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1.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原因
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根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及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社会后果等方面,目前中国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事件、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其中,维权抗争事件和社会泄愤事件是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各种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与爆发并不是偶然的,它们都有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和背景。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部分人群的相对剥夺感更为突出,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对国家在实现市场经济后的期望也在不断增长,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必然会由隐性发展到显性。当今中国主要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主要是利益冲突,因此,解决利益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很多社会群体性事件起初都是由于个别事件逐渐转变成蔓延、扩大地事件,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由于重视不足和缺乏经验,在事件发生后采取封锁消息和高压管制等方法,所以有的事件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这种处理方式都是依靠强大的公权力和行政资源去完成任务,只能从表面上暂时控制冲突局面,里面隐藏的深层次矛盾越积越深,结果只能得不偿失。
2.如何有效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
各级领导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参与和制定者,也是执行中央政策的中间人。那么如何更加有效地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合理地解决社会矛盾呢?下面提供一些肤浅的建议供参考:
2.1建立一个完备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种各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表明,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没有建立这样一个应急机制,遇到问题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就只会采取一些简单地、安抚性的措施来平息事态的发展。相反,如果建立一个这样的机制,那么等到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就会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法。近几年,我国的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日益增长,其中,贵州瓮安 “6.28”事件就是一个典型。这次事件的深层次因素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搬迁安置、违章建筑拆迁、国企改革等工作中瓮安县政府并没有做到公共权力为民所用,反而屡屡使部分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此,群众心中有怨气,对政府部门工作表示不满意也在情理之中,干群关系紧张、产生诸多人民内部矛盾就事出必然。
首先,在事件发生后,及时了解事件的起因和背景,本着实事求是、真心诚意地态度去和事件的核心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其的意见和诉求,因为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起初的一二个人的纠纷和利益而逐渐扩大的,所以找到并做好核心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是领导干部需要面对的首要任务。其次,要充分利用媒介资源比如主动联系媒体和记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件真相,把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向外界通告。这样做一是为了避免谣言的流传和扩散,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致最后煽动群众,同时也可以正确引导舆论。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与群众沟通交流,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身先士卒,必须深入现场去直面群众。
2.2 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做到未雨绸缪
很多领导干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往往采取高压手段,遇到紧急事件惊慌失措,如果平时留意关注社会态势,定期分析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诱因与背景,做到提前预警和未雨绸缪,及时遏制事件苗头,把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及时合理疏导民众情绪,那么往往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起初就是由网络上的评论、论坛的帖子等一步步地引起的。
2.3广泛征求民意,吸纳部分民众参与政策制定
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民众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的增强,民众从能够解决自己温饱问题步入到了关注自己尊严和命运、希望参与更多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历史拐点。各级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前要广泛地征求民意,利用听证会和市民接待日等形式让民众充分参与政策的制定,这样能够做到加强民众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他们的公民责任感。
2.4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工作,大力保障民生
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价,加大群众评议在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中的比重,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事情,切切实实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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