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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构建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但较为抽象模糊。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10月16日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制度设计而言,仍存在着主体责任划分不明晰、实践操作性欠缺等问题。为此,笔者力图将社会生态系统相关原理引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架构,结合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对比论证,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一、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之契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其中对罪错青少年如何进行矫治挽救、有效预防其重新犯罪、引导其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教育机关、罪错青少年家庭及全社会之合力才能完成。

  作为系统理论的一个分支,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始终处于系统之中,并与系统中各种不同的子系统发生相互作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强调,要将服务对象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来认知和考察,认为个人的心理、行为是其作为微观系统与中观系统、宏观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由一个个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成的全面生态系统。在该理论指导下的社会工作者的基本工作方法同样秉持系统的相互联系性,一方面对服务对象自身及环境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另一方面对其有联系的各个系统进行整体的、有步骤的、有重点的调配、干预,改善、提升服务对象与各种系统间的相互作用,从而促进其所处整体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个人的发展进步。

  其实,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原因即为自身所处的微观系统发生异化,而客观原因所指向的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则是与青少年个体微观系统密切相连的中观系统、宏观系统的作用力、影响力存在缺失或发生偏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有其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深层次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制定有针对性地帮教措施等方面有着独特而有效的契合点和切入点,因此在检察环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引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进行理念、方法、措施方面的指导有其合理和创新之处。

  二、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构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设想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尝试。例如上海市、江苏省常州市、无锡市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创建管护基地,被专家学者称为“三大模式”。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外来涉罪人员通常无固定居所,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合适担保人,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一般都实行构罪即捕,造成涉罪外来人员羁押率明显高于常州本地人。[1]上述三个省市的做法有相通之处,包括在热心公益事业、有管护场地和管护条件的民营、私营企业设立“管护基地”,由其作为辅助单位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等进行监督考察,入驻人员被称为“学员”,聘请优秀教师、心理咨询师等志愿者担任辅导员,安排企业优秀员工向学员传授劳动生产技能。

  如上文所述,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问题上有其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和独特的契合点、切入点,因此笔者建议,应引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理念、方法、措施方面的指导,通过多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切实提升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效果,真正体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所在。

  (一)监督考察对象――微观系统

  1.接受评估――为帮教提供参考

  在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帮教之前,评估都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某一个特定的监督帮教对象,检察机关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全面收集其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生理心理情况、犯罪的原因及动机、未来发展趋势等信息。在研究、分析、整合上述信息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多面向的结论,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帮教计划,与考察辅助人员形成共识后,在监督考察期限内以其为纲领,共同实施。

  2.履行义务――为罪错付出代价

  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而言,其首先应当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其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已经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为自己的罪错付出代价、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受到痛苦、为被害人遭受到的伤害感到愧疚应为必须任务。所以,在其所处的微观系统内,必须承受痛苦和压力,履行检察机关规定的各项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等等。

  3.内在改变――为成长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惩戒不是最终目的,教育、感化、挽救并最终引导未成年犯自愿悔罪、成长发展才是司法机关的最高追求。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引导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完成一定时间、一定数量的社区义务活动等。从内因这一最重要的改变因素出发,实现其自身的转变与成长。   (二)帮教辅助人员――中观系统

  1.家庭系统――以亲情引导回归家庭

  家庭在青少年成长发育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未成人嫌疑人来讲,不可能脱离家庭系统开展监督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督促其严格遵守考察期间的各项规定,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为更好地发挥监护人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向监护人发出《管教意见书》。监护人要从思想、生活、学习等多方面与未成年人深入沟通。检察机关及考察辅助人员也要为家庭系统内的家庭成员提供一些必要的辅导和服务。

  2.学校系统――以师生情、友情引导回归学业

  发挥学校系统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积极影响作用,一方面,加强法律和法制教育,通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传播和固化,将社会人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传授给罪错在校生,使其内化为价值准则和人格核心。另一方面,以教师的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为感召,通过学业辅导、心理调试、调动参与班级活动、公益活动等方式,召回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内心对正常学业生活的向往及对未来自身发展的信心。同时,发挥以同学关系组成的社会支持系统的积极作用,由所在班级同学或学生干部带动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一些学校社团活动,如义工服务队、广播站、运动队等,使其充分感受到来自身边同辈人的认可和支持,重获自我认同感。

  (三)监督考察人员――宏观系统

  1.考察主体――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当然的考察主体。在整个监督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定期向帮教辅助人员(未成年嫌疑人监护人、学校老师和社会工作者等)了解情况,并对帮教事项进行具体指导。作为考察主体,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定期走访,听取意见建议,并制作笔录附卷,向犯罪嫌疑人发出《劝诫书》,要求其严格遵守规定,定期汇报情况。

  2.具体管理――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主导

  笔者认为,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等辅助检察机关进行具体的考察和帮教工作,更为妥当。同时,可以将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作为二级考察辅助单位,协助做好日常的考察、监督,集合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帮助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取得较好的表现。

  3.整合资源――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力

  近年来,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越来越引起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其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得到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认可。在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中,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大有用武之地。尤其是对于一些社会闲散及外来务工的罪错未成年人,由于其帮教考察难度较大,可以借鉴我国上海市、无锡市、常州市的经验,在区域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拥有与帮教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与经济能力的企业和单位设立“管护基地”,由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管护基地”和志愿者服务队伍为主开展监督帮教,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具体的帮教、矫正工作。

  (四)帮教考察结果

  在设定的考察期限届满后,由帮教辅助人员和考察监督人员(含监护人、学校、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等结合未成年嫌疑人的现实表现作出总结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检察机关,考验期届满,办案人员应当综合考察情况、考察辅助单位意见、家长意见,制作《考察报告》,并以此为根据,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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