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2012 年 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就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由一个正在普及的观念提到了政治语言的高度,也充分说明了社会管理创新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然而,在我国社会管理实践中,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若干限制性因素,因此必须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进行创新。
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施行,我国的社会管理思想、模式、原则也发生了战略性的转变,动态管理替代了原先的静态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社会的构建,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一些地方政府为公众参与开辟了一些有效的途径,比如公民听证会等,取得了一些实效,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忽视公众能动作用
一些地方政府对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不够准确,忽视了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能动作用,仍然死板的认为在服务型社会中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公众是客体。这种观点主要是受传统的政治、行政二分观念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公众参与意识的薄弱与参与能力的不足。政府对其在不同社会管理主体的角色、功能等方面还存在欠缺。
2.社会管理主体单一,公众参与渠道相对狭窄
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不够,不但政府信息的公开途径较少,而且内容模糊,使得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或逐渐趋于形式化。
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下,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然而,随着转型社会的多元化、市场化和流动性增强,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有赖于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公民社会的发育。健全的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不够,使得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渠道狭窄。在“官本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社会组织附庸于政府而缺乏独立性,直接影响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途径。
3.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化保障缺失
在社会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政策法规体系与机制还不健全。虽然《宪法》明确指出广大公民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但除此之外,目前还没有其他任何的具体法律法规针对公民参与的制度、程序方式及渠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解释。不健全的制度保障机制,势必会影响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对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形成公众参与的机制,以尊重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保证民意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之中充分发挥作用。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集中体现在其法律体系和公众参与的民主运行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关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法规,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法律地位就难以保障。
4.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虽然有了提高,但相对还是比较薄弱,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整体素质偏低,参与能力还不足,普遍存在参与的盲目性。社会管理的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进行科学的社会管理就需要有科学的公众参与,科学的公众参与则依赖于人民群众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理念更新,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也能推进政府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当前,社会管理理念尚未形成,全社会对社会发展的认识局限于科教文卫及人口等,对更加重要的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等问题重视不够;政府的新的社会治理观念还未完全向“服务”理念转变,受“管理”体制影响下的公众缺乏参与的主体意识,加上普遍认知水平的局限,公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权利观念和组织化表达心愿的意识薄弱。
二、政府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对策
良好的社会管理标志着社会文明和繁荣的程度,同时也是人类井然有序生活的重要根基。构建有效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就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需要我们加大力度完善的方面。
1.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理想的社会管理是由政府进行规范并协调公众参与的一种社会自我管理的模式。我国建国以来实行的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控制式”的管理为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实施管理的模式,而且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这就迫切需要公众合法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和肯定公众参与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需要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现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和维护公众参与的权益。在社会建设实践中,应做到真正尊重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不受到侵害,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社会管理的和谐发展。
一是从法律上明确公众的参与权,实现公众参与有章可循。要明确参与者调查研究和收集信息的权利、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的权利、表达意见受到保护的权利,并明确其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等。
二是加强行政程序立法。政府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对参与过程的组织、运行到作出决策、政策、决定进行法律规范,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显得尤为重要。公正、公开、参与、诚信的行政程序能够为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设置一个基本的规则,从而保证社会管理的有效实施。
2.培养公民社会,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合理公民社会有助于公众有序的参与社会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与自觉意识出现巨大的变化和进步,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逐渐出现了发展的迹象,这为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国家要积极地对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督制度,保障社会组织进入和谐、有序的发展轨道,消除社会组织当前发展的困境,并将社会组织加入到社会管理的结构中。
3.平衡社会利益,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动力保障
实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有效互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利益的平衡为公众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社会保障和基础。因此,如何有效平衡社会利益,协调利益的合理分配就成为了公众参与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动力因素。要逐步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奴役,切实尊重、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确保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不动摇,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广泛宣传劳动光荣的理念,赋予劳动者崇高的社会地位,加强劳资关系的协调,充分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4.加强公民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
公民的文化素养、政治意识、政治能力及政治成熟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管理的管理水平。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活动,使公众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公众的集体观念,把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促进社会管理的和谐发展。重塑政府社会管理的理念,就是要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公民诉求,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措施来培养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让公众发挥主人翁精神。
一是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才能助于沟通,进而改善公众参与的消极态度,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是把抽象的政策分解成具体的政策措施,让公众了解政策与自己的相关性,让大众有能力影响社会政策及社会管理。当他们的意见受到重视、建议被采纳、问题被解决或需求得到满足时,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会增加。
三是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提高公众整体知识水平。政府应树立以公民中心的文化意识,加强对公民政治、法律知识及技能的传授和培训,使公众成为有理性思维的、能运用自身文化知识的社会管理参与者。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sklw/shehuiqita/157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