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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一)诉讼案件数量多,案件审查处理难度大

  近几年来,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导致审查处理难度也进一步增大。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确实也存在不小的困难。

  另外,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成为检察院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公众寻找司法保护的期望值更高

  当前,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居多,不同季节不同刑事犯罪高发,各种社会利益受到冲击。如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处理与日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相处不无关系,若处理不当可能再次激发矛盾。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之间既产生了经济纠纷又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矛盾。作为基层检察院就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突出化解双方矛盾,谋求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不同层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不断产生,特别是房产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等问题。加之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力度有限,第一道防线较为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案件当事人甚至越过调解,迫切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案件进行处理,无疑加重了检察机关矛盾调处的包袱。

  (三)涉检涉法上访工作面临挑战

  涉法涉诉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闹访等极端的形式上访,突发信访、行为激烈的异常信访案件增多,出现“司法要挟”现象。大量的矛盾纠纷把基层检察院推到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机关调节这些矛盾纠纷的资源和手段又是有限的,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中的做法举例

  (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释法说理,力求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调处村民曹某因宅基地纠纷致邻居王某轻伤一案,公安环节调解多次未果,后移送该院审查批捕。侦监科科长靳朝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仍可进行刑事和解,否则王某的医疗费难以解决,曹某被批准逮捕,双方矛盾也难以化解。几番调解下来,曹某以王某过错在先不肯赔偿,王某认为和解不成曹某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漫天要价。靳科长判断,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是和解失败的症结所在。待双方当事人情绪有所缓和,他结合案情运用法律,制作了一份《风险提示书》提示王某,曹某家庭困难,一旦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民事赔偿无法执行到位;同时也提示曹某和解不成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明明白白一本账,曹某和王某双方亲友在阅读《风险提示书》后表示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李某故意伤害案作撤案处理。

  (二)民行部门加强案件监督,积极引导,促成和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首次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并列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监督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基本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给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良好机遇。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由同级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发出,不受级别的限制,所以基层法院生效的案件可以由基层检察机关直接发出检察建议,无需再经过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这使大量案件直接经过基层司法机关得以处理,能够及时有效地把大量民事申诉案件消化在基层。

  对申请抗诉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与法院配合形成合力促成当事人听证和解。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立足检察职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中

  1.严把逮捕关,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时,注重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克服“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对于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免于羁押,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诉。通过“少捕慎捕”,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公诉部门应发挥相对不起诉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让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3.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赔偿、补偿的意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等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从“背对背”到“面到面”的转变调处民事案件纠纷。借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面对面”调处民事案件纠纷的工作实例,改变以往“背对背”的调处方式。通过“面对面”的调处方式,检察官避免以“一家之言、一己之力”,在听证会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主要争议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让当事人有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了解双方的分歧所在,把握调解方向。在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听证会时,除了双方当事人,还邀请“评理人”,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都可参加听证会,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把法律宣讲到位,把道理解释清楚,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矛盾纠纷的合力分流

  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有机结合起来,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探索建立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公、检、法职能与化解矛盾纠纷对接互动,搭建专业化调处运作平台,调动社会各方面整体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新形势下以利益诉求为主题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强外部力量配合,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

  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公安、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尽早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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