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69-03
宪法虽然赋予了妇女参与劳动的权利,但是却没能全面保护参与过程中妇女的劳动权益,更没有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用来救济的方法。由此可见,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工作还处在开始阶段,但是这一工作关系到了女性生存发展的根本。因此,本文将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探究审视有关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下妇女在产于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通过结合多方面原因分析,尝试提出可以解决的方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占我国人口一半的妇女逐渐加入到我国的国家建设当中为我国的建设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是我国上半个实际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也将会成为以后国家建设的最有潜力的一个人群。所以,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目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妇女在工作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问题,否则这将大大影响我国前进的速度,而且妇女作为每个家庭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影响家庭的和谐状况,继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对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不仅是简单意义上的保护,而是涉及到人权保护的问题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目前己在公共政策制定的主流中加入了妇女问题,这体现了他们强烈的反性别歧视的意识,更反映了他们已经将这一问题上升到人权层次的意识。由此希望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能够得到很大改善,在劳动权问题上真真正正地实现男女平等,使社会能向一个健康稳定健全的方向发展。
一、基本概念解释以及国内外现状分析
(一)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即是一般所说的性别。主要是指的是包括家人、朋友、周围人群、社会机构和法律机关等对自身所在的生存环境做出的性别的认定,是人基本的社会属性。从分析两性入手,通过社会性别理论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根源和本质,然后就能将社会性别理论变成具有说服力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历史和文化产物,社会性别理论将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而持续变化,如何运用它来引导鲜活的实践活动也将会是一个持续的探索过程。
社会性别是当代妇女理论的核心概念和女权主义学术的中心内容,它区别于以人的生物特征为标志的“生理性别”,指的是以社会性的方式构建出来的社会身份和期待。社会性别理论分析了为什么人类社会中存在两性不平等以及这样不平等背后的实质和根源。它认为男女两性各自承担的性别角色并不是由生理决定的,而是由后天决定的,并且是在社会文化的制约中形成的,按照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社会对性别角色的期待和评价、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人士等等。更主要的是,它又反过来通过宗教、教育、法律、社会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和巩固的机会,在国家参与运作并被规范化、制度化、体制化、两极化以及社会期待模式化。
(二)国外现状
对妇女权益的追求,最开始是在西方热烈的女权主义中被提出来的。西方国家在长期女权主义和女性思潮的影响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发展的相当完善。法律不仅维护了女性的就业权和生存权这些比较基础的权利,更是保障了女性更加深层的权利,比如社会地位和自我修养等。就拿欧盟国家来说,从上世纪末开始,欧盟经济和政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个单一的经济联盟进化成了更深层次的政治和社会联盟。在这一过程中男女之间社会地位的平等被重新定义了,欧盟不断通过其更加强大的经济和先进的社会体系来帮助女性在得到基本全力保障的同时追求更高的社会权益。
近些年来,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机构也加入了为女性争取更多平等的社会权益的行列。联合国、国际妇联组织为了使妇女获得实质上的权益,借鉴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让更多女性可以参与到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决策中去,更好地代表社会中女性的权益,维护男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的平等地位。同时,这也有助于保护女性在家庭领域中的地位,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事实上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女性在政治中的地位,特意引入了配额机制。在某些北欧国家,为了提高女性在企业中的地位,规定了不管是在国企还是私企,高层中都必须要有规定数额的女性参与决策。而在亚洲,只是在日本韩国等政治较为发达的国家颁布了类似的措施。在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用来防止家庭暴力,从家庭着手,从日常生活中提高女性地位,维护女性权益,继而才能在社会中维护女性的劳动权益。
(三)国内现状
历来中国对女性工作者的保护是好的,中国的女性在社会生产劳动工作中的地位也是颇高的。随着新中国成立,不断出台更新法律来维护女性在社会中的权益。《宪法》明确规定了要保障女性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以政府保护为主的传统方式受到了现代社会运转模式的冲击,女性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在社会快速发展和变革的今天,需要结合别国发展经验再联系国情制定更加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除了法律之外,还应该转变传统的对女性的生理、心理以及工作能力、范围、领域的有歧视性的思想,这样才能在通过处法律以外其他的途径更好地保护女性的权益。 二、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妇女劳动权益
劳动权产生于人们参与从事劳动这一过程。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来源,所有劳动者,不论年龄、性别、种族、宗教,都享有同等的受劳动权保护的权利。
劳动权是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响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保护他们权益的法律法规。
妇女享有男性享有的一切劳动权益,所以妇女劳动权益至于劳动权益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这主要体现了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妇女因很多复杂原因,在当今社会仍然处与求职和就业竞争中劣势的状态,为了使女性与男性能公平竞争,在现阶段,需要通过法律这一类强硬的手段来“偏袒”女性,使其能与男性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女性劳动权益的主要理念就是在男女劳动权益平等的基础上,妇女另外享有因其独特生理和心理原因而享有的特殊的保障和权益。
(二)妇女劳动权益受到的侵害
1.性别歧视造成男女就业的不平等
很多企业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对女性有歧视,但碍于法律不可以明目张胆明文绝句女性求职者,于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提高针对女性的录用门槛,例如规定“限制结婚,结婚或生育即终止劳动合同”等招工要求,总之就是想方设法在最开始就尽量选取男性录取。如果说这个规定出现在法律对女性保护而设立的禁止从事的工作种类名单里倒是合理,可是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规定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而且这样无理由的规定完全是因为性别歧视造成的。更有甚至直接公开不招收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但被问到理由时,却给不出令人信服的根据,这样的现状使得刚刚结束学生生活求职的女学生很是不利。
社会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声音:呼吁女性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将就业机会让给男性,美其名曰是对女性的“解放”,使女性回归到以家庭和孩子为主的生活中去,减少女性拼事业的同时还要顾家庭的尴尬,可实际上这是对女性的歧视,认为女性生来在职业中工作能力就没有男人强,而这与古时候“不让女子读书,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想法并无二致。世界范围内两百多个国家几百年来的女权运动为的就是使女性能够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与男性在社会中有同等的职业地位,然后,在全国政协2001年的会议上,就有人提出了“女人回归家庭退出职业”的言论。虽说这以提议最后没有被通过,但是这样的提案上到了全国会议的高度,这一经过本身就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警惕。
2.用人制度不规范
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合同,但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根本不签订合同,这一现象在女性工作者中尤其常见,常常就只是口头约定或者没有法律效应的一纸之约。这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责任,也是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的体现。合同是用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一旦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或者发生劳资纠纷、劳动侵权情况时,因为没有合同所以很难提供证据,最终导致败诉,给不良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了制裁。还有的企业对然签下了合同,但是合同中的条件对劳动者十分的苛刻,同样的,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在女性身上。虽然其中也有劳动者自己的责任,但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就业时,女性没有享受到和男性同等的机会,只好接受这样不平等且无保障的待遇。
3.工作环境差,安全得不到保障
按照《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及时检查更新单位内设备的状况,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但是,不少工厂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完全不考虑员工的健康安全,只要在不造成人员死亡的前提下,无限拖延检查更新时间,使用陈旧机器,最终稿造成中毒、坠楼、机器伤害人员的事件。这些事件接连发生,使女性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4.妇女“四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妇女保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明确了妇女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女工因为怀孕或生产而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其中在:对“四期”期间的妇女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产假期间不给女职工发工资;公司内部私自规定限制女性工作者结婚、生育以及对怀孕的妇女采取调离职位和不开全额工资的苛刻条件等等。这些“不平等条约”使得女性工作者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都面临了比男性更大的压力和更少的选择。加上求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都使得女性工作者无法公平与男性竞争。
5.对人格尊严的伤害
有些不太正规的企业为了防止劳动力流动,采用违法手段扣取女职工工资充当保证金,或以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作为担保,这些行为都是压中违反法律的。还有企业在面对女职工的工作失误时,不仅在经济上处罚员工,甚至对女性员工做出辱骂、殴打、体罚甚至于搜身这种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女性工作者相对于男性身体上的弱势,使得这种违法行为的受害者集中于女性,而工作中的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女性“有苦说不出”,为了生计,也只好一直忍受下去。
6.男女退休年龄不同
因为国家规定35年以上和不到35年的退休金分别为基本工资的88%和82%,而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造成了女性工作年龄明显少于男性,继而造成女性退休工资也明显少于男性的局面。这样的规定对于读书时间长、工作迟、学历高的女性尤其不利,这可以算作变相侵害妇女劳动权益。
三、关于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的思考
1.国外措施
劳动权益即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参与劳动生活、享有相关权益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其中包括了:劳动就业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职业培训及个人职业发展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组织权、参加公会权和参与民主管理权等等。而妇女的劳动权益是指女性在享有和男性相同的劳动权益的基础上还享有因其生理和社会特征而特别给予的特殊劳动权益。这些权益保障了妇女在就业过程中与男子能公平竞争并享受整个就业权益的机会。 2.联系国情提出的建议
(1)为女性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消除传统思想中阻碍女性获得公平就业机会和劳动权益的思想,因为大众的价值体系和认知体系是法律和政策能实力维护女性劳动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女性对社会的推动力不容小视,甚至可以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封建思想中,对女性的看法却是不完整、不正确的,传统思想中将女性当做物品而不是有思想的个体的看法需要严厉打击,而且要树立“女性和男性同是历史推动者,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创造者”的思想。在整个社会中宣传性别平等的理念,将就业和从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成分全部消除干净,为妇女创造良好的社会就业环境。
要打破流传千年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思想,重新尊重独立女性的思想。这种传统思想难以去除的原因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这些思想是从小就被灌输的。在小学甚至幼儿园阶段,就有“女生室内活动,男生室外活动”这种毫无科学根据的做法,这些做法将女性弱于男性的思想根植于而儿童心中。因此,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上对女性的偏见,我们需要从基础教育着手,不在活动中以性别作为分组条件,让青少年从小对于性别就没有偏见,这样才能逐渐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偏见甚至歧视。
(2)建立制度政策,发挥政府的作用
某一个组织或人就可以做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部门个人的通力合作、理解和帮助,因为它不仅是个体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
四、总结
对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不仅是政府应当设立专门处理女性劳动权益的机构,负责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带领企业积极地建立反对就业过程中侵害女性权益的方案和计划,将使用女职工比例作为评价企业的指标之一。对女性就业者开展指导课程和工作,教会女性工作者在就业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防止性别歧视现象发生。同时,还要和其他各部门合作。总的来说,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不是一个简单的由简单意义上的保护,而是涉及到人权保护的问题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目前己在公共政策制定的主流中加入了妇女问题,这体现了他们强烈的反性别歧视的意识,更反映了他们已经将这一问题上升到人权层次的意识。同样的,妇女劳动权利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劳动权益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有关人权的问题。以上三个部分分析研究了当下国内外妇女劳动权益的现状,以及分析了我国妇女权益频受侵害的原因,也根据国情联系外国经提出了可以弥补改进的地方,由此希望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能够得到很大改善,在劳动权问题上真真正正地实现男女平等,使社会能向一个健康稳定健全的方向发展。同时,由于有关女性劳动权益问题涉及的面国语广泛,而笔者知识水平和能力都有限,研究方向比较单一,还有很多无法涉及讨论的地方;限于篇幅,很多问题没能展开讨论,问题也研究得不够深刻,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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