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管理的现状
1.总数迅速增加,总量不断扩大。近年来,中国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基金会2 961个。全国社会组织数量较2009年底的43.1万个增长14.2%;其中基金会较2009年底的1 843个增长60.7%。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由2009年底的3.2个提高到3.7个。全国性社团已经在15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在25个国际组织中担任专门委员会领导职务,在9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理事。广大社会组织发挥其优势,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管理、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6万多个行业协会联系会员2 000多万家(含个体工商户),447 364个基层老年协会覆盖了广大城市社区和农村,有1.1亿老年人参与。4万多个学术社团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人,4万多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联系农户1 000多万个,各类职业性社会组织的会员超过1亿人。2012年社会组织吸引、凝聚了2 500多万名志愿者活跃在公益慈善领域。这些社会组织发挥其优势,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管理、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地区差异拉大,规模发展失衡。沿海发达的省份和城市对社会组织的建设相对重视,一些地区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如2012年广东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从当年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之外,全省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放宽了社会组织的进入门槛,开通了直接登记的绿色通道。但在其他的地区,如安徽省,截至2013年上半年,该省拥有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1.94万家,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3.24个,还达不到全国2012年的平均值3.63个,远低于国内的上海(7个)、青岛(6.5个)、深圳(4.2个)等城市,与世界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一般超过50个的标准,差距更大。
3.公民社会组织在资金保障方面存在严重缺乏。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草根组织面临一个普遍困境,即公益造福社会,成本却是谁服务谁买单。因为多数社会组织尚在初创期,犹如刚刚栽种的幼小树苗,生命力虽然旺盛,但抗压能力薄弱,公信力不足,尤其是在社会资源募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以至于运转经费难以保障。尽管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改革,大胆创新,试图通过加大政府购买公共组织服务的力度,扶持和助推公共组织发展。但由于政府定价往往低于市场定价,仍然存在因成本倒挂而导致的运转困难。
4.公共需求量与公民组织服务供给存在矛盾。社会组织如何培育和规范发展,如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去行政化”后如何生存,都是各地亟待破解的共性难题。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购买公共服务的设置条件大多数有较高的要求,如服务业绩、专业人员、资金账目等,新产生的小型社会组织缺乏机会,生存困难;二是政府为了规避风险,购买服务的细则非常烦琐,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创新探索;三是购买服务的报账、审查、评估环节多、要求高、限制多,耗费社会组织很多人力物力,无法真正用到社会服务之中。
5.政府职能愿意“转”与公民社会组织“接不住”的矛盾。目前,政府对于公共服务的“购买欲”比较强烈,政府职能愿意“转”,但不少公共社会组织自身发育程度偏低,普遍存在规模小、资金缺、场地无、人员少等资质问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较弱,只能承接政府购买的少量、额度较低的项目。甚至有不少社会组织无力承接项目,拿到不资金,接不住政府职能的转移,陷入一种“长不大”的恶性循环。过去,政府通过基层党建,甚至配备公务员入驻社会组织等方式加强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这种“行政化”的弊端日渐明显,“最大的难点在于人情关系难以打破,我就曾亲眼见过一份标书,上面明确说,街道的社会组织可以得5分,市一级的社会组织仅有1分,而按照招标原则,高分者将最终拿到项目。”广州大学社会管理研究院副院长谢建社认为,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目前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招标过程中,“人情标”的情况还很难避免。据调查,在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中,一些政府部门自办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招投标过程不透明,甚至暗藏猫腻等问题已开始浮出水面,甚至于有关系的机构一口气接了十几条街道的服务,形成垄断。
因此,未来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改革的重点是要“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但对于绝大羽翼尚未丰满的被“圈起来人工饲养”的公民社会组织而言,长期处于政府的扶持下,一旦放归山林,可能由于功能退化,难以适应环境而“被活活饿死”。
6.公民社会组织监管制度缺失。公民社会组织建立、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尽管目前各级民政部门都有不同程度的监管,但由于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缺乏监管标准、质量评估机制和考核标准体系等,无法对公民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达到群众满意,或者离群众满意程度有多少差距等进行判断。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保障社会和公民利益的功能,还需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提升监管能力。
二、发挥公民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 目前,中国对于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主要存在于两个层面,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建立有效的政治、管理、信访等制度,以此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危机,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另一个层面是以社会的角度,从社会自身建议矛盾协调机制。由于政府组织占主导地位,前者是社会矛盾协调机制构建的主要路径。而后者,尽管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从规模到影响力都呈现日益壮大的良好态势,但由于过去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不够,重视度不高,总是将其当成洪水猛兽严加防范,因此,目前公民社会组织在协调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还很薄弱。加强公民社会组织,探讨建立依托公民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对于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意义深远。
1.提升公民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政府通过财政投入,购买服务等手段扶持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之间则需要竞争择优。社会组织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赖心态,必须尽快提升能力,政府才会购买更好的服务。服务能力上去了,符合承接政府职能和服务资质要求,社会组织才能从政府、市场获取多元资源。社会组织还应该懂得项目运营、项目设计与管理。南京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孵化毕业不到两年,已实现活动常态化、团队专业化、资金来源稳定化,成为全国知名的环保公益组织。依托成熟的服务能力,去年他们募资150万元,今年预计超过300万元。
2.弘扬志愿精神,建立一支强壮有力的志愿者队伍。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公民社会组织是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维系其存在的除了资金、运作程序、运行机制等一系列必不可少外在的硬性条件外,志愿者精神和公共精神是其坚实和长存的基础,也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本质区别。不管是从公民社会组织成立的动机还是存在的意义来看,志愿精神中所包含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都是公民社会组织的核心和动力。这就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能担当、有责任、懂法治的志愿者队伍。通过公民社会组织的实践活动,将这种志愿者精神的价值外化为服务对象的幸福感的提升,并且传播和普及志愿者“关爱社会、关心他人、关怀社区”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以志愿服务为荣的导向,引导人们将志愿者精神转化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思维和态度乃至行为方式。公民社会组织的目标是关心公共事务,改善公共社会、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公共秩序,这就需要公民自己以主动的姿态、自觉的行动参与到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这也是中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内容,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成熟程度的标杆之一。
3.保持公益本色,提升管理水平。公民社会组织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关爱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服务对象有所不同,如慈善类、环保类、科教类等。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是政府、企业体制之外难以解决的民生类问题,包括有人农村基础教育、妇女儿童保护、少数民族、卫生保健、捐资助学、残疾人以及抗灾救援、维护人权等。公共社会组织的可持续运转离不开高效有力的管理团队,充分挖掘组织内部的人力资源优势,将一些热心公益、有技术特长的人才,通过志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组合起来,发挥专业人才的潜能和作用。同时,通过各类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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