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1.关于“新社会组织”的界定
新社会组织,在我国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和主管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部分基层中介组织、城乡社区活动的社会组织”。[1]新社会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到一定阶段的特定产物,在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践行群众路线和深化改革的重要载体。
2.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把改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法作为推动新社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以群众路线为基本导向,推动新社会组织的全面健康发展。党和国家之所以重视新社会组织及其党建工作,是因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政府不断深化改革,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些促使政府需要出让一部分职能来由社会组织承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良好局面。新社会组织的党建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党和政府,可以代表政府实施一些政策,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做一些政府难以做到或因人力物力有限无暇顾及的工作。这样既可以使政府减少人力、财力的支出,也可以因具体单位的需求可以做到更具体,更符合各个单位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2)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在基层社会组织中设有党组织,可将具有党员身份的人员有效聚集起来,一方面作为党员来讲,自己并没有因为所在单位党员人数少而没有组织、无人管理。让党员找到组织、找到方向可以让他们更加认同党组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党员的良好表现可以影响到周围的人,普通群众也可以通过自己身边的党员同志感受到党的魅力和不同。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3)是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内部需要
在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织,对于新社会组织来讲,既多了一个直接与党和政府“对话”的机会,同时也获得了一个取得党和政府信任的渠道。党和政府的信任直接影响着新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和规模、资源的获取和社会地位等。党组织嵌入社会组织后,社会组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和利益表达渠道机会。同时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否符合组织内部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也需要社会组织党建部门这个“中间人”来进行方向的把握和利益的协调。
二、当前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现实困境
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又一社会管理部门的支柱,对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法的改进和创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社会民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力量,但是新时期的新情况让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面临一些困境。
1.无实际的话语权
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虽然已得到政府的认可,但没有实际的参与会议的“通行证”,只是得到了口头的认可,没有无实际话语权和参与权,很多工作只是流于形式,与上级也只是形式上的隶属关系,得不到实际的指导和帮助,它们的实际问题也无法及时向上级反映。
2.活动经费、人员得不到保障
有些社会组织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只能在费用宽裕充足时租用场地,这样就有较大的流动性,既影响办公效率,也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党建工作的开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组织也在偏远地段,办公环境简陋,设备不齐全。同时没有专业的党建管理人员,党建部门的领导也都大多属于其他岗位的离休人员或即将退休的退居二线的人员监管。因此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应发挥的作用。
3.处在不被认知的尴尬境地
新社会组织被认为是民间组织,首先外界对它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政府,因此它真正的作用和社会地位还未得到社会大部分成员的认识和了解。其次在新社会组织内部也存在“偏见”,“一些社会组织单位担心建立党组织会使经营活动受到制约和监督,影响生产经营、增加管理成本等,因此对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活动消极应付,甚至抵触。”[2]
4.社会组织党建部门与相关单位关系不够和谐
在新社会组织中,既有党建部门的领导人,他们代表党;也有相关具体单位的负责人,他们代表具体单位的利益。一方面,“两种”领导人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体单位的领导服从党建部门领导),在决策方面容易产生分歧;另一方面,在日常业务执行方面容易发生冲突,如做具体活动时可能会出现场地、时间、目的等冲突。
三、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
政府虽然在文件当中提出当下新社会组织在沟通政府和社会从业人员具有桥梁的作用,应给予重视。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并不隶属于政府的党建工作,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的党建工作会议上并无实际席位,因此一方面高层的决策和意见他们并不能参与其中;另一方面自己组织内一些较为基层的问题得不到反应。同时,政府部门又不能经常对新社会组织的党建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使得有些部门处于涣散的状态,很多问题也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因而此类状况会造成为了“党建”而党建,而不是为了“建党”而党建。
2.政策、财政扶持力度不够
一方面组织有其特殊性。构成人员复杂,长期受各种盈利性单位的影响,他们希望得到的更多是物质上的的利益;再加之党员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党建工作过程当中需要各种财政上的扶持来开展基本的工作。但目前获得财政的支持并不是很充实,很多工作因经费的短缺而无法到达预期的效果。甚至有些社会组织没有固定的场所,在搞活动时需要临时租用,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组织也在偏远地段。另一方面,新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甚至领导人员都没有编制,这样既无法吸纳到优秀的人才,也不能更好的得到社会的认可。 3.媒体的宣传强度不够
由于组织经费有限,场地设置方面本就在偏远地段,自己没有较好的宣传手段,再加之政府机关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上都没有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只是内部为了更好的交流和学习具有一些参考资料等。在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或现代的网络、微信等媒体都少有宣传,所以它的社会熟知度和认可度一直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4.对自己组织和相关单位的关系认识不够
由于长期以来新社会组织中做党建工作的领导对自己和相关具体的单位的领导关系认识不够清楚和科学,认为自己做的是党建工作,地位要高于相关领导。所以首先认为自己和他们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次在业务上认为党建与具体单位的业务关系是:一切以党建工作为中心,党建工作优先于其他具体工作。长期以来这样不科学的认知造成社会组织内具体单位对党建工作的排斥和流于形式的服从。
四、以群众路线为导向,探索创新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法的路径
新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也是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和枢纽,在它们之间的沟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同时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的召开也为创新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了方法。
1.政府应避免形式主义
群众路线不仅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家中去”[3],也是政府党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到各级社会组织党支部实际考察、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因此在考察过程中不能搞形式主义,应做到:
(1)将思想上的重视落到实处
政府对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的支持应该不仅停留在口头上或文件上,而应采取实际的行动,颁布、执行让新社会组织党建部门真正受益的各种政策。如可以在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的党建工作会议上列1-2名席位,这样让一些大型、高层的新社会组织党政领导可以参与到党的重大会议中去,这样他们既能及时了解高层的决策和意见;另一方面自己组织内一些较为基层的问题也能及时的向上级反应。
(2)予以财政和人员的支持
新社会组织由于其特殊性,经费成为其工作开展的基础性问题,对此政府应加大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经费的支持,将每一笔经费都落到实处,而不是在执行过程中实行每一级党组织的“瓜分”。可以利用党费返还、下拨党费、财政补贴等形式对新社会组织的党组织予以财政支持,同时也应时常协调社会赞助,丰富他们的收入来源。面对专业人员的短缺和不稳定,政府部门可以给各级社会组织党建部门一定的编制,这样既能吸引人才,也可以保持专业人员的稳定。
(3)加大宣传力度
新社会组织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那么就应该让社会各界对此有理性客观的认识,因此应该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如可以借用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和推广,也可以用网络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方式让社会各界有所认知。同时也应鼓励高校、社科院等研究人员进行实地的调查和研究。这样既可以达到宣传的效果,也可以研究一些具体的问题,以促进新社会组织更好的发展。
2.新社会组织党建部门应避免官僚主义
作为政府部门应避免形式主义,应尽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党建工作“保驾护航”,但作为新社会组织党建部门本身也应避免官僚主义的不正之风,以此来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以便更好的为组织内部服务、为社会服务。
(1)正确认识党组织领导和具体相关单位领导的关系
面对党建部门和具体单位不太和谐的关系问题,党组织的领导应及时转变观念,党组织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的关系是平等的而非上下级关系,同时在业务上也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党建的目的是为老百姓服务,社会组织内的党组织也是为具体单位服务,目的是具体单位的工作可以成功的完成,同时能够得到相关人员对党组织的认可。所以“两位领导”应该是合作的关系。
(2)尊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优势,切忌独断专行
新社会组织有其特殊的运行方式和行业特点,社会组织接触社会范围较广,有不同的行业,但每个行业又具有专业性。并且各个行业的规模、侧重的点都不同,因此新社会组织党建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各个组织和行业的优势,“切实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服务社会管理的优势”[4],积极发挥新社会组织接触面广、专业技能强、服务链条多的优势,将组织内的党建工作做好,真正能够服务组织、服务社会。(作者单位: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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