民法制教育评价报告书,应邀参与学校志愿者的培训教育等其他大量校园活动。
3.法治化的社会环境是校园律师制度成功的条件
英国是海洋法系国家中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虽然一直奉行非法典化的传统惯例,但其完备的法制一直是资本主义世界的典范。英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在几个世纪以来积累了丰硕的成果,成了世界各国竞相学习的榜样。[7]近年来英国一直将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融入到公民教育体系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注重从公民素质的维度,分阶段有针对性的提升国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从而为整个社会走向法治准备了条件。浓郁的法治氛围为一些法制教育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刚刚出现,即能够引起民众的关注,迅即补充纳入到法制教育的范畴。比如说近年来新媒体异军突起,它的双刃剑特征促使律师进校园项目的专家开始思考并行动。自2013年9月起,“社会媒体与法律(Social Media and the Law)”以一个教学单元的形式被编入了新的教学材料中。这种无死角、无盲区的法制教育无疑又优化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三 、社会资源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法制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面整合学校、社会、家庭的资源。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社会资源却尚且阙如,高校仍然在全民普法的大背景下唱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角戏。
近年来关于外国公民教育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域外公民教育的成功经验为我们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提供了他山之石的镜鉴。根据相关研究,欧美国家公民教育成功的重要因素体现在:政府的重视以及明确的公民教育目标,优化的课程资源以及优质的师资培训,充足的资金支持与持续的物质保障,对国际经验的吸收以及有效的教育评估。[8]可以说,这些无不与其社会资源的强力支持是分不开的。结合我国国情,实现前述成功经验的本土化,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制度设计则是至关重要的前提,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标准及环境则取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
1.将社会资源参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制度化
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决策部门已经高度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问题,并已经明确将其作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形式予以强调。社会资源参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已经有了政策支持。但是在制度层面,更应当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通过更具体、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将前述政策精神转化为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法定义务。尤其需要一些与之衔接的实施细则,对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主体、内容、形式、考核、责任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将当前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偶然性与随意性转化为制度性、规范性的教育活动。在我国缺乏英国公民教育基金会那样承担广泛社会职能的NGO的情况下,政府在推动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方面更是责无旁贷。在某种程度上讲,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主要掌控者与权威分配者,在制度设计环节就理当将社会资源参与教学法制教育纳入到政策的考量因素中去,全面权衡,合理配置。当然,像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律师协会等专业性机构也应在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制度设计中有所作为。
2.探索确立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科学标准
与英国不同的是,我国的NGO组织还没能成长到能够独立承担巨大社会责任的阶段,对于法制教育尤其是针对社会大众的普法教育的规律还处在积极的探索期。如何确定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切实可行的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标准或模式,还是一个项任重道远的工作。从责任主体来看,这个标准的制定不是教育行政或学术研究机构就可以独自完成的。正如前文所说,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包括教育、司法、文化、社会管理、家庭等多个领域。其中,教育与司法是最紧密相关的两个部门。该标准可由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委员会会同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机构拟定,政法委员会作为统筹机关负责协调。在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导向性、科学性、现实性三个原则。首先,这个标准应当服务服从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它既要保证社会资源真正参与到法制教育中来,又要忠实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与要求;其次,这个标准本身应科学可行。它应在广泛征集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实务、司法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深入的调研分析而成;最后,这个标准应符合我国当前各高校法制教育的实际。它应是一个有很强适应性的大致框架,而不是一个刚性的、一刀切的绝对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复杂形势的需要。
3.着力改善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的社会环境
要避免法制教育中一傅众咻的被动局面,社会环境是必要的外部条件。从纵向看我国的法治建设成绩卓著,法律制度建设也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公民的知法、崇法、守法、信仰法律的意识正在提升。但是从横向看,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才刚刚走过三十多年的历程,还有很艰难曲折的道路需要我们去跨越。尤其是法治文化建设将会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必然成为大学文化的重要内容”。[9]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社会资源应主动向法制教育开放。公、检、法、狱政、律所、公证处等司法或涉法机构在法定范围内向法制教育的开放,本身就彰显了其存在的价值。高校所在地法院邀请大学生定期旁听庭审,既为大学生提供了“原生态”的法制教育形式,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独立的监督,也有助于该地涉诉案件的下降从而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高校应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此前高校一直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充当独唱者角色的困境,既与社会资源的疏离相关,也有高校自身在争取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方面的不作为有关。一些高校怠于建设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合作基地;一些大学以经费紧张、出行风险等为理由,对大学生组织法律社团参与社会普法活动持消极态度。学校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源参与法制教育活动,并为这些社会资源进入学校创造条件、提供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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