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普遍主义人权观是当代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但它存在着解释力弱化、有可能导致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局限。历史主义人权观关注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和实现的影响,坚持研究人权问题不能脱离历史背景、民族文化和时代境遇的学术立场。
应用伦理学研究社会生活诸领域的现实人权问题,其任务不是论证普遍人权的合理性,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以整体观的方法来理解具体人权存在的多样形态,探究具体人权实现的可能路径。
人权是当代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人权及人权的普遍性亦被伦理学研究者视为当然的理论前提和论证支点。虽然人权的普遍性在国际上得到了一致的肯定,但具体人权的实现却面临一个艰难的过程。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意义与人权实现的特殊条件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
普遍主义人权观是一种抽象性的学术观念,意在强调人权的全人类适用性,而历史主义人权观重视文化多样性对人权存在样态的影响,将抽象的普遍人权置于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来认识和理解。应用伦理学是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明显特征的学科,它所研究的社会生活诸领域中的现实道德问题都与人权及其实现有着密切的关联。历史主义人权观对应用伦理学研究具体的人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普遍主义人权观及其局限
自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人从神权的支配中获得解放,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问题受到特别的关注,人本主义精神亦随之得以充分的彰显,建立在个体主义“教义”之上的人的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人不再是神的子民,而是一个个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个体。这样的人的概念不仅深深扎根于西方近现代伦理学的发展进程之中,而且从人的抽象概念诞生了当代的普遍主义人权观。
在西方近现代伦理文化传统中。个体主义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西方近现代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观点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个体主义将人视为具有自由、自立、理性等特性的原子化个体,这种对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认识,成为西方自由主义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当然逻辑前提。
当人摆脱了至高无上的神权约束和控制以后,个体的内在价值就拥有了充分发展的空间,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其内在价值就必须得到确认和维护,而人权就是人的诸多内在价值之一。与个体主义价值观密切相关的当代普遍人权观念,已成为包括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学在内的众多学科领域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硬通货”。
普遍主义人权观抑或人权普遍性的经典表述大致如下: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的权利,与人的出生、性别、职业、财富、社会地位、种族和文化等因素无关;人权不可让渡、不可剥夺、不得转移、不能被盗用,人权不能因一个人不行使或者不主张而消失;人权不是特权,而是人生而有之的尊严。人人享有,不得有任何例外;人权属于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下任何地区的所有人,不管这些权利在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下是否得到承认,只因为所有的人都是“大写的人”(抽象的人),就应当配享基本的人权。人权的普遍性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共同的认可和尊重,是全球性的基本共识。
否定人权的普遍性,就是对人类共同人性的侵犯,就是对人类文明发展成果的漠视。诉诸抽象的人的概念和共同的人性,“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普遍人权观,从道义上超越了每个人的具体自然特征与社会身份,而将所有人视为无差别的存在,享有无差别的价值与尊严。
普遍主义人权观将人权视为不证自明的、抽象的和先验的伦理原则,它对当代伦理学研究的积极意义在于,为论证普遍的道德规范提供了一个先在的人权前提,因而也成为规范伦理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可信赖的理据之一。普遍主义人权观的诞生,昭示着所有人固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伸张,它克服了由于不同的出生、性别、职业、财富、社会地位、种族和文化等因素而导致的人在自由和平等权利上的差异,赋予所有人以普遍的、平等的人权对待。
但是,这个看起来异常美好的人权普遍性观念在当今世界的人权实践中却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人权的实现面临一个艰难的过程。面对现实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状况以及人们日常的道德生活,普遍主义人权观暴露出了两方面的局限。
一是解释力的弱化。人的概念和人权观,其抽象度越高,普世性就越明显,所能涵盖的外延也更为广泛,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普遍主义人权观的解释力趋于弱化。将人高度抽象化,抽去了人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文化根基,所有的人就如同一个模具生产出来的“产品”,整齐划一,没有了个性和独特性,这与现实的人的多样生存状态、各不相同的个性特征和差异性的道德品质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在抽象的人的概念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普遍主义人权观,对纷繁复杂的人权现实状况的解释,只能是根据抽象的共同人性而反复辩称和强调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至于在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具体人的具体人权到底是怎样的状况以及如何实现等问题,普遍主义人权观就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和回答,也不可能提出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实现的普遍有效的方案。
普遍主义人权观相信,存在着超越时空的绝对的人权价值体系,由此可以推论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价值标准和实现模式,但这样的理论构想至少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一种梦想。因此,纯粹抽象的人的概念及普遍人权虽然可以作为伦理学研究道德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但却不能成为解释现实生活中人权多样性的方法论。
二是有可能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根据普遍主义人权观,所有人从出生之日起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人权,而无论其是否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权利不与义务挂钩,不以义务为条件,无疑凸显了人的权利的无限至上性。但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是伦理学的基本主张之一,当今主流伦理学理论都认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基本判断。不仅理论如此,在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权利和义务也总是相互关联的,它们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如果片面地强调人的权利或者义务,都将导致对人权本质内涵的肢解,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人权的道德价值,更谈不上实现人权。权利促进了人的平等和自由等价值的实现,而义务则表达着人在享有平等和自由权利时应承担的道义性责任。
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时也就意味着他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普遍主义人权观在实践中的运用,可能会出现某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情形,按照普遍主义人权观,由于他是人,所以,无论他对社会和他人是否尽义务,他的权利都是不可让渡和不可剥夺的,这将导致具体的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情形出现,为了实现某些作为“大写的人”的权利,就有可能牺牲某些“小写的人”(具体的个人)的权利。一旦某些人只是享有权利而不尽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对这些人的权利保护,是否会对那些努力履行道德义务的人的权利带来伤害?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是否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人权的普遍性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和起始点是没有异议的,因为只有承认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对现实社会生活中诸多道德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才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价值基点上。然而,如果不考察人权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而是执着地迷恋抽象的、普遍的人权理念,普遍主义人权观就将陷入与现实的人权状况严重脱离的境地。因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为了克服普遍主义人权观存在的局限,有必要从历史主义的视角来认识人权。
二、历史主义人权观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普遍主义方法论的缺陷在西方社会被一些思想家们揭示出来,并招致了来自多方的批评和诘难。例如,恩格斯写作《反杜林论》,从唯物史观的立场出发对杜林的“永恒道德论”予以了驳斥。杜林认为,道德的世界和一般的知识世界一样,有其恒久的原则,这样的道德原则凌驾于历史和民族特性的差别之上,是超阶级和超历史的。“永恒道德论”的方法论基础就是普遍主义和先验主义,因为它不是从道德现实本身来研究道德的普遍性问题,而是从一般性的抽象道德观念出发来解释和评判道德现实。
诞生于德国思想史中的历史主义“是西方思想中所曾发生过的最伟大的精神革命之一”,它反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所宣扬的适合于一切时代、历史和民族的抽象的普遍理性和人性假设,主张从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状况出发,从多样化的角度去理解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历史主义的核心是用个体化的观察来代替对历史一人类力量的普遍化的观察。这并不意味着历史方法就完全排除了任何在人类生命中寻求普遍法则和类型的努力。
它必须运用这种方法,并与一种对于个体的感受结合起来。”。历史主义倡导的方法既不是要完全回到过去的历史之中,也不是要否定多样人类文化中的普遍性因素,而是强调人类文化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民族有其独特性的价值,这是一种立足于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进步论的方法。
文化人类学认为,历史主义是一种关于文化解释和评价的方法论,对任何文化现象和本质的充分解释和评价,都必须依据文化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确定。历史主义将思想中的“概念的联系”转换为“存在的联系”,从关注概念形式的关系转换为关注个体情境的关系。人权理论要摆脱从概念到概念、从形式到形式的文本构建模式,就应当回归到作为权利主体的具体的个人所生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之中,以尊重他者文化的眼光来认识普遍人权基础上的具体人权。
以历史主义态度来看待人权,就是要承认人权是历史演进的衍生物。尽管普遍主义人权观以抽象的面目出现,但是,从人权观念的发展来看,谁都不能否认,人权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人权不是先验存在的,而是处于历史发展情境之中的;人权是人的权利,而人总是生活于某一特定的文化传统和道德共同体之中。
因此,脱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和历史文化背景以及一定的道德共同体的抽象人权就如同空中楼阁,缺乏坚实的社会和文化基础。麦金太尔曾经对规范伦理学推演出来的普遍性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予以了严厉的批判,认为它们抽离了道德“在其中扎根并从中引申出其独特意义之活动与探索的社会历史语境”。
因为“不属于任何特定社会的道德是不存在的。有‘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道德’,有‘13世纪西欧的道德’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道德,但有过道德本身吗?”麦金太尔的道德历史主义观点有助于克服抽象人权观的弊端,从而将普遍人权概念置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来认识:人权观念、人权标准和人权保护都是与特定社会群体的历史生活相联系的,它们是具有历史性特征的存在物。
因此,人权是不断发展着的历史进程的产物,研究人权问题不能脱离历史背景、民族文化和时代境遇。只有以历史主义的态度来看待人权,才能认识和理解普遍人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真实样态。
以历史主义方法来研究人权,就应当关注文化背景、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对人权发展和实现的影响。普遍人权作为一种无论何时何地都属于全体人类的概念,它以不存在的同质文化和同质人类为前提,不仅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而且无视人的个性发展的社会历史基础。
历史主义人权观不是以任何形式的先验假设去看待人权的内涵,而是从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现实人的实际生活出发,理解不同共同体文化内部的人权知识,解释具体人权问题的复杂性。现代西方文化中的人权概念,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法赋人权”,都是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人权概念从其诞生起就带有浓厚的个体主义色彩。这就容易导向一种高度抽象的人权理论,为了展示人的权利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就必须抽掉人的具体规定性,原本一个个鲜活的人,被抽象为概念化的人。
“天赋权利的主体作为在自由与平等中诞生并享有一连串抽象的应得权利的某人而出现。他是一个没有历史和传统、性别、肤色或宗教信仰、需要和欲望的人。”同时,基于个体主义的人权理论特别强调单个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单个人的权利与他人权利、不同群体权利之间的现实联系。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的,一个人在担当不同的社会角色时、在面临不同的生活情境时,其所享有的权利自然就存在着差异。
如果只是用一种具有普遍化意义的抽象人权来解释人在复杂多样的生活情境中的行为选择,试图以人权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来解释现实生活中各具特色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就可能走向绝对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老路。普遍人权强调的是原子化个人的抽象权利。但是,现实的人总是处于复杂的社会生活背景之下,其所期待的权利因生活领域的不同而表现出相应的侧重。例如,在经济生活领域,可能更为关注利益权利;在道德社会领域,可能更为追求道德权利;在法律生活领域,可能更加顾及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文化生活领域,可能更加看重文化权利等。
当代社会的知识状态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一是那种以单一的普遍化标准去裁定所有文化和价值差异并统一所有话语的“元叙事”或“宏大叙事”的瓦解;一是人们对于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差异性的敏感性日益增强,总体化视野、一般化范式风格、大理论模式的权威性已经减弱。处于后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关心的问题是“场域、生活者眼中的社会生活的‘意义’、例外情况、不确定性等,而不再费力地对所观察现象中的规律性进行解释”。
抽象的普遍化的人权理论,如果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和生活,就不可能有任何实际的应用价值,至多只是书斋里的学术玩偶。事实上,对人权内涵和标准的场域性和多元化理解,与人权的普遍性并不矛盾。人权的场域性和多元化揭示了不同文化环境下具体的个人或共同体对人权的不同要求,这样的人权差异既是客观的,也是合理的。
同时,不同民族文化的人权观念也是在“涵化”(acculturation)过程中发展和变化的,这是当代人权思想传播的必然趋势。这样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互动过程,不仅展示了具体人权观念的丰富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差异的人权文化能够通过“涵化”而不断发现人权思想中共通的部分,从而达到对“他者”人权的理解和认同,使得特定文化情景中的人权经验可以转化为全人类共享的“人权叙事”。
《世界人权宣言》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但是,“人权规范具有普遍性,是人人享有的人类尊严,但保障这些权利的形式未必千篇一律。……因而,人权实施的具体层面和范围可能随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普遍人权的普遍实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为此,普遍人权应当提升对不同民族文化传统的敏感度,也就是要关注自身与文化多样性的相互适应问题。
文化多样性有时会被作为否认和挑战人权普遍性的理由,然而,从文化多样性和普遍性之关系的视野看,文化多样性和人权普遍性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因为人权普遍性本身就不是一个静止的、僵死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和发展的概念,它是实现人类尊严所必需的伦理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具体的有差异的人权可以共存并得到发展,普遍人权观在不同文化中的覆盖面也将因此而获得扩展。
三、历史主义人权观对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启示
应用伦理学是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根本特征的学科,它的兴起源于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诸多生活领域的现实道德问题,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的伦理学“大理论”已经无法得到解释和解决。而应用伦理学各种各样的“问题域”无不与人权相关,应用伦理学诸领域的人权问题,不是抽象的人权观所能涵盖的,而是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具体权利形态。
例如,政治伦理学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和民主权,经济伦理学主要研究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和分配正义权,生态伦理学则关注人的环境权,生命伦理学探讨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等。因此,从人权的角度看,应用伦理学主要是研究人或共同体在现实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具体权利上的冲突、协调和实现等问题,人人享有基本权利的普遍主义人权观只是作为应用伦理学人权研究的一个当然前提。
对应用伦理学来说,重要的不是模仿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的方式去继续论证普遍人权的合理性,而是探究人权存在的现实状态以及如何实现的问题。在普遍人权的“应然”向具体人权的“实然”转化过程中,应用伦理学扮演着一个“行动者”的角色。应用伦理学应当如何研究生活世界诸领域的人权问题呢?历史主义人权观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从现实的人出发研究人权。虽然从人的高度抽象引出普遍主义的人权观,为研究人权提供了一个可普遍化的理论框架,但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是真实世界中的真实的人。真实的人不是观念上“大写的人”,而是活生生的现实存在。“
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普遍人权中的“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
人权研究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现实存在着的真实个人。人只有作为真实的存在,才能选择有德行和有尊严的生活。才能真正体验到人之为人的道德价值。同时,人作为一种现实存在,必然是社会之人,人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成长和发展的,因而,人的权利问题也必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和人与人的交往之中。一个远离社会和人际交往关系的孤独个体,其权利只能是一种想象中的权利,而孤独个体的想象权利必然游离于社会关系之外,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到满足和实现。
由于人不可能离开社会关系而存在和发展,在处理与他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时,所涉及的伦理关系就不只是权利问题,还有与权利相关的义务问题,所以,真实个体的权利也只能在与义务的彼此统一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个人,在道德上不值得推崇。应用伦理学研究不是哲学思辨,不是慨念的语义论证,而是以研究现实的道德生活问题为学科使命,它所涉及的人权问题必然发生在现实的人身上。正因为如此,从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出发展开应用伦理学领域的人权研究,是必须首先确立的一个根本方法。
启示之二: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研究人权。当今世界正处于多元文化共存和跨文化交流的时代,“说其‘多元’,是因为再没有一种文化、模式、意识形态、宗教或诸如此类的东西能令人信服地在一种绝对意义上宣称是唯一的、独一的或甚至最好的体系;说其‘跨文化’,是因为人类诸团体再也不能孤立地生活,因而当今人类的任何问题如果不在多文化的参数中看,在方法论上就已经是错误的”。
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问题或人权问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产生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现实的道德问题可以超越文化因素而得到正确的理解。文化人类学以文化多样性和地方性文化的视角关注和研究人权,可以揭示具体人权在不同文化情境中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运行机制,从而打破西方文化中心论所设置的和竭力推行的人权标准。
西方文化中心论认为,非西方社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是落后的和错误的,非西方社会要取得人权上的进步就必须接受西方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文化人类学倡导的文化解释方法为那些不同于西方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的非西方社会的多元化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通过文化解释,可以发现不同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背后存在着的文化传统上的差异,而这些不同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既然能为当地人所认同和接受,自然就有其存在的理由,围绕着普遍人权这个共同的文化标识或文化象征,不同文化和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人权交流和对话亦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应用伦理学在研究某一个生活领域的具体人权问题时,必然要涉及地方性的文化知识和文化差异,这就要求研究者立足于地方性文化知识,理解当地人的道德规范、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从而发现对于某一人群或某一共同体来说,何种具体人权是与其文化传统相吻合的,哪一种具体人权的实现是最为急迫的,以期在众多的具体人权中选择那些对当地人最为有益的人权来予以讨论和对话,找到解决人权难题和人权冲突的有效路径。例如,在生命伦理学研究中。
由于不同的文化特别是宗教文化对何谓生命以及生命意义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因此,有关自主选择堕胎是否是人的一种权利的讨论,就带有明显的文化差异性特色,地方性文化知识和地方性道德规范对理解堕胎自主权就显得尤其重要。
启示之三:以整体观(holism)的方法研究人权。整体观方法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不同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和相互整合的,因此,必须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彼此影响来研究问题,反对孤立地理解某一事物。研究特定文化环境下的任何具体的人权,不能就人权而讨论人权,而应当既关注人权所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艺术、宗教等社会条件,将人权问题与复杂的社会背景紧密结合,与更广范围的社会环境联系和整合起来进行系统研究。
只有对某种具体的人权所涉及的多样化的社会和文化因素有所了解,才能动态地发现人权受社会生活条件或约束或支持的现状,才能切实地认识这种人权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整体观作为一种特定的认知方式,尤其重视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场域性”,人权总是特定场域下的人权,总是与社会和文化环境相联系的人权,而不是孤立的人权。以整体观方法研究人权,就需要将研究的注意力转向某一具体人权所涉的多个场域,并对此进行尽可能全面的描述,通过对各种社会条件的观察和分析,提供与某一具体人权的内涵和实现机制相关的“场域性”图景。
例如,经济伦理学研究分配正义权,就不能将它仅仅视为市场经济机制下的自发性演进的权利,不能完全照搬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分配正义权利观,而应依照整体观的方法,既要考虑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自由,也要考虑某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还要关注穷人的生存境遇和人权改善,甚至要顾及社会和谐等政治因素。只有在充分研究了与分配正义权有关的各种社会条件之后,才能正确地把握分配正义权的内涵,从而提出有效地实现分配正义权的可行方式。
作者:孙春晨 来源:道德与文明 201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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