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工程论文
摘 要:本文以水利工程实际工作中的监理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监理过程细节的详细表述,表明了作者对水利工程监理的有效控制的把握程度,通过对水利监理的有效控制来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从而为一线工程管理者提供最直接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水利工程; 工程监理; 有效控制; 验收
一、项目监理机构
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必须提出有效的监理,使得监理工作得以正常有序的进行。通过对施工质量的核心地位的确定来引导施工进度,一方面不拖延施工进度,另一方面,不过度的赶工期,使得施工时间和施工监理在一个有效的平衡度上平稳运行。
根据工程的规模以及施工的实际的运作来看,施工的监理需要建立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施工的严格程度不因工程的大小来定。监理机构对整个施工过程负责,监理工程师对于现场的指挥与验收体现了施工监理的实际操作能力。监理机构要明确岗位责任制,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安排必要的监理人员把握每一个岗位,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对于每个施工阶段的实际责任人必须签字到位,谁管理谁负责。对于每日的岗位监理记录笔记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及时上交。实际工作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的负责因素所致,会出现图纸不明确,分工模糊,建造手段不科学,来料不能有效补给等等缺陷,必须根据实际工程状况,由监理负责人亲自指挥,明确问题的解决方式,不搞多权制,及时把握工程总体进度和走向。
二、监理工作实施原则
监理工作有着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些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基本原则是开展其他复杂工作的最基本的依据。
(一)保持公正与独立
监理工作组是独立于其他任何一方的,不受其他一方的管辖,通过对工程的严格监理达到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水利工程关系到国民生计,关系到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大的水利工程尤其如此。因此监理工作的实施是必须保持公正的态度,不做有损于工程的事。以公正、独立的态度来处理工程事物,协调出资方、建造方等的利益,监督合同的执行进展,保持对工程的质量的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开展工作。
(二)权责保持一致
必须明确权责问题,水利监理工程师是授权于工程出资方的,必须为出资方负责,同时执行出资方授予的监理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授予是通过合同文本的签订来最终确定下来的,通过出资方与承建方的合同文本体现出来,通过监理单位直接与出资方的合同文本体现出来。达成的协议明确了监理的责任和权限,以及所承担的义务。监理名表的实现通过达成后,由监理总工程开始实施监理工作,监理总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开展工作,履行监理合同当中的委托,在合同委托的实施中,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监理总工程师的具体工作步骤和权力范围,应该享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力。
三、开工审批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开会时共同研究解决。
监理机构要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审批工作,施工单位在接到出资方法人出具的中标书后,即可以按照具体的开工日期进行申请开工,这其中的详细工作状态作为监理机构必须明确。
施工单位在做完准备后,需要在开工日期前十天,向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上报开工合同项目申请表,通过审核,最终由监理总监审批开工。
在此基础上,需要施工方出具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状况及材料,施工人员的详细记录,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设计文稿和图纸。以及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报备的工程材料进场的检验报告,工程测量数据,工程资金流向等等细致表格申请表和资料表以及审批表,统一报送工程监理总监审核。
四、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工程最终及时成交的保证。这里要提交的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各种合同文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合同约定,组织或协助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协助发包人制订各类验收工作计划。
水利工程竣工须由监理方提出验收报告,通过承建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的要求和工程投入的使用情况的验收的申请。由监理部门给出验收报告,包括验收工程和验收工程投入的处理情况报告和意见书,以完成验收工作。同时监理部门协助承包人与受承包方委托并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五、问责
在实施工程监理方面,水利工程实行的是监理总监负责制,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程师在监理审核、审批、验收、报备等方面的环节的任何一方面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上级及时报告,对于比较大的问题,必须上报监理总监。总监认为施工方违约,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对于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承建方不配合工作的,须由监理总监直接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或者向当地水域流域管理部门提供及时的汇报情况。
在此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必须聘用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对于雇佣无资质人员,将被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罚停止执业资格一年以上。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而造成的水利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则注销资质证书,并且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监理工作。对于因监理方违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最严厉的处罚则终身不予注册,吊销执业证,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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