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社会保障模式的路径选择
社会保障模式是对不同社会保障的内在基本规定性及主要运行原则的理论概括,它反映了一国在某一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方向,在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制度型社会保障是指为全体公民提供的保障,是一种制度化的常态性社会制度,与补缺型社会保障相比,是社会制度结构中常规化、永久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对象扩展到社会的全体公民,从而实现了由选择性福利(selective welfare)到普遍性社会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转变,但也存在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较高而产生福利依赖等一系列诟病。
二、普惠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存在补缺型和普惠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争论,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合适的社会保障模式对一国经济和其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归根结底选择何种模式取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而与社会意识形态无关,不是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全放任不管交给个人负责,也并不是说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就完全采用普惠型社会保障模式。目前有学者提出建立普惠型社会保障,构建福利社会,笔者认为应谨慎对待。本文主张实行补缺型反对制度型的社会保障模式,理由如下:
(一)政治因素
从政治因素的角度来说,城乡二元分割的现状也使得社会保障资源分隔开来,国家为城市成员提供了几乎全部的社会保障需求,导致相当一部分人不劳动,躺在国家社会保障上享清福。而对于相对多数的弱势群体却仅仅目的在于满足他们最低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并不绝对是城乡二元发展的失衡和户籍政策的分割,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计划模式及推行农村反哺城市的战略有关,当时一切优先满足、发展城市,显然这是一种不公平,也是社会保障资源的浪费,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经济因素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社会保障模式的关键,决定着社会保障模式的规模、结构和社会化程度。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仍处于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尚不足以同等覆盖全体国民,不可能推行西方国家高福利的模式,况且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且差距还在持续明显拉大,不仅体现在收入差距上,也体现在人口结构之间。这就使得实行普惠型保障模式全面、公平、公正地覆盖全体社会成员成为不可能。
其次,有利于避免出现“福利病”及福利依赖。边沁认为人类具有“避苦求乐”的天性,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中指出“如果一个男人想自己病了,妻子儿女可以靠救济为生,那他便忍不住去酒馆喝酒,当他知道发生这种意外,妻子儿女将饿死或乞讨,那他将不会这样做”,高保障无疑会使得社会成员出现福利依赖。同时如若采取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对于财政支出的压力自不多言,社会保障“能上不能下”的刚性比较突出,由于全面、全民的社会保障加之其刚性发展,这对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极为有害的。
(三)社会文化因素
第一,土地政策的制约。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指出乡土性的中国社会导致农民离不开土地,农民靠土地获得保障,保障水平长期停留在较低层次。加之目前土地政策的流转放活,逐渐剥离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使得农民“直接”转为无地的城市人,却无法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第二,文化因素的制约。社会保障模式也受制于思想文化的制约,我国儒家历史文化根深蒂固,几千年传统的养儿防老仍然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仍起主要的支柱功能,普惠型社会保障并不能保障到农村,农村也很难复制城市的社会养老之路。第三,人口因素制约。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大,老龄化速度快,人口老龄化具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这给推行撒胡椒面式的普惠型社会保障带来了严重挑战。
三、我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
(一)责任主体
亚当?斯密提出政府的义务之一在于尽可能地保护社会成员,使其免受侵犯,可以说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成员的幸福,对于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无疑政府是绝对的责任主体。从宏观层次来说,政府是社会制度的制定者和宏观政策的执行者,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度的设计、模式的构建、理念的提升上;从微观层次而言,政府又是社会资源的监督者和市场资源的调配者,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法律责任的监管等。强调政府的主导责任,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完全包办,社会保障的各个子系统政府的责任程度不一。对于陷入生存危机、濒临生存边缘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府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样对于关系全民福祉的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政府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社会保险,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政府责任应实现有限和无限的统一,只有明晰政府的主导责任,才能有效激发其他责任方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
(二)资金来源
资金是社会保障的题中之义,没有资金作为后盾,一切都是空谈。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属于大包大揽的完全福利性质的,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缺乏制度性、持久性的安排,加之经济水平较低,公共财政投入规模体量较小,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不高,且内容较为单一。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较小,2006年全口径的社会保障支出为1.1万亿,这个仅占GDP的5.2%,比例远远低于一般国家的10%,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政府需要承担起来更多的财政责任,而不是把责任转嫁给个人、社会。国家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投入的同时,要开辟新的资金增长点,如发行社会保障彩票、鼓励社会捐赠等。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障的刚性发展规律,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要联系国情,循序渐进地适度增长,而不宜步子跨得过大。
四、结论
社会保障对于抑制冲突、纾缓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并不存在被公认的最佳社会保障模式,只有致力于本国特色、植根于国情民情的社会保障模式才是最有效的。理性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是既遵守社会保障发展的内在规律,又尊重本国国情实际的制度模式。我们主张补缺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并不是放弃对普惠型社会保障的追求,只是在当前经济发展情形下不适宜构建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补缺型社会保障模式更加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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