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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学研究对象与理论归宿反思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学


  20世纪50、60年代以来,人类生存环境日趋当前环境问题,传统伦理学仍然是完全适用的,不

  

  恶化,这一状况促使人们从各个领域对人类征服自然的活动进行反思。于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生态伦理学异军突起,成为应用伦理学中的一门显学。在人类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生态伦理学建构了一整套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但是,这些理论在转化为环保实践的过程中,却遭遇到许多现实的困难。究其原因,除了环保实践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外,在理论上,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研究目的是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思辨,还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利益协调?尚存有待辨明之处。

  

  一、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思辨,是生态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但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如何理解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上,生态伦理学界存在着分歧。1975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在《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中阐述了一种代表性观点,他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的角度论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此后,罗尔斯顿又相继发表论文,强调生态伦理学是一门新伦理学,因为旧伦理学只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而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以弗兰克纳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待需要建构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这种观点力图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对象向外延伸及至子孙后代甚至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有感觉的生命,主张对整个世界给予道德关怀和爱护。但是这种对非人类的生物和自然界的关心以及对它们的道德地位的承认,都是以人类的利益为立足点的。


    我们认同后一种观点。伦理学自古以来就是一门实践学科,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两大部分,理论伦理学是从形而上的、先验的哲学原则出发,推论一般道德原理;实践伦理学则从现实生活的具体伦理问题入手,试图帮助人们在具体情境中做出合理的决策。当然,这种区分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应用伦理学既不能脱离对自身理论前提的合理性证明,也需要对具体实践领域的道德规范进行形而上的考察。生态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它既要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思辨,研究生态伦理学成立的理论依据、生态伦理规范的构成,同时还要研究道德规范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具体应用,解决人们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实际遇到的问题。生态伦理学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这种冲突直接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间接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生态伦理学并没有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追溯伦理学学科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伦理学的核心内容。伦理学始祖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人的德性和幸福的一门学问,幸福就是人的特有本质的实现,对人自身幸福的关注构成了早期伦理学的基本内容。在中世纪,神学成为官方主流的意识形态,伦理学的功能就是为宗教伦理进行理论的论证。但神学伦理学依然没有脱离人这一主体,尽管这些论证都是在承认上帝至高无上的前提预设下展开的。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调节这一矛盾为目的的规范伦理学应运而生。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标志着伦理学进入以道德判断的逻辑分析和语义学分析为主题的元伦理学阶段。元伦理学主张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价值判断采取中立的态度,这种学术旨向削弱了伦理学本身的实践功能,以至于有人认为,在造成西方20世纪中叶社会道德危机的因素当中,冷落现实生活的元伦理学难辞其咎。所以,20世纪50、60年代,伦理学的研究范式又发生转移,规范伦理学重新复兴,应用伦理学备受关注,伦理学领域又充满了人伦日用的气息。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中,生态伦理学才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受到世人瞩目。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人的问题始终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只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伦理学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生态伦理学是基于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对环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人际冲突进行协调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从研究内容看,生态伦理学的主题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孤立地探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得到说明。在生态伦理这一特定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以生态环境为载体以自然为媒介,以利益调节为目的。人类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行为最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生态伦理学中存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分野。非人类中心主义又包括痛苦中心主义到生命中心主义各种派别,它们的理论立场各有不同,但立论旨标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如果缺乏对大自然的虔敬之情,那么关于自然的权利、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等种种探讨,都不足以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得以成立,除去某些理论自身就出自强烈的宗教情怀之外,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保护自然的策略。即便是从保护自然环境的实用目的出发,作为一种宣传的策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似乎也有存在的必要。但是,我们认为,大自然不可能具有外在于人类需要的内在价值,“如果没有人类,整个世界将变成一片荒野”只是在拟人化的意义上我们才赋予大自然以价值;同时,自然也不是有意识的主体不享有某种被赋予的权利,因而人类也不会对自然负有义务。在这个意义上,人与自然永远不可能成为伙伴关系,人是自然界中唯一具有能动性的道德主体人类可以利用自然为自身服务,以自然为人类活动的舞台。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正是人类未能正确处理人类自身利益的表现。例如任意排放工业废弃物、污染大气表现出某些人无视他人的利益,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而不可再生资源的大肆开采表现出当代人无视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缺乏历史责任感。因此,生态伦理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必须立足于人类自身,立足于人类的整体利益。生态伦理学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作为价值主体来看待,就把‘本应关注的有限自然资源在人类中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抛在脑后”,最终消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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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类整体利益包括两个维度,即人与自然维度上的人类整体利益和人与人维度上的人类整体利益。


    生态伦理学的实践功能只能在人与人的维度上实现以人类整体利益作为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在当前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生态伦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解导致了人们在理解“人类整体利益”上的分歧。在人与自然的维度上,人是作为相对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而言的一个“类”存在,“人类整体利益”是人类作为一个“类”存在而表达的利益,它表达的只是人作为”类”存在的“一种”声音。虽然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声音,但是,各种声音的较量最终取决于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在政治、经济地位上具有强势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声音占据了优势,它抹杀了作为人类整体之组成部分的每一分子间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别,遏制了弱势集群的利益要求。这时,人类生态理念的表达既不是根据其正当性,也不是看它是否表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依据言说者社会地位的高低。因此,生态伦理学如果以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立足于人与自然的维度来理解“人类整体利益”那么,“人类整体利益”所诉诸的只能是某一部分政治、经济强势集团的利益,它所表达的往往是强势集团的话语倾向。边缘人群由于在政治、经济地位上都处于劣势,他们的声音相对微弱甚至被淹没。这导致某部分强势群体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幌子下,压制甚至剥夺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达到扩张自身利益的目的。

  

  在人与人的维度上,“人类整体利益”突出的是“人类共同体”这个整体的概念,它既包括共时态上一切“现实的”人,也包括历时态上一切“可能的”人。只有首先确立人类相对于自然界的主体地位,才有可能讨论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以人类中心主义作为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背景,是生态伦理学基本的前提预设。正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人类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才具有了意义。环境保护中能动主体的责任担当,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合理分配,这些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容构成了生态环境伦理的主题。在人与人的维度上讨论人类整体利益,将生态伦理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伦理,就要求生态伦理关照人类整体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需要。出于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保护,边缘人群基本的生存利益必须予以关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类整体利益作为生态伦理学基础的意义。

  

  我们强调生态伦理学应该着眼于人与人维度上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因为这种理解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其一,它有利于明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复杂情况。如美国的“明智的利用”和“环境正义”两个运动,前者代表了美国一些既得利益阶层,尤其是对环保有着直接影响的工业企业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后者则代表着美国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他们所关心的是直接影响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城市环境。因而两者分别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保护环境会制约经济的发展,限制资源的利用,这不仅会影响到有产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为他们工作的人的就业机会。结果便是,当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两个本来对立的阶级,反而同时站到了环境保护主义的对立面。这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是纠缠在一起的,抛开人们生活的具体社会情境,单纯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无法理解复杂的社会现实。其次,它有利于深刻认识生态伦理学理论与现实脱节的症结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这种情况,在生态伦理学研究领域,同一国家、甚至不同国家的伦理学研究者基本上都能达成共识,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领域不仅不同的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都存在分歧,例如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生态殖民主义、国家内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对保护环境的责任分担等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理论上的共识与实践上的分歧共存的现象?原因在于,生态伦理学把研究对象限定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证上面,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作为与“自然”相对待意义上的“整体”而存在,可以超越国家、民族和阶级身份的限制,因而容易达成共识。但是,伦理学不仅要进行理论的探究,还要对实践提供具体指导,生态环境伦理学尤其如此。它不仅要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还要对人们对待生态环境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要把生态伦理学理论落实为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仅有抽象的思辨远远不够,理论必须经由人付诸实践,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而就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具体个人而言,他很难有意识地把自身视为“类”的存在,他所能直接感受到的首先是作为个体与周围的他人发生的种种关系。换言之,人并不是直接作为与动物相区别的意义上的“类”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与他人相对待意义上的“人”而存在的。依照人类的思维倾向,具体的个人总是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自身的经济、政治地位出发来理解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建构生态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时,就不能撇开政治经济利益背景,抽象地构建面对自然的“类,的生态伦理学,而应当研究面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人”的生态理论学。生态伦理学的实践功能只有着眼于人与人的维度上的人类整体利益,才能转变为现实的物质力量。

  

  三、在人与人的维度上,协调同一时代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不同时代的本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生态资源分配和利用中的伦理冲突,促进人类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归宿

  

  生态伦理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以浪漫的思维方式来争取动物的权利,抒发自己的宗教情怀,或者抽象地谈论人与自然的平等;也不应只是泛泛而论人类的长远利益,对作为整体的“类”的人给予道德关怀,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生态伦理在具体操作领域所面对的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而是拥有不同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具体的人。“如果我们关于环保伦理责任的问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全人类的,那么,这样的伦理责任的落实就明显是软弱的;而如果涉及到一个具体国家或地区的问题,那么环保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就是势利的。”这正说明,由于人类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而造成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危及到人类生存并引起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切时,环保问题已经处于政治、经济诸种利益交织和价值观分歧的复杂背景中。

  

  审思当前生态伦理学研究轰轰烈烈,而环保实践领域冷冷清清的现状,其原因并不在于生态伦理学理论的肤浅或滞后,而在于生态伦理学本身忽略了理论与现实的衔接,忽略了环境保护所置身的具体情境。“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上,正是因为人类没有管理好自己,所以破坏了自然的和谐。这表明,自然的悲剧往往是社会悲剧的延伸,反过来又加重着社会的悲剧。要把理论层面的生态伦理学落实到实践层面,就必需直面同一时代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不同时代前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生态资源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由于世界各地区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地位的人拥有不同的切身利益,这必然会导致人们对生态伦理原则接受程度的不同,甚至在实施中偏离生态伦理规范的初衷。生活在不同社会背景中的人们生态道德境界存在差异,生态伦理学就要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在理论立足点上有所偏重。在经济发达国家,可以提倡痛苦中心主义、生命中心主义、甚至生态中心主义,通过启发它们的宗教情怀和提高道德境界来尊重大自然、爱护生态环境。而在温饱都难以保障的经济不发达国家,就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首先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有暂时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应该予以宽容。在生存得以为继的前提下,再去启发他们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意识,不过这种启发也应立足于功利的角度而不是德性的角度。脱离了人们具体的生存处境,不顾接受对象在经济阶段上的差异,一味宣讲超拔的生态伦理观,会给人以隔世之感效果稀微。

  

  生态危机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既然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先行利用了地球上珍惜的不可再生资源,当前的环境污染也很大部分由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发展所致,那么发达地区就应当对保护生态环境承担更多的伦理责任。经济发达地区应当主动向不发达地区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及道义上的支持,尽力避免不发达地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重蹈环境破坏的覆辙。任何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向不发达地区输出环境污染,甚至进行生态殖民的行为都是应当禁止的。这就是代内公正的问题。代内公正的具体含义“是指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机会平等、责任共担、合理补偿”料切。

  

  除了解决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代内公正问题,生态伦理学还要处理好本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正的问题。后代人以及未来的人是必然要出生的人。“后代人由于不在场,或者在场但不具有上述本代人所具有的制度安排权、话语霸权和资源与夺权,后代人的这种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无法表达和宣示自己的权利、需要和利益。他们必须有道德代理人和权利代理人。,,[6而只有本代人才能充当后代人利益的代言人。因此生态伦理学要把代内的伦理关系扩展到代际之间,把伦理关怀的对象由本代人延伸到后代人,尊重后代人的基本权利和需要,构建合理的代际道德规范,创造代际之间和谐的伦理关系,自觉充当后代人利益的代言人。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今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模型,而是包括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内的综合性社会发展理论。生态伦理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之一,生态伦理这一功能的实现有赖于通过“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协调人类自身的利益。如果说人类生态环境恶化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类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未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同一时代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不同时代的本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生态资源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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