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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发展纲要》(2010-2020)出台,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关注学前教育的发展。《教育规划刚要》在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中明确规定:“到2015年,幼儿园在园人数要达到3400万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要达到85%,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要达到7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达到60%;到2020年,幼儿园在园人数要达到4000万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要达到95%,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要达到8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达到70%”。如何完成这一宏伟目标,成为学前教育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动力,国家、社会、个人都应当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共同努力。国家率先积极作为,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41号),建立起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破解学前教育发展难题。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一期中央财政已投入300多亿元,地方新增财政投入逾千亿,达中央财政3倍。“十二五”期间,我国计划投入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按照国务院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00多个县,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幼儿教育实际需求,均编制完成了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增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幼教资源、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截止2013年底,我国幼儿园园数近20万所,拥有幼儿园教职工280多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3.35万所,民办幼儿教职工近185万人,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到全国幼儿园总数量的半数以上,民办幼儿教师将近占到全国幼儿教师总数的66%,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又快又好发展已经不仅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前进的方向,也是有效解决“入园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民办幼儿教师待遇状况

   从当前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情况上来看,各省市、各区域之间民办幼儿教师的待遇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东部地区从总体上来讲,工资待遇要比中西部地区要高一些,社会保障力度要比中西部地区大一些;同一省份的城区、镇区、乡村之间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障力度也不尽相同。省会城市的幼儿园普遍要比经济稍微落后的城市之间工资待遇要低,社会保障力度不够。

  (一)东部民办幼儿园

   笔者在天津、北京等地调研发现,民办幼儿园的工资水平普遍较高,同时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也相对较高。2013年北京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027元,幼儿园教师月平均工资在3500-4000元左右的水平,占到了当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5%左右。天津市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706元,幼儿园教师月平均工资在2000-2500元左右的水平,占到了当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0%以上。有些民办幼儿园已经达到了幼儿教师师资队伍本科化的水平,同时持有小教二级以上教师资格,拥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对于部分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外语水平较好的民办幼儿教师,收入已经超出了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同时,用工单位也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为幼儿教师购置五险一金,提供餐饮、住宿等条件。从整体上说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要高出许多。

  (二)中西部民办幼儿园

  笔者从2013年到2014年间,先后走访了河北、山西、陕西、四川、甘肃、青海等地的多家民办幼儿园,明显发现中西部民办幼儿园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力度较东部地区差距明显。在四川,省会城市成都市的民办幼儿园工资普遍要比经济稍微落后的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水平要高,城乡结合部的民办幼儿园要比农村幼儿园工资水平高,城市的民办幼儿园要比城乡结合部的民办幼儿园工资水平高。201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179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9830元,四川省民办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在2000元左右,基本占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左右。在西宁市,笔者走访了多家民办幼儿园,也发现因为普遍待遇不高,导致幼儿园教师流动性过大。比如,刚毕业的专科学历的幼儿教师,才进入幼儿园幼儿教师只能做保育教师,工资待遇基本在800元-1000元之间,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能稍微高一点,干满三年以后,基本可以转到幼儿教师岗位,工资能拿到1500左右,为了提高工资待遇,一些民办幼儿园只能将养老、医疗保险等折算成现金发放到教师手里。在甘肃、陕西、河北等地省会城市的幼儿教师工资水平也明显比其他地市工资水平要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省会城市经济水平普遍要高一些。经济水平较好的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要多一些,这样投入到幼儿教育领域的资金也相对较多一些,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学杂费收入要高一些,有利于提升民办幼儿教师待遇。二是相对优秀的资源都往城市集中。优秀的幼儿教师资源总是稀缺的,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一期已经结束,二期正在实施当中,“计划”当中就有一项重要内容: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和继续实施“国培计划”,这一系列的国家性动作无不表明优秀的幼儿教师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重中之重。从目前就业形式来看,幼儿教师的首选就是部队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其次才是民办幼儿园。三是省会城市发展的空间要大一些。笔者所在的单位是一所以专门培养幼师为主的高等专科院校,毕业学生的就业意向一般都是选择城市当中比较好的民办幼儿园作为毕业首选。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好点的民办园更能带来比较好的待遇。   部分民办幼儿园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与在园民办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然存在支付违约金、试用期过长、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方式招录幼儿教师。很多用工单位也逃避为幼儿教师购买五险一金的义务。而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幼儿教师好岗位资源的稀缺性也决定了幼儿教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选择性较小。

  二、民办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职业安全感的保障问题

  对于绝大多数民办幼儿教师而言,职业安全感是其工作当中的最大困扰。目前绝大多数的民办幼儿园在与幼儿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第一次签订的服务期限一般都是五年,第二次一般都是四年,究其缘由,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关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比较难辞退劳动者。因此,对于民办幼儿园而言,一般都会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而导致了民办幼儿教师缺乏职业安全感。

  (二)继续教育权的保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教师享有继续教育权的权利。但当前民办幼儿园办学比较困难,需要国家进行一定的扶持。笔者在陕西调研时,多家民办幼儿园园长都说:“民办幼儿园是自负盈亏的,开支只能靠学费,如果幼儿园小,生源不是太好,因此学费也不能收太的高了。”笔者了解到,目前幼儿园的收费都需要物价部门定价,不能高于物价部门的定价。绝大多数的幼儿园基本都低于物价部门的定价,因此,办学成本的有限性成为了幼儿教师行驶继续受教育权的瓶颈。

  (三)职业认同感的保障问题

   职业认同感会影响民办幼儿教师的忠诚度、向上力、成就感和事业心。幼儿教师在初次就业时,对职业的期待性还是比较强的。笔者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对近400多名即将毕业踏入工作岗位的学生进行谈话时发现,有近90%的学生都期望尽快进入工作岗位,发挥自己跳舞、绘画、讲故事、唱歌等特长。但在从事一年工作之后,因为民办幼儿园待遇低、人际关系复杂、工作压力大、很难发挥自己特长等因素,导致民办幼儿教师缺乏工作热情,流动性逐渐增大,从而影响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从目前社会认识角度来看,社会对幼儿教师的定位还停留在“保姆”类型上,认为幼儿教师就是照看小孩,能让孩子吃饱不出事情就好了。而大多数民办幼儿园单一的低学费成为了孩子在园基本上吃的不是特别饱的状况,也引发不少家长的不满。加之幼儿园虐童事件层出不穷,造就了民办幼儿教师职业成就感的缺失。

  四、解决民办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努力提高民办幼儿教师待遇

   笔者通过调研认为,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工资收入应占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0%以上才较为合理,并且应当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不可或缺的主力军,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特别是民办幼儿教师待遇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民办幼儿园有义务提高民办幼儿教师工资水平,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多种方式支持民办园发展。

   (二)完善民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障

   1.保障民办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权。在构建全民学习型社会的背景制度之下,民办幼儿教师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教育部、财政部等多部委也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民办幼儿园也应当依据当地发展水平,积极探索提升幼儿教师综合素质的培养计划,鼓励幼儿教师,特别是年轻的幼儿教师、骨干优秀教师进修、培训,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2.保障民办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办幼儿园是否为民办幼儿教师购买“五险一金”列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内容之一,让幼儿教师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更有安全感,也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

   3.探索建立职业风险金制度。民办幼儿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压力较大,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民办幼儿园为了节约办学成本,师生比配备比远高于教育部规定。2013年1月,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因此,在幼儿园发生幼儿侵权损害的时候,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承受的不仅是经济压力,更多的是心里压力。因此,探索建立幼儿教师职业年金制度,更有利于幼儿教师发展。

   4.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教师地位。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民办幼儿教师树德育人的典型模范,引领幼儿教师走正确的道路。幼儿园要主动积极的开展与家长沟通、强化幼儿技能、参加相关比赛,通过不断提升保教质量来赢得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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