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社会组织年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统计功能发挥不充分
年检的信息统计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我国很多地区甚至可以说完全没发挥。通常情况下,在办理完年检手续之后就意味着年检工作正式结束了。少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在之后会进行总结并撰写年检报告,对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的信息统计更是少之又少。登记管理机关在信息统计上同样存在问题,一是很多社会组织发展不够成熟的地区忽略了信息统计这一环节;二是有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能进行了信息统计,但在统计的过程中还不够细致,很多数据项没有及时更新。
(二)监督管理成效不明显
年检是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种重要监管手段,但是年检在监督中所做的贡献并不大。年检没有起到很好的督促管理者履行义务的作用。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仅仅是在履行常规管理的义务,对于年检结论没有高度重视。这一情况在社团年检中表现尤其明显。即使社团在年检中结论为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会要求社团进行改正并汇报纠正的情况;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人员同样没有对年检结论引起重视。
(三)在提供公信力参考上,年检发挥的作用不大
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当前,只有在问题特别严重时,登记管理机关才会认定不合格。大多数社会组织在年检中都基本合格或合格。然而,社会公众对于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标准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年检在提供社会组织公信力方面还不具有权威性。
二、原因分析
(一)对年检的认识不深刻
对年检的认识不深刻、态度不端正是阻碍年检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年检工作已逐步演变为成员的个人行为。在接到年检通知后,通常是谁有空谁来做。这种认知上的错误极大地阻碍了年检发挥功能;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的认识也不够到位。在实际过程中,往往是走过场。这样的年检方式注定不能及时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
(二)缺乏对年检的监督
监督缺位是导致年检功能无法有效发挥的因素之一。社会组织内部没有遵循合理的年检程序,导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很低。各环节的监督作用往往被忽略。
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职责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在年检过程中几乎是形同虚设。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时虽然会经过多级别的审核,但级别越高的审核发挥的实质作用越小。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量庞大的年检往往忽视了监督的重要性。
(三)法规条例的适应性不强
立法层次偏低、法律体系不健全是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严重问题。不仅如此,这些条例自颁布以来也鲜有突破性修改,显然已不能很好的适用于新时代的社会组织。目前,我国社团年检没有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出台的办法,导致社团年检相对于其他两类社会组织年检相对不规范,年检结果的法律约束力太低,严重影响了社团年检功能的实现。
三、完善年检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定位社会组织年检
年检是社会组织的集体行为,年度工作报告书在提交之前需经手秘书长、理事长、等,而不是单由一个人就可以独立完成。应该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年检工作,尤其是资源配置、服务民生行动的重要性,指派专人负责。参与年检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清楚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登记管理机关要增强法律义务意识,正确看待年检的性质。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年检的监督
加强对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过程的监督,以减少年检存在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必须加强对年检结论的监督,确保在给出年检结论时要严格按标准,坚持公正客观。要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年检过程与结果的透明化。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三)优化社会组织的法律政策环境
年检功能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必要制定一部社会组织专门法律。通过社会组织最基本的法律来明确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减少年检过程中的监督主体不到位的情况。完善已有法规、保持其先进性,重新修订三大条例。如果三大条例能够将一些较好的制度先试行,那将能除去一些制度障碍,为现有的社会组织提供一个较好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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