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摘要:伦理道德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本规范,也是造成冷暴力婚姻问题的重要成因。具体来说,传统伦理观、性别本质论等外在伦理因素以及道德人格、道德心理等婚姻主体内在道德观念均对冷暴力婚姻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针对冷暴力婚姻问题采取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完善道德人格、增强婚姻中爱情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完善法律保障等行之有效的伦理思路和对策。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聚焦于完善道德人格和加强婚姻法律保障制度,有助于营造和睦的婚姻家庭环境。
关键词:冷暴力婚姻;伦理道德因素;伦理对策
0引言
现今婚姻暴力中的冷暴力婚姻在我国家庭生活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调查研究发现,冷暴力婚姻相较于热暴力(指施害者直接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创伤性的伤害。),其表现或特点更复杂,且伦理道德因素更突出,对精神而言是一把无形的利器。由此得知,冷暴力婚姻不同于婚姻暴力的其他形式,其对婚姻主体的精神乃至肉体更易造成伤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针对冷暴力婚姻问题展开研究,在其伦理道德因素的分析中积极寻求道德与法律相互配合的对策,最终希望能够引起大众对于冷暴力婚姻的重视。
1什么是冷暴力婚姻?
1.1概念界定
关于婚姻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只是两性关系,也不仅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
婚姻暴力指的是“婚姻當事人对配偶实施身体(包括性)的伤害行为。”比如男性凭借体力或社会资源优势用武力解决与妻子间的矛盾,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性生活,由此对妻子的安全形成潜在威胁等。
冷暴力婚姻是充斥着冷暴力(或软暴力)的婚姻,是相对于热暴力(或硬暴力)婚姻而言,也称家庭冷战。冷暴力婚姻发生时,夫妻双方并不诉诸武力,而是对对方采用漠视、毫不关心的态度。于是,二人减低或暂停一切情感和言语上的来往,企图利用暗示性的话语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敷衍或中止性生活,以及对家庭劳动等消极怠工。
1.2表现
冷暴力婚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负面现象,它不仅涉及到人的情感动荡还触及人的理性思考,在婚姻生活中有如下表现:
1.2.1双方漠不关心,减少语言沟通
在冷暴力婚姻中,双方或是在针锋相对时渐渐瓦解其人格,亦或是对另一方持冷淡、疏离的态度。结果就是致使二者减少语言交流限度,甚至以沉默抗拒,“施虐者的终极武器就是拒绝直接沟通”。
1.2.2恶语中伤,抗拒性生活
在冷暴力婚姻中,两人恶语相向。比如妻子挖苦丈夫无能,或丈夫讽刺妻子人老珠黄,“故与人善言,暖于布帛;伤人之言,深于矛戟”。(《荀子·荣辱篇》)此外,假使冷暴力婚姻中,妻子应付或者拒绝性生活,将会给丈夫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丈夫敷衍或停止性生活,妻子则会变得情绪低落和敏感。
1.2.3推卸家庭劳动,拒绝家庭义务
互不搭理对方,不管不顾对方的饮食起居,停止一切打扫、清洁的家务活动,甚至在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随意出门或者故意“玩失踪”;对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家庭事务采取回避态度;对经济的管理投资等出现意见不合时,拒绝商榷并武断处理。
以上这些非理性行为,是冷暴力婚姻的导火索。若婚姻长期处于一种不正常、紧张的境地,对自身、家庭、事业或人际交往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3特点
1.3.1主体对象的特殊性
首先,冷暴力婚姻表现为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着伦理和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其次,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社会分工与地位、家族背景等要素影响着冷暴力婚姻的发生。最后,有学者认为,女性使用冷暴力的频率多于男性。现实生活中,女性难以使用武力征服男性,因而只能采取语言攻击、性生活要挟等做法对男性表达不满。实际上,男性还是女性对感情质量的要求是一样的高和细腻,且男性或女性都有可能不善于表露情感。因此,不是男性或者女性是冷暴力婚姻的主力,而是男女“平分秋色”。
1.3.2暴力行为的隐藏性
一方面,冷暴力“手法十分细腻,不着痕迹,旁观者容易将其解读为两人间单纯的冲突或‘打情骂俏’”,其对人的伤害比热暴力更深。另一方面,冷暴力婚姻的强隐藏性还表现为法律认定难。随着《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大力宣传,越来越多人知道在遭到热暴力时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但是,冷暴力婚姻中,尽管受害者向法庭提起诉讼,由于难以鉴定伤情和取证,所以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也很难根据现有法律做出判决。
1.3.3暴力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
冷暴力婚姻的形式多样又复杂,包括非正常性生活、语言攻击或经济上的控制,精神、情感上的直接伤害等。在冷暴力婚姻中,先让步的人就意味着将自己的地位降低,这种“计较”和“算计”正是让双方持续保持冷战状态的重要原因。“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婚姻中的不确定性以及个人防卫心理的敏感性增加了冷暴力婚姻的复杂性。
1.3.4暴力影响的普遍性、持久性
《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中显示,60%的家庭里存在着暴力行为,其中硬暴力占30%,剩余的则是冷暴力。冷暴力婚姻的发生不分种族、地域、年龄或婚龄,是一个广泛和反复存在于夫妻生活的现实问题。婚姻里的硬暴力可以通过时间和药物治愈,没有人会一直不停歇地使用武力。相反,冷暴力伤害持续时间长,会使受害者心理造成无法消除的裂痕,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除上述特点外,冷暴力婚姻还包含有其他一些突出特点,如“闪婚家庭”出现频率高;婚姻倦怠期的中老年夫妇更容易发生冷暴力;话不投机的夫妻会因为吵架而冷战时间超过一个月甚至更久。
1.4危害
近年,我国妇联针对家庭冷暴力现象,在全国各地约50万个离婚家庭进行抽样调查。结果表明,30%的家庭解体是由于婚姻暴力,在这些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出现过冷暴力问题的约占90%。由此可见,冷暴力婚姻不仅使夫妻二人婚姻内容显得苍白,还有可能使家庭其余成员也深受其害,甚至导致家庭解体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冷暴力婚姻的危害如下:
1.4.1对个体的危害
对于夫妻来说,女性大多会伴有无助和被控制的感觉,容易被细小的事物所影响。有时受到刺激,情绪会变得激动或暴躁,像“怨妇”一般不断与身边的人抱怨;男性会变得自私、多疑,畏惧挑战新事物。碍于面子和骨气,极少数男性会主动与他人袒露心声,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如外遇、呵斥配偶、性功能下降、睡眠质量不佳等危险现象。
1.4.2对家庭的危害
对于子女来说,父母之间的冷战会使其性格产生缺陷,如自卑和过多在意他人感受而导致行事小心翼翼,性格趋于孤僻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交流障碍。或者与人发生矛盾时,习惯性地单向采取冷暴力方式处理问题,不敢承担责任,进而恶化与他人的关系。对于家庭来说,夫妻间冷战使家庭其余成员如履薄冰地行事,整体家庭氛围相对压抑。
1.4.3对社会的危害
对于社会来说,个体遭受冷暴力后心理压力无处宣泄,除了会伤害自己,也有可能波及社会。如夫妻冷战后,二人无暇顾及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责任或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亦或是遭受冷暴力的对象承受能力不好,進而产生报复心理做出伤害自己或老人孩子、伤害动物、无故斥责旁人等不理智行为。如此种种都将造成严重又恶劣的社会影响。
2我国冷暴力婚姻的伦理道德因素分析
2.1冷暴力婚姻的外在伦理因素
2.1.1传统伦理观受到冲击
首先,男女角色平等与男权主义的冲突。“只有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并不可能触动当地原有的家庭结构。”。冷暴力婚姻产生的根源是传统伦理观中并蒂莲、鸳鸯鸟的夫妻关系被至今残存在部分人意识里的夫权至上、男主外女主内观念所严重压抑,人间真情受到挑战。
其次,“婚前性行为”、“性开放思想”分别与“贞操观”、“贞洁观”的冲突。其一,常人认为“失节事大”,甚至有人保持有严重的处女情结。其二,现代社会,性开放思想并不代表贞洁观淡薄,“贞洁”同等地被用以规范女性和男性的行为。并且,财富和地位优势也不是在婚姻之外进行无爱之性与性交易等行为的借口。
最后,近年来一直被提及的“仪式感”和“老夫老妻”思想相互碰撞。据了解,常规家庭里,至少有50%的夫妻其婚姻激情在围绕孩子、老人、亲戚的问题上被逐渐磨灭,仪式感的出现恰好填补了感情甜蜜的缺失。比如,有人在婚后几年又重拍婚纱照、相约漫步母校、选一个城市旅行或者将在意、关怀表现在特定日子里的礼物等。
2.1.2性别本质论的影响
“简单地说,‘性别本质论’就是强调男女两性都具有由生物学因素决定的、不可改变的本质属性。”比如女性相对感性、有母性光辉,男性则是理性、具有攻击属性。此种性别上的属性差异致使大多数人看来女性需要依附于男性而获得生活的希望,男性可以参与到政治、经济、军事等公共领域,女性则被排斥在此类领域外。现今时代,越来越多思想独立的女性想要在婚姻中获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却难以得到男性的体谅和尊重,冷暴力正是在这种性别引起的不对等中产生。
2.1.3权衡利害思想的作用
婚姻的缔结可能是出于双方的爱慕心理,也可能是出于父母或其他长辈权衡利害后的安排。即使他们心知肚明,“受金钱诱惑或政治威胁而委身于人是可耻的,无论是不敢抵抗威胁而投降,还是贪图财产和地位,全都一样。”。在家庭里,经济收入或政治地位高的一方往往掌握更多话语权,爱情是婚姻可有可无的赠品。其结果是夫妻间情感和精神上的交流地位不对等,二人内心痛苦,间隙增大。在一些并不富裕的婚姻家庭里,夫妻关系原先相对融洽,但是渐渐的二人迫于经济压力只能将精力转移到事业中。由此造成二人感情逐渐冷淡,偶有摩擦或不满便苛责另一半,最后引发冷暴力婚姻。
2.1.4道德评价标准失范
大量消极因素渗入道德评价标准之中,一是某些人认为金钱至上,出卖肉体或精神的行为无非就是利益上的你情我愿。二是为了“家丑不可外扬”和维持家庭和睦,受害者一再忍让过错方。三是此类问题的频频出现得不到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伦理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破坏婚姻道德的行为未能引起重视,比如早婚、试婚、重婚,已婚男女明目张胆通奸、卖淫等。道德评价标准权威性遭到严重侵害,人们的评价标准由简单、透明变得似是而非,致使婚姻生活的和谐遭到非道德行为的挑战。
2.2婚姻主体内在道德观念的影响
2.2.1道德人格缺失
此前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冷暴力婚姻必然存在着对对方人格不尊重、意识不自由、违背互助义务或其它婚姻原则等因素。有的人文化水平高,却疏忽于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容易形成偏激的人格特点。又或者,婚姻一方缺乏金钱、身材、容貌、名誉等条件,自觉本身的价值未能提升。如果另一方不能达到满足某种互补价值的条件,那么由此产生的差距会使一方心理扭曲,将另一方认定为可有可无的存在。由此看来,选择婚姻,有必要选择拥有健康道德人格(尤其是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对象。
2.2.2道德心理不稳定
在婚姻生活中往往能找到一方或双方与正常道德心理不同的表现,即道德心理不稳定。首先,区别于传宗接代的传统婚姻,现代婚姻更多地转向精神和心理等多层次的契合。其次,如若个人过于依赖婚姻,当婚姻中的情感功能、爱情意识、性生活等不符合自身期待形成心理落差时,会产生掌控伴侣情感的冲动。最后,大多数女性认为,“婚姻本身应视为不能离异的,因为婚姻的目的是伦理性的。”当女性心里受伤时,仍然不愿离婚,严格遵守“既嫁从夫”的伦理原则。她们对教育劝止和道德情感感化的方式抱以极大希望,相信足够的坚忍会守得云开见月明。
2.2.3道德敏感性弱化
人的道德敏感性始于对暴力、牺牲、隔阂、距离等灾难意识的认知。夫妻间的道德敏感性就是其中一方对可能发生的情景的道德领悟和事先觉察自身行为是否会影响另一方意识的能力。夫妻中一方的道德敏感性弱化会影响其适时判断另一方的利益、感情或精神需求。比如,个人独立意识增强,人的自由成为婚姻中追求私利和享乐的借口;有的人认为爱情的婚姻可以淡化或否认应尽的道德义务;有人以双方精神契合程度不够为由减少夫妻交流。由此引发的猜忌、同情心丧失和道德敏感性弱化会随之产生冷暴力。
2.2.4关怀关系的缺乏
在一段婚姻中,妻子说:“丈夫对我熟视无睹,彼此早已分床睡,且过了十年的无性婚姻。”婚后妻子得不到丈夫的关怀,终日生活在委屈与愤怒之中。但妻子不主动建立关怀关系,令婚姻冷置,也属于一种不自觉的自作自受。另外,市场竞争激烈,二人在工作、生活压力下忽视情感和精神交流,零碎的小事足以令家庭氛围达到零点。诺丁斯认为,关怀关系是伦理学的基础,此种关系在婚姻生活中同样存在,并且由关怀方和被关怀方构成。婚姻缺乏二人主动建立关怀关系,容易产生冷暴力。即使关怀关系被建立,若关怀方全身心地投入到关怀关系时,得不到被关怀方的承认与珍惜,那么关怀方的情感和心灵受到伤害,也会产生冷暴力。
3我国冷暴力婚姻问题的伦理对策
3.1完善道德人格,加强个人道德修养
从伦理学角度看,“婚姻暴力是一种缺失人性的体現,更确切的说是一种丧失道德人格的体现”。因此,通过完善婚姻主体的道德人格,提高个体的文化素质,构建健康的道德心理,有助于形成高尚的人格力量。
完善婚姻中的道德人格就是自身适应婚姻环境的一种行为,应当采取趋德避恶的方式,即“一个人对于幸福的欲求必须与自己的德一致”。第一,通过阅读充实自己,构建正确的婚恋观。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婚姻相处体系,思考自身在婚姻中的角色及该如何扮演好此角色。第二,多接触一些正能量的人,观察和参考周围和谐的婚姻事例,进而找到婚姻自信。第三,婚姻道德是时代的产物,应与时俱进发展婚姻道德。如摒弃女性三从四德的思想,尊重道德人格平等,主动维护女性的自尊心;提高对外来诱惑如性交易、婚外恋的抵抗力。第四,若二者发生矛盾,短时间内无法平静沟通,可以咨询情感专家的意见或者借助第三者的参与进行协调;通过传话或发短信、写小纸条交流;寻找与家庭相关的如孩子的学习、老人的保健等话题。
3.2增强婚姻中爱情与义务的统一性
没有爱情基础的婚姻是不完满、不稳固的,与其这样还不如终止婚姻。因此,“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婚姻关系是一种爱和义务的合融性,爱情是人的一种情感需求,义务则充满责任,它比爱情更稳固。所以,有意识地承担家庭责任、婚姻义务,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
“义务就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因而,义务性的健康的婚姻必须源于主体的自觉意识并理性地设定一套行为准则,防止夫妻间因发生冷暴力婚姻而忽视处理家庭事务。一方面,建立如浪漫、欣赏的甜蜜原则。婚后对爱情与义务的关系重新认识,比如策划一顿烛光晚餐或一次旅行,增加浪漫;用欣赏的眼光看配偶,偶尔对配偶说几句情话;或是在配偶生病、疲惫时予以照顾等。另一方面,建立付出的现实原则。在血缘关系之外,共同孝敬老人及养育孩子,密切联系亲朋好友,真正做到爱屋及乌。总之,清醒地认识爱情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为婚姻做出必要的牺牲和让步,婚姻必然幸福美满。
3.3建立关怀关系的互惠原则
“毋庸置疑的是,关于婚姻的幸与不幸,没有标准的答案和定义,而判断一个婚姻的成败的,可谓是成也关怀,败也关怀。”市场经济促使人们追求享受和漠视人情,而关怀关系与市场原则并不相同,市场是“按劳分配”,关怀则是“按需分配”。建立婚姻中的关怀关系有助于减少冷暴力产生的可能性,是保障婚姻和谐的基础。
关怀关系是一个人追求善行的体现,它的发生和进行需要依赖另一方的配合与承认。夫妻二人里有一人首先以关怀方的身份出现,适时给予被关怀方物质、精神乃至心理上的关怀,使被关怀方在婚姻中体会到照料、需要和放松。当这种关怀进展顺利时,被关怀方也要审慎给予适当的赞美或同样给予关怀。否则,关怀方就会认为自己所追求的伦理思想、爱和自我遭到辜负,因而放弃对被关怀方的关怀。被关怀方突然遭到关怀方的冷落一时难以接受,则会愤怒或斥责关怀方,二者的冷暴力战争一触即发。因此,关怀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就是,被关怀方对关怀方越表示赞许,关怀方心里的成就感就越强,相应的被关怀方得到的关怀就越多。
3.4提高个人道德行为的自我控制力
某种程度上说,冷暴力婚姻就是因为自身道德行为和自我意识不强,自制力薄弱。如争吵中贬低对方人品;发生分歧时缺少沟通,致使夫妻心理距离扩大;情感防线不强,发生包二奶或养小白脸等情况。这些失德行为,意在警醒婚姻主体,有必要完善人格魅力和自我约束力,对自身的脾气严格掌控。
首先,正视冷暴力,主动与亲友倾诉。他人的开导和建议有助于自身把握分寸,客观对待感情。然后,克制自身行为,适当做使自己身心皆乐的事,如翻看日记或相册回忆二人的快乐时光。接着,“平静的情感在得到反省的配合和决心的支持时,也足以控制情感的最暴烈的活动。”自我反省,尝试放低姿态和配偶建立沟通的桥梁。最后,提高离婚成本。自身的年龄增长、容颜衰老、二婚头衔,幼儿的教养和老人的赡养、房子等财产分配产生分歧等因素都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离婚成本,使男女双方压制离婚的冲动并对其“望而却步”。
3.5束之以德,约之以法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是具有客观强制性和保证婚姻安定的强有力手段,道德则是依靠主体自觉,通过自我约束和遵守婚姻道德保证婚姻长久的柔性方式。因此,在法律建设中融入道德要求,使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将有效解决冷暴力婚姻问题。
3.5.1健全冷暴力婚姻的社会网络机构
健全冷暴力婚姻的社会网络机构,一是有助于通过社会舆论发挥社会调控作用,加深人们对冷暴力的认知,进而营造关注和反对冷暴力婚姻的良性氛围;二是有助于相关组织如妇联、社区、工会等利用所建立的网络机构掌握冷暴力婚姻发生的信息。通过多方联动积极开展救助工作,除了开导和劝解当事人外,为双方搭建对话平台或组织二人参与娱乐活动,多方面为其制造交流机会。
3.5.2建立冷暴力婚姻的心理疏导结构
建立一套完整的心理疏导结构和程序,为冷暴力婚姻的求助者提供救助。比如,在与求助者交谈时,心理疏导员首先应正确引导求助者判断自身是否真的遭受冷暴力;之后,了解求助者的信息,及时予以心理疏导和性格咨询。同时,建立冷暴力婚姻救助档案,便于后续跟进和事后的分析总结;最后,如须可能,应指导求助者收集举证信息,便于求助者在寻求法律支持时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此外,加强心理疏导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注意保护求助者的隐私,并且在心理疏导期间密切关注求助者行为是否适当等等。
3.5.3完善我国法律保障制度
除社会帮助之外,冷暴力婚姻的受害者同样亟需得到法律的保障。首先,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冷暴力正式列入法律体系中。对冷暴力婚姻的界定、表现和特点及其认定手续等明确规定。其次,构建清晰明了的冷暴力婚姻举证程序。参考法律上关于热暴力的搜证和鉴定,构建关于冷暴力举证的程序。最后,在接到受害者报案时,相关执法部门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法。在出警过程中详细掌握真实情况,为受害者提供正当服务。
总结
冷暴力婚姻是伦理道德、生活方式、家庭地位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与婚姻主体的道德人格、文化水平、家庭责任感息息相关。如传统的嫁而从夫、夫荣妻贵观念向现代的男女平等思想的转变造成婚姻状态失衡;在夫妻关系中难以寻找到安全感和归属感,形成多虑、焦灼的心理;女性对于情感的表达过于含蓄内敛,男性则偏向于爽朗等等。归根结底,道德人格的缺失是导致冷暴力婚姻的主要原因。所以,孟子说“夫仁,天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莫之御而不仁,是不智也。”(《孟子·公孙丑上》)涉及男女感情时,“仁”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加强人格上的修养和保证行为上的合乎道德。
“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夫妻间的结合就是在情感基础上的法律结合,需要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的理解及在相处中提高道德修养,思辨地对待婚姻里的火花碰撞,更需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由此才能实现婚姻内部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婚姻外部各方面的调解及控制相辅相成,将冷暴力婚姻的伤害调控在最低限度。
作者简介:郭丹丹(1996-),女,广西横县人,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专业,伦理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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