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近年来,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发展迅猛,行业的职业伦理问题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研究显得越发重要。在面临伦理困境时能否做出正确的决策,既关系到对来访者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复杂;不同民族和文化对“心理咨询”的看法以及可能发生问题的“道德预判”也必然会影响大众对于伦理原则的认识。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文化因素与经济社会因素交织的国家,伦理原则的标准和困境必须被放置到“决定心理咨询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上来看待。
一、伦理的定义和与文化的关系
在维基百科上,伦理学的定义是:“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称为道德哲学或道德学,其西方历史十分悠久,其源头可以在最古老的史诗与神话中考究。伦理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它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法则体系,即‘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此类处境’,‘我们为什么又依据什么这样处理,,并且对其进行严格的评判。”在我们的文化中,“伦”意为“人伦”,即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如“伦常”、“纲纪”一一封建礼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特指尊卑长幼之间的关系。“理”是“道理”,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从根本上看,东西方在对于“伦理”的定义上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人们约定俗成的,类似于道德的行为准则。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伦理”形成的背景,或者其形成的载体一一文化。且不多论东西方文化的渊源,但是文化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不然现在的“跨文化研究”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那么不同的文化,不同的载体,必然会产生不尽相同的伦理准则。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伦理准则的差异,并非是在“大是大非”的层面,并不绝对是一种行为在这种文化的伦理准则下是被赞扬的,在另一种文化内就是被鞭挞的,当然也不排除有这样的情况。多数不是“是非”的判断,而是类似于“表达方式”和“程度”的区别。比如,我们重亲情,而西方人更加独立,并非他们没有亲情;比如我们讲人情和关系,西方人讲标准和规范,
当西方人遇到而二选一且两者相当的情况,其实选择任何一方都有人情或关系的因素在内。
二、案例分析
考虑完伦理的问题,再来探讨标准和困境。
1、案例一
X女士,50岁,离异,长期患有严重的忧郁症,多年的心理和药物治疗都未明显见效。虽然有较稳固的咨患关系,但是X女士长期以来都有自杀意向,并且不接受住院治疗,她有多种自杀的预案,而且坚决不从家中移除可以帮助她实施自杀计划的工具。生存下去对X女士来说非常痛苦,她真心地希望能解脱。然而,她却不希望子女因“母亲自杀”而有过多的精神压力。她有时表示依赖咨询师对于她的生活可以改善的看法,但是她更多是希望咨询师能够帮助她有尊严地,在对家庭影响最小的情况下解脱;希望咨询师能向家人阐述她死亡的原因;间接的帮助她可以安乐死;在她准备自杀的过程中给予支持。
按照伦理原则,在咨询师有理由相信X可能会实施她的计划的情况下,咨询师应该马上危机干预的程序,不论咨询的效果和关系怎样。在过去的咨询中,曾经这样做过,但是结果只是损害了咨询关系和X的信任感、安全感和控制感。
从上述的伦理困境来看,是东西方文化共同存在的一一即对生命的重视和保护一一危机干预高于一切。更多的时候,在对于这种类似于“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人类的准则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就是我们最重视的是生命。无论是西方宣扬的“人权高于一切”,还是我们的文化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当然,不能排除部分文化和民族的特殊性。比如,非洲的原始部落中有“食人族”。他们对于人类生命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当我们在评判他们的时候,是不是用的是自己的文化载体的伦理标准去衡量别人的行为?当然,不是说“食人”是值得鼓励的,而是从文化作为伦理标注的载体角度出发来客观的阐述这个问题。
2、案例二
L,女,18岁,高中毕业生,刚刚参加完高考。高三阶段曾经因为学习压力过大,尤其是来自家长方面的压力,造成了轻度的抑郁,后经治疗好转。现因报考志愿的问题与家长分歧较大而出现一定程度的抑郁症状,寡言少语,没有社交活动,整日呆在家中无所事事,无躯体症状。分歧在于自己愿意选择离家较远但是名气较大的学校,家长偏向于让孩子选择离家近但是综合实力一般的学校。而家长找到咨询师,希望咨询师能够“说服”孩子,按照他们的决定安心上大学。
这个问题兼具发展性问题和心理障碍的性质,但是很可能是情绪因素造成的抑郁症状。当咨询师在进行引导时,不能以自身的想法和认识来影响来访者的判断,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案例中,咨询师不能直接影响来访者让她选择哪个学校,而是通过循循善诱的引导,使来访者走出选择的矛盾,敢于选择或者敢于舍弃。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当来访者舍弃了自己的想法,去了家长选定的大学,当她再次遇到挫折和问题的时候,咨询师在她眼里很可能会成为家长的“帮凶”;但是当她按照自己的选择决定的时候,家长随时有可能会指责咨询师。即便现在没有指责,在以后出现问题时,也可能逃脱不了干系。
可能以上的案例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可以表达出在东西方文化不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我们处理东方文化内的问题时按照西方的伦理学原则很可能会影响咨询的疗效和给咨询师带来更大的困扰。而且,以上的案例中,对家长进行咨询和治疗可能也是有必要的。但是,这其中的矛盾是不可忽视的。在西方背景下,这种家长是不可理喻的,而在我们的文化中,这是家长对孩子无微不至的爱。
3、文化差异下的伦理思考
类似的例子还有“隐私”。“隐私”作为一个法理概念是由西方的价值体系所输出的结果。而在我们的文化体系中,“隐私”更多的是一个伦理概念。西方人认为,隐私权保护从一个侧面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这是他们作为近几个世纪来,因掌有话语权而占领的价值判断制高点的结果。因为只有按照他们的价值体系和判断标准,才是正确的,才是先进的,才是能够继续存在的一一这是赤裸裸的强盗思维。如果非要论处发展水平的话,西方文化的基点在于耶路撒冷,而耶路撒冷是中东,是传统意义上的东方。那只能说西方文化是鼓吹出来的,是东方文化的变种。当然这种思维也是不尽科学的,只是强盗的思维人人尽可反驳,人人尽可唾之。
关于中国人教育孩子和西方人教育孩子在对待孩子隐私的这个问题上的差异,和我们越来越倾向于运用西方的“伦理”标注来判断教育问题的时候,我们已经失去了自己的标准,而是心安理得地屈服在这种“制高点”面前。至于到底应该怎样合理的保护“隐私”,我们更应该从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和经济的综合因素来进行考量。
三、小结
正如在政治伦理中,我们走的不是资本主义道路,也不是前苏联式的社会主义道路,而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样,中华文化背景下的咨询关系中的伦理学标准也应该是中国特色的。而这个标准的探讨和制定是一个漫长和不断适应和修订的过程,心理学工作的从业者任重而道远。
王玺(西南大学心理学院,重庆4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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