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心理、社会、生活环境的各种因素,都经历着一段特殊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阶段,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也体现在法律程序上,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刑事侦查制度是涉案未成年人接触刑事司法的第一步,因此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述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包括取保候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本文重点探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监护教育状况、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做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其特点就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社会调查,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基础,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帮教,需要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考察评估等。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能够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
2000年11月15日通过、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据此,社会调查的主体为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的多元主体。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是被调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有没有不良的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状况,主要包括身心健康及生理发育状况等。其次为被调查人的生活环境,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状况、家庭监护状况。第三,为被调查人的社会关系,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与朋友、同学的交往范围、交往对象等。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调整社会调查的主体
在实践中,法官不应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裁判权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会造成先入为主,无法做出公正的处置。其次,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部门和提起公诉部门,很难在案件中有中立的身份,进行社会调查,检察官的非专业性会影响司法效果。检察官无法做出公正的社会调查,因此要完善社会调查的主体,要在控辩审三方之外寻求社会调查的主体,就是社会机构,不应忽视社会的参与力量,比如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聘任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这些人员一般都比较了解或者接近未成年人的生活,更有利于社会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以对被委托的社会调查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提高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的能力。
(二)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平时表现、监护教育情况等内容将会对公安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或裁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第一部分为材料部分,包括a、家庭条件,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学校条件,在学校的学习成绩,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成长经历,有无犯罪前科,性格特征,道德品质,人际关系;犯罪后的表现,是否有悔罪表现,立功,道歉行为等等。b、社会调查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部分,根据调查到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1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写成有理有据的文章,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性格特征,道德品质,犯罪后的表现来判定未成年人适合的程序措施,最大的限度的对症下药,起到切实的教育辅助的作用。
第二部分为建议部分,即进行社会调查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理未成年人的建议。建议包括是否应当被取保候审、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等。
社会调查的内容必须公正、客观、具体,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偏差进行矫正,准备剖析其成长经历的影响,对症下药,最大限度的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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