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尼各马可伦理学》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正义问题是几千年来人们一直都在探讨的问题。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以及回报的正义,这样几种正义是否可以涵盖正义的全部内容?探讨是否正义,是否应该从它的对立面“不正义”出发?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在今天的中国又有怎样的体现?
一、什么是正义?
开篇亚氏提到正义是一种品质,是使人做正确事的品质。亚氏又指出“守法的人是公正的”,因为它的对立面“违法的人是不公正的”这显然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论断。“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正义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是一种“完全的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都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可以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中发现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正义的两种意义是守法与平等,不正义的两种意义则是违法与不平等。这是两个对立面,如果可以断定某个东西是不正义的,那么是否就一定可以断定它的对立面是正义的?而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就是要求人们实行总体的德性,禁止人们实行任何恶。
那么,什么是具体的正义?“具体的公正及其相应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有两种,相应于两类私人交易: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
二、具体的正义
(一)、分配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在于成比例。因为比例不仅仅是抽象的量,而且是普通的量。比例是比率上的平等,至少包含四个比例项。”
这种正义是一种论功行赏式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形态。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就代表了这个社会的公平,奴隶需要把他得到的食物无条件的贡给奴隶主,很明显这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而亚里士多德所处的社会很明显是奴隶社会,他所提出的这种主张是否是对奴隶身份的轻视?在封建社会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从强调“按需分配”到“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这其实就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老不得,这与希腊传统思想中的“正义是一个人得到应得之物”这一观念相符合。那么我们就要怀疑以瑞典为代表的国家所实行的“福利制度”了,按照分配的正义,一些老人如果他丧失了劳动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应该再得到相应的财物支持。我们在前面说过,正义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福利制度”是为了年老之人的利益而建构的一套体系,在这一点来说,他是正义的。
(二)、矫正的正义
矫正的正义出现在私人交易中,它是某种平等,依照的是一种算术的比例。公正在某种意义上是违反意愿的交易中的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
矫正的正义是亚里士多德“中庸”思想的重要体现,它是一种欠债还钱式的正义,是一种“得”与“失”之间的较量。那么,不正义就是在人际交往中对平等的侵犯,而为了矫正它所需要的全部东西就是计算一方多占的部分,把它补偿给损失了相应数量的一方,于是,平等就得到了恢复。这种矫正的正义就有了意愿与非意愿之分。如果你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愿意把你多拿的那部分分给别人,这对于双方来说,似乎都是一种正义。但如果你是出于非意愿的呢?比如偷窃,这作为一种秘密的非意愿的行为,你的本来目的并不是偷窃,只是因为你缺少别人所拥有的东西,那么这种行为依旧是矫正的正义吗?
(三)、回报的正义
毕达哥拉斯学派把不折不扣的回报看做是正义,而回报的正义也是亚里士多德对具体的正义的第三个阐释。回报的正义强调“以善报善”,“因为以善报善是一种美好的品质:我们有责任以善来回报一种美好的恩惠,而且在此之后应当率先表现出自己的美惠。”在回报的正义中,亚里士多德引入了用来衡量交易公平的中介——货币。“货币是使得所有物品可以衡量和可以平等化的唯一尺度。”这种回报的正义是按相称比例来追求的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金钱似乎是处理一切问题中最有效的方式,貌似一切事物都可以用钱来摆平。善恶相报,这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不需要靠法律来维持。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就算是被人雇来的打手也是一样,他拿了钱就要替别人去做事,只要他做了事,就是正义的。在中国古代社会,人被分成了四个等级“士农工商”,商人被放在了最低一等,中国古人奉行的是“学而优则仕”,贸易在中国古代是及其不受重视的,与古希腊相比,回报的正义显然就不那么重要了。但是,也不可以说中国古代就没有正义,每个国家的正义表现都与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
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留波余响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是其伦理学观念的核心,上袭了苏格拉底的理念,对后世又有深远的影响。
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叙述主要集中在《王制》这篇中。苏格拉底从根本上重构正义的意义:只有当正义的最初作用是为了灵魂的正确秩序时他才能试图表明正义就其自身而言而非就其结果而言就是为了自己的好处。苏格拉底把正义和灵魂结合在一起,而亚里士多德却在尽量避免这种说法,只是在第五卷的最后一章才把正义和灵魂相涉及,并只是在一种隐喻的意义上使用。
功利主义者对待正义与不正义,仅仅是把他们放在功利的角度来考虑的:为大多数人寻求最大限度的幸福。著名的“山姆案”,功利主义者可以站在功利的角度为了救五个人把山姆骗到手术室,将其内脏摘除,并且把它们分给需要做移植手术的人。我们站在正义的立场上,我们觉得山姆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同样是生命,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山姆的行为是种违反意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出于无知的,或虽然不是出于无知却是超出行为者能力范围或出于被迫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主要观点是“正义即公平”。除了保证作为社会成员的所有公民获得该社会生产的产品中合理的一份以外,公平的原则还包括人们求取这些产品的过程中相互之间行为受到的一系列限制。
我们常说的“正义感”,是要求我们要行正义之事,首先我们就要先处在一个正义的环境中,我们追求的正义,是要出于我们自己的个人意愿,而非强制,如果在法律的束缚下,我认为,这并不是一种正义。在我看来,正义是自发的,是自己发自本心想要做的一件事。比如在二战期间,纳粹大肆的屠杀犹太人,却仍然有荷兰人愿意帮助犹太人,把他们藏在自己家里。这是一种正义,是一种人的内在情感,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来看,这些荷兰人也应该被处死,因为他们对于纳粹来说,是不正义的。但这是一种公道,是人心所向。因此,行正义之事要顺从本心,不要考虑太多,而法律只是一个框架,是用来惩罚那些不正义的人。
作者:闫卓敏 来源: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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