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到目前为止,社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的称谓,如 “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的称谓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在国内,不同的学者对社会组织也有不同的界定。如王名(2009)认为社会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通常包括各种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盛男(2012)将社会组织定义为“一系列进行公益性或者互动性活动的社会志愿性非盈利性社团。”
本文认为,社会组织是指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以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为基本特征的、有自己独特价值诉求和宗旨的、主要从事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的组织。
目前,我国官方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除了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外,还包括一些草根组织和正在本土化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王名(2013)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结为六大类:除了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社区社会组织、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和其他虽然没有正式登记但实际在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如何激发我国社会组织的活力
(一)外部激发
一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社会组织的专门的法律,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主要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等行政法规,使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监督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宗旨、资金来源、权利和义务等,为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二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这使一些已经存在并开展活动但没有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使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高,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改革目前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适度变通,以激发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适度降低准入门槛的变通政策,如江苏省南京市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制、广东省的统一直接登记新体制等,它们对改革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和经验积累。
三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这里的支持主要是指资金支持。社会组织运作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费收入和一部分活动收费。但主要的资金来源还是政府资助。目前阻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除了直接拨付资金,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增加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合作。
四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过去,人们常把社会组织视为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也以严格管制为主。为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能够认识到社会组织具有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社会组织的正确认识,提高人们对于社会组织的信任度。有了广泛的信任基础的社会组织将更有活力。
(二)内部激发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的灵魂和软实力。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其组织文化的培育,因为好的组织文化可以将其成员凝聚在一起,使他们对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诉求有高度的认同感、对组织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在组织文化的指引和感染下,社会组织能够激发出巨大的活力,更好的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价值诉求。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应该加强自身的人才队伍建设,将组织内的人员分类,对专业素质和能力不足的人要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提高社会组织的整体专业素质和能力。除了社会组织自身,政府也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和培育优秀人才,从而提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的项目专业化和服务专业化,激发社会组织内部的活力,为其自身的发展以及在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不竭的动力。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社会组织内部制度的完善和合理与否也会影响社会组织的活力。社会组织只有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才能使完善的内部机制支撑组织更好地开展服务和发挥功能,激发出组织的活力,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同时,社会组织还要积极地与国外社会组织和国内的其他社会组织交流合作,学习它们成功的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本组织的内部机制,从而激发出本组织更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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