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首先,理论、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目前高校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一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风气,学生在学校里只学到书本上的法学知识,却不懂得如何在实践中将死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纠纷中。不经历实战,不接触实务,案件不可能办得好,服务也不可能做到位。同时,传统教学的目的是引导同学理解理论、记忆法条。该环节中老师起主导作用,而学生完全听从教师指挥,处于被动学、被动听的地位,自主性受到抑制,学习兴趣往往不高,效果也欠佳。
其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不够,应对复杂诉讼业务的能力差。在法学实践中,涉及到代写诉讼文书、进行法律咨询、代为进行诉讼、模拟法庭审判等实践活动。但此过程由于实践内容的多样性也可能会带来学生定位的混乱。同时,法律救助过程中会涉及普法宣传、法律调研、现场咨询等非诉活动,也会涉及到代写诉讼文书、代理诉讼活动等程序性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由于知识储备的不足、实践经验的缺乏,学生往往捉襟见肘。
第三,学生参与法律救助社会认同度低。人们虽然对法律、法律学科有尊重的朴素感情,但同时也对在校学生的从业能力表示怀疑。多数学生在本科阶段未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不能够从事诉讼业务。就算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由于没有在律所实际从业过,经验不足,往往也不会得到当事人的信任。
二、法学实践教学与社会救助结合的若干建议
1.教学方面“减专业化”
法学教育应当减少纯理论教学,开展技能教学、综合教学。需知法律职业均对具体案件的操作能力、思考案情的法律逻辑有更高要求,而这一要求只能通过减少过分深奥的纯理论教学,进行形式多样的课堂模拟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为社会救助打下坚实基础,并最终于社会救助实战中来实现。另外,注重法律思维、法律素质的培养也很重要。法律逻辑是法科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都要养成的惯常逻辑思维模式。教会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方式方法,更具有实际意义。学生逐渐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级积累经验、获得自信,逐步培养法律素养。同时,法学教育还必须要加强法律精神、社会道德教育,培育法律人格,训练学生形成独特的法律道德。
2.社会救助“去诉讼化”
传统社会救助的服务范围很广,既包括普法宣传、法律调研、咨询服务、留守儿童帮教、劝导和解等非诉活动,也会涉及到代写诉讼文书、代理诉讼活动、代为办理拍卖、公证等诉讼性活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被限定在近亲属、社区推荐人员,民事诉讼已然取消公民代理制度,学生未取得职业资格就不能从事诉讼业务。对社会救助工作来说,限缩服务范围,集中处理诉前业务、进行非诉服务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实践,应该成为变革的方向。
第一,主体方面以大学生为主。首先,社会救助是为了锻炼高校学生的实践能力,自然应当以学生为自我体验、实践教育的主体;其次,指导教师的指导、兼职律师不能以过多地干涉、搀扶代替学生的独立实践,没有自己的思考就没有独立处理案件能力的提升;再次,法律援助主要依靠学生,也正是救助低成本可以实现社会效益的基础所在。
第二,业务范围减缩至非诉服务、诉前服务。诉讼业务是极其复杂的。法律知识上要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要妥善处理不同层级事实,正确进行法律关系认定;还需要适时提出恰当的程序主张,选择协调不同的诉讼程序。在具体案件操作方面,代理人还必须采集证据、会见当事人、书写各种诉讼文书、代为处理各级诉讼事宜。这些事项都是在校学生力所不能的。相反,将业务范围限定在诉前普法宣传、调解、和解、咨询服务等,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就可以给出较为专业的意见,在纠纷发生前或过程中将其消解。
第三,构建机关、单位、社区共建模式。学校的专业优势明显,可以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学、心理学、逻辑学的支撑;在校学生不增加额外经济负担,为公众提供廉价、专业的服务也是一大优势。但是单凭学校力量,社会法律救助不可能完成。尤其是在社会公信力、行政审批、人力物力支撑方面,需要政府、单位、社区的支持。如果能够取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司法局的普法、社会救助工作恰好可以与学校实践教育形成合力,其管辖下的律师协会也可以为高校法律援助提供律师的专业意见;如果能够取得各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就能把企业文化、企业公益活动和法律救助挂钩,取得资金支持;如果能够取得各社区的认可,就可以了解第一手资料,直接把百姓亟需的法律服务送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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