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新媒体从英文“New Media”演化而来。“New Media”一词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P?goldmark在1967年提出的一项商品开发计划。1969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rostow在向总统尼克松提交的报告中多次试用了New Media这一词。从此,新媒体这一概念从美国传播到了世界。就中国目前来看,新媒体是新媒体技术、新媒体组织和新媒体文化的有机统一[1]18。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8%[2]。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已经进入了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深刻影响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结构,新媒体传播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深刻的挑战,促使其产生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
一、从“管理”到“治理”: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我国著名学者俞可平认为,英语中的“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从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含义也与“统治”相去甚远,逐渐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流行语,广泛应用在政治学、社会学甚至经济学领域[3]。“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方式,治理有以下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3]。治理反映这样一种观念: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社会上还有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现在行使这些职能的是多种多样的政府性和非政府性组织、私人企业和社会运动,它们一起构成本国与国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调节形式。
俞可平总结了治理和统治之间的区别,他认为从词面上看似乎差别并不大,但其实际含义却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最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其次,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3]。詹姆斯?罗西瑙和俞可平观点类似,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中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并非同义语。尽管两者都涉及目的性行为、目标导向的活动和规则体系的含义,但是政府统治意味着有正式权力和警察力量支持的活动,以保证其适时制定的政策能够得到执行。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换句话说,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4]党的十八大报告用很大的篇幅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论述,为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新方向。新媒体在社会治理创新中起到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二、新媒体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传播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传播方式从单向到双向的转变。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单向、线性、不可选择的。它集中表现为在特定的时间内由信息发布者向受众传播信息,受众被动接受,没有信息的反馈。这种静态的传播方式使得信息不具流动性。而新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双向的,传统的发布者和受众现在都成为了信息的发布者,而且可以进行互动。第二,传播行为更为个性化。博客、播客等新的传播方式,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个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关注的信息。第三,传播速度实时化。技术的发展使得新媒体可以实现实时的传播,技术的简单便捷使得信息可以在全球实现实时传播。这一优势是任何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第四,从单一到交融。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在传播内容方面更为丰富,它消解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通信)之间的边界,消解国家与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边界,消解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边界。新媒体传播方式的这种变更,直接改变了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为管理到治理之间的跨越,提供了一座桥梁。
(一)政府机关由上而下的治理
孙永兴在《新媒体事件:机制、功能与法律规制》一书中,新媒体事件的政治功能分为“向上指向的”和“向下指向的”两种情况。他把前者称为新媒体事件的“社会控制功能”,是指新媒体作为一种市民社会中存在的社会性的制约力量对政治强权和政治权威的制约与制衡;把后者称为“控制社会功能”,是指政治权力通过新媒体对社会的控制和制约,形成有利于统治阶层的秩序和状态[1]136。在我国,传统媒体在实现政府自上而下的治理方面起到了主要作用,通过将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和制定的法律进行传达而实现从上而下社会治理的目的。但我国政府也非常注意利用新媒体的控制社会功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5年12月16日在中宣部、国新办、信产部指导和支持下,由人民网、新华网、千龙网共同主办的“掌上天下”手机网站开通,标志着国家主流媒体全面进军手机媒体领域,此举有利于重点新闻网站在无线互联网领域发布新闻、引导舆论和传播先进文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手机媒体树立权威可信的形象,对无线互联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同年3月,天津市发生一起恶意牛奶投毒事件,政府紧急部署移动运营商发送手机短信传递信息,及时避免了事态的扩大。4月30日前后,全国各地发生的涉日游行中,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通过手机媒体平台应用短信及时、准确传递政府的声音,有效化解了此前谣传的“五一”期间北京将有反日游行的谣言。福建省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发布台风信息。上海、北京、辽宁等地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灾害天气手机短信预警机制。2006年年初,北京城区突发路面塌陷事件,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手机短信传递路况信息,有效疏导城市交通。2010年四川巴中“全裸”乡政府的费用公示、江西黎川新任科技干部财产公示,都获得了广大网民的好评。 (二)私人机构由下而上的治理
按照俞可平的观点,从管理到治理最大的区别是治理主题的多元化。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新媒体的发展使这一切成为现实,提供了一个私人进行社会治理的平台。新媒体发展带来的最大变化在于,民众不再只是信息的接受者还是信息的传播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众也不再简单地从传统媒体中获得信息,他们还可以从新媒体和网友获得信息,有时他们还会将自己所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传播出去。信息多元化也使得人们开始对某些政务信息产生质疑,从接受政府管理到对政府的监督,政治学家们往往把传播技术革命促成的这种新的社会结构称之为“共景监狱”。在“共景监狱”的社会信息传播场域下,政府应该改变过去政府包办一切、高高在上的工作方式,而是充分调动民众的智慧,设定规则,让民众在公共民生领域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促进社会自我关照和自我治理的实现[5]。
这种由下而上的社会治理首先表现在普通民众通过新媒体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促使其规范运行。在中国,这是新媒体在社会治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项功能,也是与传统媒体的重要区别。中国的传统媒体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或者国有单位投资设立的,自然在对政治权力的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先天性不足”。同时,由于我国国情而存在的一些制度也约束着传统媒体对政治权力监督功能的发挥。记者就金浩茶油被传致癌物质“苯并芘”超标6倍一事前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时,被要求填写《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表》,然后回家等消息,等待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等各级层层审批。有媒体记者认为,新闻单位正常的新闻采访似乎成了向湖南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审批”。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完全克服了传统媒体的缺陷,在监督政治权力促使其规范运行方面起到了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河南智障者监狱服刑事件、李昌奎案、“临时性强奸”事件、周久耕事件、宋林事件中,新媒体都发挥了正功能,促进了事件的解决,推动了社会正义的伸张。
(三)平等关系主体之间的治理:无须政府的秩序
新媒体的出现还促进了一种新的“无须法律的秩序”的生成,增加了普通民众进行自力救济的选择。2008年3月29日,两名14岁女生在“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事件在网络媒体上发布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信息,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很快事情得以解决。虽然政府参与了其中,但在整个事件中网民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政府机关的参与由于网民的行动,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新媒体传播主体的自组织性、开放性和平等性使得每个人都能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反馈别人的意见;自媒体的即时性给当事人提供了答辩和辩驳的机会;自媒体传播内容的复杂性使得在新媒体上传播的每一个事件或者新闻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在讨论中辩驳证据、提供观点,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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