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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学研究的整体视野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学


  生态伦理学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占主流地位的是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由于其理论的局限性,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并未能较好地指导人们全面深入地认识全球生态危机的复杂成因,也未能提出更为合理与更为切实有效的生态道德要求,它被人们发现的理论与实践的缺失越来越多。受德性论伦理学在当代复兴的影响,当代德性论生态伦理观对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以德性论的视野去突破规范论视野的局限,以更好地推进人类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事业。不过,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企求完全替代规范论伦理观,具有矫枉过正之嫌。本文尝试探索一种以德性论为主、规范论为辅的生态伦理学的整体视野,以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贡献与缺失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主要表现为强调行为后果的功利主义与强调行为动机的义务论这两种理论倾向。由于它们都以普遍的生态伦理原则来评价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并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因此,它们的这种共同特征就被当作是生态伦理学中的规范论视野和研究方法。虽然,规范论的这两种生态伦理观,并没有找到一种全面、坚实的理论依据,也不具有充分激励生态道德主体保护自然环境的积极性的能力,但是,它所取得的一些突出的成就,也不是可以简单地加以否定的。它为生态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初始的知识基础和道德资源,即使具有错误、教训和理论的严重局限性,也可以启示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后来者。

  

  首先,生态道德关系是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关系,环境行为是连接着主体与客体的,作为行为,它具有主体道德外显,现实存在的客观状态方面,因而需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寻找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而不能只是在主体身上寻找。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从生物个体、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层次进行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基础的探索,提出内在价值、系统价值、生物共同体、大地共同体的范畴,寻求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的外在现实的客观根据,并努力探索各个不同层次的生态道德对象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用以指导与约束人们的环境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基于人类生命与非人类生物的生物特征,以及生命对生态环境的高度依赖,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提出了一些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虽然这些原则和规范具有抽象性、形式化,离开与人类主体的道德品质缺少联系等不足,但是,在全球生态危机的严峻情势下,它所提出的原则和规范,有许多却是人类生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要求,甚至是最起码的道德,例如,尊重自然正常的生态过程,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的稳定、繁荣和美丽,人类的非生存需要不得牺牲生命物种的基本生存需要等。


    而且一些原则和规范,如泰勒提出的自卫原则,分配正义原则、补偿正义原则等,还具有化解具体情境中人与自然冲突的作用。再次,规范论生态伦理观根据生物学、心理学、动物行为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甚至宇宙学、现代物理学等现代科学知识来论证其生态道德主张,虽然具有直接将科学等同于伦理学的缺陷,跨越了西方传统的“是与应该”的鸿沟,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以消解“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如果认为对科学知识的认知不具有增进生态意识和帮助人形成良好的生态道德重大作用,则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在阅读辛格、泰勒、利奥波德、柰斯、罗尔斯顿、甚至拉夫洛克和马古利斯着作中的科学知识时,难道我们没有由衷地形成对生命物种对地球生命系统的关心的情怀、对大地共同体的生态责任感!我认为,把现代科学融入伦理学,经由这些科学的认知明显地、实实在在地影响人们的精神状况,发挥增强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感的巨大效果,正是规范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贡献,只不过是我们没有找到科学认知对生态道德感的这种复杂的作用机制,没能进行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已。最后,规范论所提出的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尽管不能够从内心深处充分激励不同的个体的生态道德的自觉性,但是它的明显的优势是具有保护环境的实践针对性,有许多原则和规范,不仅已经参与了不同国家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政策和环境法规的制定,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而且由于它面向实践的特点,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实际上,有些共同的生态道德要求与基本环境行为规范在社会中的长期宣传,以及在环境教育中的实施,已经使不少人逐渐树立了生态道德感和环境义务感。

  

  当然,规范生态伦理观也存在重大的缺失。按照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批评意见,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与现代人际伦理领域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主流范式,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而不是行为者本身,它们把普遍的行为准则作为核心,而忽视了人作为行为主体的生活意义,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人的完美品质和德性的成长问题。因此,一种完备的生态伦理学不仅应该提供人们行为的指导规则,而且更应当促进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美德的形成,应该更加关注行为者的道德主体的品格和德性。人对自然行为是否正当与合理,是由人的整个人格或品质决定的,而不是仅仅由关于行为的普遍的外在规范决定的,因此,在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上,生态伦理学应该主要致力于培养具有生态德性的人。具有生态德性的人才有动机和能力去选择有利于促进生命繁荣和环境美好的行为。规范论所强调的生态伦理的普遍准则和义务要求,并不能有效地激发不同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因而不能充分地激励人们自觉自愿地关爱生命与关心环境。

  

  除了缺少根本的德性论视界之外,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局限是把人与自然多样化的复杂伦理关系简单化和片面化,从而希望用一种简单化普遍原则和道德要求,以规范论的外在约束方式去处理极其复杂的生态伦理问题。例如,从生态伦理所应关怀的道德对象来看,规范论的各种流派,都只考虑到一种道德价值的对象,比如,动物解放主义和动物权利论只考虑到高等动物,生物中心主义只考虑所有动、植物的个体,生态中心论则只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和完整、生态过程的正常,而忽略了对多维道德客体价值的同时考虑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从规范论各种流派的建构其理论基础的方法看,像内在价值、权利、自由、利益等许多人类道德领域的概念,移植到动物、植物等生物或生态系统上,虽然对认识生态伦理的复杂关系具有启发作用,但并不是十分适宜与合理的。而将生态系统的稳定、繁荣等生态规律的特征直接当成是生态伦理的要求,否定了科学与伦理学的区别,是一种不合理的论证行为。而且,由于受当代科学的理性分析和逻辑推导的影响,规范论的各种流派几乎都忽视了伦理学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心理的微妙机制,许多时候把生态伦理学变成了冷冰冰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由于以上原因,特别是缺乏与生态道德主体的德性相关的目的性动因,道德情感的机制,因此,其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分离,抽象普遍的形式主义要求与具体实现方式的脱节,很难完全落实到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中,难以充分纳入到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去,更不用说,对不同人类个体、社群,民族等生态道德主体的生存目的、生活意义、生存方式的根本性影响了。面对自近代以来,尤其是工业文明以来物质主义过度发展,泛滥成灾,几乎要瓦解地球生命维持系统的严峻危机状态,如果没有道德主体德性、品格、境界的极大提高,重新确立人的生存意义,改变目前的生存方式,并依此形成与人的德性完善相一致合理的、多样化的生态道德规范,即建立起一种德性与规范相融合的生态伦理学,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就不会有希望。

  

  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突破与局限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环境德性伦理学)的兴起,被人们公认为是以美国学者托马斯?希尔1983年发表的论文《人类的卓越理想与自然环境保护》为标志的。希尔通过反思“什么样的人会倾向于破坏自然环境”以及“如果我们肆意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们将会变成什么样的人”,把规范生态伦理的我们应该做什么转移到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即转移到人的内在品格上来但是,这一新的研究视野和方法引起学术界的积极回应,则是在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与美国哲学协会西部分会于2000年举办了主题为“环境德性伦理”的研讨会之后。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把关注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乎环境道德规范转向环境行为的主体及其德性。罗纳德?桑德勒指出:“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回答这个问题当然需要提供一个我们应该如何行为的解释。但仅仅是关于行为的一套规则、一个基本原则或者如何做决定的程序并没有完全回答这个问题。一个完善的回答在形式上不仅包括我们应该怎么做而且包括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对环境伦理学而言,“完备的伦理学看起来不仅需要关于行为的伦理(anethicofaction)对环境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指导,而且应该提供关于品格的伦理(anethicofcharacter)提供关于环境我们应该做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态度和精神定势(dispositions)。”m2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强调的是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动性的道德主体方面,注重其对待自然的行为背后的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在人与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关注人应该具有那些态度和情操,在平时应该培养人对自然应该具有的那些品质和美德。即是说,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视角在于强调,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优先于人应当做什么,强调对人的环境德性的养成和培育优先于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范性约束。


    如果把生态伦理学的重心转向作为道德主体方面,而不是行为的自然客体的要求方面,那么,生态伦理学所要求的环境美德,就势必要从主体方面去寻找。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提倡者的确是这样做的。比如,托马斯?希尔对谦逊、感恩和自我接纳,赫斯特豪斯对审慎、仁慈、节制、同情和谦逊,弗拉茨对友谊,詹尼弗?威尔士曼对仁爱和忠诚,雷恩?瑞克森对团结,比尔?肖对尊重等传统的人际德性重新进行阐释,把它们延伸和扩展到自然领域,这就形成了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需要的环境德性。显然,德性论环境伦理学首先是传统的人际道德这些德性扩展到自然界的结果。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显然是对美国着名的大地伦理学家利奥波德扩展道德共同体对象的一种“反转式模仿”或“倒置式模仿”。我之所以如是说,是因为利奥波德拓展生态伦理学的道德对象时,是将道德客体的对象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水体……大地。而德性论环境伦理学则不是扩展道德客体,而是反过来扩展道德主体的性质。当然,除了扩展传统的人际德性途径之外,也还有其他一些途径和方式。例如,通过解读环境保护的典型人物的生活事迹来归纳环境德性的内涵,通过以美德伦理来联系环境问题进行理论建构等。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以复兴一种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思想,以人类的兴盛为目的,强调自然世界的繁荣是人类生存不可脱离的生态环境,主张将自然世界的繁荣作为一种目的本身,而包含在人类的兴盛之中,环境德性是推进人类和非人类作为个体或共同体达到兴盛的品格特征。

  

生态伦理学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另一个重要见解,是主张环境道德行为不仅具有理性的动机,而且具有情感态度。这种情感态度不仅可以施之于人,而且可以施之于人以外的动物、植物、各种生态景观,这种对自然物和生态环境的关心、热爱、同情、慈悲、敬畏等情感,是人们帮助和拯救危难中的动物、保护和培育植物、美化和恢复环境的各种道德行为的情感动力。这不光与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原则要求不同,甚至与复兴传统德性论的道德理性主义方式也不相同,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道德情感主义路线。在西方,对道德情感的心理机制的解释是由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的。休谟断言,同情是人类普遍具有的自然倾向,一切道德行为都是以行为主体的“同情”为基础的。而这种同情的合理理解,就是现在道德心理学中所说的“移情”。道德主体通过自身的想象去感知他人的心理活动,使他人情感状态进入自己的内心,从而引起自己的情感共鸣,引起同情、慈悲、关怀等利他主义的道德行为。虽然移情最初只是指人类主体站的情感体验,但他可以扩展到主体与客体之间,即将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扩展到非人类的存在物之间。而这种通过移情产生的更为深广的对他人和天地万物的关怀思想,在中国的儒家传统伦理那里就早已出现了。是故美国的德性伦理学者迈克尔?斯洛特指出:“休谟认为,正是有了移情的能力,我们才会产生依照道德而行为的意向,也才会领会道德给我们提出的要求……休谟在此所表达的见解,其实在儒家思想中早就有过探讨,当儒家谈论‘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的时候,他们实质上就是在谈论移情现象。因此,我认为,在西方出现之前,移情现象,移情的基本概念,就早已在中国思想中发挥了作用。王阳明,程颢,甚至可能还有孟子,都将移情视为道德或者伦理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我在此将要展开讨论和辩护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尽管它从休谟那里接受了一种更为直接的灵感——事实上在许多早期的中国哲学家那里早已有了先行的探讨。”移情有助于说明我们为什么关心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甚于邻人,关心邻人,关心人类甚于动物,关心动物甚于植物,关心植物甚于无生命之物。这是一种符合人类移情天然倾向的现象。根据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的情感态度的观点,当代人的确应该利用情感机制激活已经钝化,甚至猴灭了的敬畏自然、关爱生命的生态良心,重新培育关心自然的情感品质,把我们的生态关怀的情感扩大到飞禽走兽、花草树林,所有生命物种,以至于山川湖泊,江河大地、乡土自然,以及整个生命共同体居住的地球生物圈这个的绿色家园。

  

  笔者认为,以上就是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两个重大突破。当代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的确非常需要德性论的视角和方法,但是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尽管德性论提出了被规范论忽视或强调得不够的主体德性和道德情感,但是,它对生态伦理学的完整性和复杂性认识得非常不够,主张仅由德性论的向度和视野来建构一种生态伦理学是极端片面的,是缺乏整体性的复杂智慧的偏见。在一个完整的生态伦理学中,德性和规范都是有机统一的,因而都是不可或缺的。虽然规范论的观点有只强调自然物方面的客观外在约束,具有形式化、抽象化的性质,是不合理的、不如人意的,但一种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还是必须的,它可以通过人们对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关系的深刻理解来重建。如果仅仅从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或境界去对待人的环境行为,那就会使人们的道德态度走向以主体的需要为标准主观主义,这种完全从德性走向自然关怀的主张,甚至会导致将环境德性当成人类兴盛的一种手段的人类中心主义,正好走到了规范论中只强调生态道德客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种极端。


    其次,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主张从传统的人际德性扩展环境美德,尤其是主张从人类的兴盛来扩展环境美德是不够充分的和比较狭隘的,甚至可以说带有“自恋情结”。因为仅仅从人类自身的角度去扩展环境美德或生态美德,就会有意无意地忽视自然物的习性、利益和需要,也会忽视人类与所有其他生命物种共同组成的生命共同体这个大家庭的整体需要和利益,甚至不会自觉地去为这个生命的大家庭做出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这种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恰恰是生态道德中无功利的利他主义的最高境界。因此,这种仅仅从人类自身角度扩展出来的美德,其人类的性质还是过于突出,而自然性、环境性、生态性也就必然不够充分和完整,骨子里还存在着利己主义、不够谦虚和傲慢自大,还需要从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以及对博物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等知识的学习中来理解自然,克服这些不良习性,真正形成对自然界的谦虚、敬畏、感恩和关切等全面的生态美德。再次,在道德的调节方面,道德很难专门针对内在的思想和情感品质,而是需要与人的行为表现结合起来。所以,德性与规范需要统一。因为人的德性和德行是统一的,德性是道德的内在方面,德行则是行为的外显方面。


    人对环境的行为尽管是由人的德性决定的,但是道德必须通过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没有一种生态道德评价可以只依据一个人的德性去进行褒扬或谴责,相反,我们是通过一个人真实的环境行为经历,例如环境卫士或环境破坏者对待环境的不同行为来了解他的德性,从而对其展开如实的褒扬或谴责。仅仅德性方面还不是道德调控的对象,人们不能只是根据德性去提倡和禁止人的环境行为,而是对特定情境中的行为提出倡导和约束的要求。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针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能引导和禁止人们对待自然的特定行为,也才能使环境美德的形成和培养具有环保实践的依托。最后,德性论生态伦理观在解释道德主体的环境行为的道德动机时,一方面采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的理性主义方法,另一方面又用休谟的情感主义方法。事实上,在人们实际的伦理行为中,道德行为认知方面的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都是存在的,只是所包含的成分多少和作用大小不一样,并没有断然分开。对环境行为的两种完全分裂的对立解释,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中的一种“精神分裂症”。要有效地克服伦理学中的这种精神分裂症,培育当代人所需要的生态美德、高尚情操及各种生态文化素养,需要人们从环境伦理、生态美学、宗教信仰的诸多角度,去认真地研究和体验理性与情感复杂的相互渗透过程和作用机制,片面地采用非此即彼的方法来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三、以德性为主规范为辅的视野融合

  

  作为一门完备的生态伦理学,必须包括德性论和规范论这两种视野和研究方法,它们是生态伦理学整体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是互补的,也是应该融合的。实际上,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中的大地伦理,就包含着大地情感的美德,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也包含着对生命物种和生物圈的关怀与爱的美德,简朴生活的美德,动物解放论对高等动物遭受人类商业化生产、消费中的各种折磨、虐待所饱含的慈悲、同情和关切,也体现了髙度的生态美德,只不过它们由于主要关注的是道德行为的合理性,遂忽略了从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去加以专门的情感研究。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中比较包容的学者,也主张环境德性伦理与主流的功利主义、道义论和契约论等规范论生态伦理是兼容而互补的,而不是排它的。最为根本的是,从全球生态危机的紧迫态势和导致它的各种复杂因素来看,只采取规范论或者德性论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不可能承担探寻促进人类生态好转和恢复的完备理论和实践方式,二者都同样需要,都有着各自的独特作用。所以,在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中,人们不应该坚持独树一帜的半截子真理,而应该走中庸之道,自觉地使这两种研究视野和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当然,我们提倡的这种视野融合,并不是一种折衷主义的融合,而是一种既分主次,又各自发挥其作用,且能相互促进的融合。

  

  生态伦理学必须以德性和境界为主,是因为现有的环境状况主要原因是我们人类长期以来对待自然的错误态度和行为的后果,而要完全改变它,也是首先需要我们人类道德主体的目的、动力、情感、精神品质有一个良好的状态,才会有合理的生态道德的设计和实施。而生态的原则和规范,也是随着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的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而阶段性地提高和升华,而不是永恒不变的僵化机械的原则。就生态美德的现实而言,在人类生活中,像具有生态美德的环境杰出人物,虽然极其稀少,但是,就是依靠这少数人物的美德,给我们人类保护环境带来一种理想追求和希望。由于这些具有生态美德的人物的示范和引领,人的德性和生存境界才能不断升华和完善,人类的环境道德水准才会日益提高。因此,德性论的生态伦理其主导倾向是理想性的崇圣向上的激励伦理。而规范论的生态伦理,是根据人类已经造成的生态后果,以客观的现实状况为基础,建立起拯救环境的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而要求人们在环境行为上遵守最起码的生态义务,以防止环境继续恶化。尽管它也提出一些具有崇高德性的道德义务要求,但是,由于是以其不偏不倚的普遍原则、平均主义地要求每一个人,它的主导倾向则是止恶防非,约束人的环境行为违背共同义务的惩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起码道德或底线道德。虽然仅仅依靠这种底线道德不可能推动人类根本改变地球的环境退化趋势,但是如果人们连这种最低的道德要求都不能做到,而只是高谈生态美德,难免堕入凌空蹈虚的空谈。显然,我们既要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把德性论的激励机制与规范论的约束机制结合起来,才能逐步有效地提高整个人类社会的生态道德水平。

  

  生态美德是由人对不断完善的生活意义的不懈追求来决定的。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人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生活,向往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天地万物的共生,与自己的心灵协调,必然会形成感恩自然、关爱众生、珍惜资源等善良品质,也会在生活方式上寻求符合自己个性的文雅、健康、充实、安宁、高尚和简朴的生活方式,自觉地减少对环境的压力,积极地为生态恢复奉献自己的力量。然而,当今世界的严峻现实是,整个人类从生态足迹的使用上看,已经用去了近两个地球,地球的生态状况仍在加速恶化,但世界上绝大多数人依然盛行物质主义的幸福观,人们都以高消费的奢侈生活为目的,加之相互攀比,唯恐落人之后,由此整个世界沉溺于纵情物欲享受之风,这种情况尤其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甚。但是,在物质财富丰剩,生物圈又加速退化的情景下,世界上仍有许多人不能满足基本的物质生存。故那些比较实际的学者,如生态经济学家赫尔曼?E?戴利,便主张实行零增长的稳态经济,同时采取限制最高和最低收入的办法,以及增强生态道德规范的作用,来保障每一个人的健康的物质生活的满足。而那些看得更为深远的学者,如历史学家汤因比,日本学者池田大作,都认为,人类要从根本上保护生物圈,就必须追求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克制人对物质的贪欲,把爱和慈悲扩大到所有生命物种及其生存环境。[6]385_432从生态伦理学的视野来看,前者具有规范论的意义,后者则具有德性论的意义。尽管要让大多数人改变长期形成的以物质享乐为目的的人生价值观非常困难,但是我们亲历的生态灾难、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都迫使人们必须逐渐改变那些既不利于环境,又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的错误的人生目标和生活方式,尤其是对青少年和下一代加强生态美德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从小就参与接触自然、享受生态审美体验、关爱自然的各种有益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注重培养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观和幸福的人生目标,培养和形成各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培养新一代的生态公民。随着人们长时期的不懈努力,与生态文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风气和大多数的人生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就会逐步养成。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生态道德规范、各种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和环境安全的需要,有效约束那些过度消费、加重自然负担的生活方式与环境行为。

  

  关于生态德性的研究,现在还停留在个体道德主体的水平,因为它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受西方个体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还没有从整体的角度研究社会群体的生态德性,例如民族、阶级、社团等道德主体,尤其是主权国这种最重要的道德主体的生态德性。我认为,缺乏这一层面的研究,是生态伦理学的最大缺失。主权国家既是一个政治组织,又是一个集体性的道德主体。世界上大多数人都生存在主权国家之中,这些人也很少有人能够改变这些国家的发展导向,超越其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约束。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物质主义导向的,都把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当成自己国家压倒一切的目标,在这样的目标面前,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也都只是迫于世界舆论不得不做做样子罢了,即使要保护环境,也是只顾自己国家的环境,而置他国的环境和地球生命维持系统于不顾。在生态伦理的意义上,现在绝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是国家利己主义者。全球的资源竞争、环境纠纷、领土争端,几乎都是出现在主权国家之间。因此,在国际社会领域,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不能形成基本的底线生态道德和崇高的生态美德,则抑制全球环境的加速恶化就是毫无希望的。


   显然,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大多数主权国家确立了基本的生态底线德性,并且为地球生态状况好转和恢复开始培育一定的自我牺牲的崇高生态美德,每一主权国家社会内的个体,才会在国家生态保护的价值观、伦理观、政策法规和各种制度的影响下,有利于逐步转向轻物欲享受,重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生存方式的方向上来,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才有希望。当然,在强调主权国家形成生态美德的重要性时,也必须同时强调在国际社会以公平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确立适宜的方法及合理的程序,对主权国家的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环境正义和生态道德是保障生命共同体之基本善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正义与德性的相互制约,从而保障生态伦理在实践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如果缺少生态道德,仅仅追求环境正义,各个主权国家就会以环境正义为借口,只顾争夺环境资源而不愿放弃自身利益,从而使地球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下去。如果只是提倡生态道德,而不同时主张环境正义,则那些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的国家和民族的环境利益和生态利益将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就会挫伤这些国家长期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具有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国家和民族就会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在提出主权国家需要形成新生态德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际社会的生态伦理规范对各主权国家环境行为的调节与约束的重要作用。

  

  德性论和规范论,作为生态伦理学研究的不同视野和方法,是互补的而不是互斥的。以德性为主导,生态伦理学才能明确其研究目的、人类生存的意义、保护生态的动力、生态道德才能够不断获得超越和完善的力量之源;以规范为基础,才能保障人类行为的客观现实性、外在约束性,生态美德生成和培育的外在条件和现实土壤。只有将二者有机地融为一个以德性为主规范为辅的完整视野,而不是固执一种非此即彼的片面视角,并自觉地运用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生态伦理学这门学科才能获得全面和长足的进步。


    佘正荣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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