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随着人与自然环境冲突的加剧,环境伦理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20世纪70年代以后,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伦理学,也随之孕育形成。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也展开了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Ethics),又称作生态伦理学、大地伦理学或地球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是谁的道徳?自然是否具有道德的属性?
—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由于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类社会内部的关系,这使它又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由于是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而不是所有的关系,这使它又有别于一般的自然哲学。
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提出要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研究。论者认为道徳所反映的现实利益关系是多维的,包含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这三维关系。除了强调人与社会的关系,还应当^重视其它两种关系。
要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研究,这是因为对于人来说,自然界具有两种基本属性:一方面,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物质交换的对象。因而,道德自然应当反映并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方式和态度,直接影响着人类自身的利益,影响着人类的生存、进步和发展,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是一门从道德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交叉学科。它根据生态学揭示的自然和人相互作用的规律性,以道德为手段从整体上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上对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他们不主张把道德的研究领域扩展到人和自然的关系中去,而认为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根本不存在道德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环境伦理学的对象。
认为人和自然环境之间不存在道德关系的学者认为,道德关系是通过人的道德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些行为受主体的道德观念支配并受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自然界中的生物包括人以外的所有高等动物都没有道德观念,人类也无法要求它们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以在人和自然界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道德关系。
由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则是人改变环境的行为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即环境道德关系。以自然环境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决g环境道德关系的本质,使这种道德关系有别于人类社会其他的道德关系。环境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这种道德关系的特殊性,制定道德规范,指导人们依据客观规律保护良好的环境、改造恶劣的环境和创造优美的环境。
二、关于自然的价值自然界有没有价值?这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只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回答和科学的论证,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才是可能的。
尽管长期以来科学和哲学不涉及自然价值的问题,或者完全忽视自然价值的问题,不考虑人类主体之外的事物的价值,认为只有人有价值,自然界是没有价值的,或者离开人自然界无所谓价值可言,但现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自然界是有价值的。
许多学者认为,“价值”表示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关系,是指某一对象(客体)能适应或满足主体的需要。当某一对象符合主体的需要,满足主的利益时,我们说它是有价值的。自然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物质、能量和信息三个方面,从人类产生的时候,它就为人们所知晓和利用。因为人类必须依赖开发利用自然界的价值而生存。
生态价值是指地球生物圈作为生命维持系统或人类生存系统的价值,可用地球上基本生态过程的健全、稳定和正常运筘来表示。有人称它为生态福利或生存价值。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价值主要是自然界物质生产过程创造的。它的源泉主要是太阳辐射,具有不可代替的性质,不能仅仅从商业性价值进行计算。从自然界自身的尺度,需要承认自然界自身具有内在价值。传统伦理学把人“当作目的”,把自然界当作人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也就是说,它只承认自然界的外在价值。环境伦理学应当把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一自然”系统“当作目的”,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
有学者指出,那种认为“价值只与人的主观目的性相关,只与人追求的有意义的目的相关,而与除人之外的任何事物无关,于是价值就只存在于人类社会,自然界则只是一堆不具有价值属性的客观事实”的观点,是一种极深偏见。事实上不仅动物,而且植物、单细胞生物、甚至化学耗散结构,都具有相似于人类的追求自身价值的目的性。也有学者认为,整个自然界在某种程度上有自我认识、自我调节、自我超越的能力,有一定的内在目的性,而且如果主体性可以被认为是系统以感觉形式记录内部和外部作用于它的存在状态的能力的话,那么它就普遍存在于具有有机组织复杂性的那部分生物中,从泛理性角度说,人类就不是自然界唯A具有主体性的生物,自然界有自己内在的价值。
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的价值是建立在自觉维护自然整体的价值和促进&然进化基础上的,人类必须超越自身物种的局限性,在追求自己发展利益的同时为其他生命的发展创造条件b有人从自然不存在人类意义上的价值观和价值评价出发否定自然内在价值的存在,这是片面的。总之,所谓自然的价值是自然存在的属性及对人来说具有某种有用性的描述,从自然具有内在和外在价值中我们都能推出一个结论:自然是必须受尊重和保护的。
三、关于自然的权利
这是环境伦理学得以成立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其实权利”和“价值”这两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对自然界价值的确认,也就是对它的权利的确认。
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第一,不能依据动物和其他生命没有道德自律而否认它们的生存权利;第二,不能刀切或无差别地看待人的权利和生物的权利;第三;人类权利与自然界权利不仅是有差别的,而且是有矛盾的。
与西方,尤其是动物权利论者辛格不同的是,我们虽然强调自然权利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强调自然界权利的差异性,即人类权利与自然杈利的差异性。
有的学者认为自然界的权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权,是自然界的利益与自然界的权力的统一。论者吸收罗尔斯顿的观点,认为自然界的权利就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有权按生态规律特续生蒋。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所有者要求它的自下而上利益要受到尊重;(2)这种权利要求是合理的,权利所有者对侵狃它们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也就是说;它是由&然界的利益(福利)和自然界的权力定义的。
也有的学者提出“非人类的生态权利”的概念,谈的也是自然界的权利何题V.认为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⑴生物生存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生存的愿望,都珍惜自己的生命。(2)生物自主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按其种群的生态活动方式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应该适应生态系统整体支配并决定分的自然选择机制,否则,就谈不上生物的自主权利。(3)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坚持不干扰和破坏那些生态极限。在自然荒野中人应顺应自然的发展和演变;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领域中,人应承担起谨慎地改造自然、管理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既促进生物生态安全,也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
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是环境伦理学狗另〜个焦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或出发点是廿么?是藤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则立场还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这是近年来最抢眼的问题之一b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人类中心主义”辩护的,另一种则主张要扬弃“人类中心主义”。
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认为i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应一切以人为中心,i或啬—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犬的利益出发。“人类中心主义词,&西方传入我国理论界后,人们对它的涵义众说纷纭。其中最常见的二种现象是用其词而不究其义,甚至以讹传讹,把》人类中心主义”说成是夂人类统治主义”、“人类征服主义”、“人类沙文主义”等等。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具有特定涵义的文化观念。首先,这种文化观念把人看成是自然界进化的目的,看成是自然界中最高贵的东西;其次,这种文化观念把自然界中的一切看成为人而存在,供人随意驱使和利用;最后,这种文化观念力图按照人的主观需要来安排宇宙。上述第—点,构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灵魂是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同样地也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简单地等同于“人类沙文主义”。“我们不能否定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主体地位,而一概地反对‘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反对的是,片面地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对自己采取狭隘实践态度的‘人类沙文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也许有诸多形式。不同的哲学传统会造就不同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思考。“人类中心主义”就是努力从人类整体的利益出发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考虑在与自然发生关系时人与人应该有怎样的一种合作和互助梢神;主张在一切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抉择。对于我们来说,人类的利益当然是环境问题的核心,而且只有在人类之间进行合理(理性的和道徳的)协调,才能及时、有效地改善正在恶化的人的生存条件,努力营造一种适合人类发展生存的生态平衡,从而更好地成就人,成就其美好的理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也承认“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认为作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和伦理观念,"人类中心主义”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扬弃。突破人类中心论是现代科学的最重大成就。
“人类中心论是人的一个主观愿望,科学的发展已经否定了它的合理性”,“这是人类认识的飞跃性进步”。环境伦理学就其实质来说是非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因为它不是以人的利益作为唯一的尺度,它重视人类利益,但它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尺度。
有的学者指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在于:首先,它只关心人类及其环境,不顾其它生物的生态环境,这是“种传统的伦理学。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其次,人类中心伦理只把自然看成人类的资源,讲究利用的合理不合理,而实质上自然不仅是人类的资源,也是一切生命体的资源。因此,仅以人类利益(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或包括人类环境的利益)和价值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弱化的人类中心生态伦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包括非人类生物的利益和生态价值。再次,人类中心主义者都是从人类功利主义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后,人类中心主义是不科学的,其伦理是人类主观的。人类应该扩展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范围,站在更大范围的自然的立场(包括人类在内)考虑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行为原则,这种伦理应该是生态中心的一切生物相互依存的生态伦理。
也有学者指出,超越并不意味着否定乃至放弃人类的利益,而是人类的利益在自然系统中与所有生物的利益通过相互依存关系协调为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必然首先考虑整个自然的利益和其它部分的利益,以此约束人类的利益。非人类中心主义不是不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对人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人类更深入地了解自然界的整体,而不是单凭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去对整个地球的进化施加定向的影响,从而促进生物圈健康发展。
五、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
近二、三十年以来,随着人类环境危机的加剧,西方的环境伦理学研究有了迅速的发展。许多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或环境工作者提出的用道德手段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坚持人、社会、自然协调发展等合理观点,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当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夹杂着一些环境利己主义观念。
有的学者指出,有些西方学者,或者赤裸裸地站在西方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立场上,鼓吹为了维护“富国”的现有生活方式,不惜牺牲“穷国”的生存权利;或者以“全球问题”、"环境共有”为名,粗暴地干涉发展中国家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利用本国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反对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或者以人类环境文明的“救世主”自居,不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巨大差距,把自己的环境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压抑发展中国家人民环境道德进步的历史主动性。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环境中心主义伦理观。这两种伦理观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事务施加影响。
有些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西方环境意识形态的主流,在促进发达国家系统地实施环境保护,改善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层面,尤其在针对第三世界上,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严格地说,是以西方国家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G•哈丁的“救生艇伦理”把西方国家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方面的心态表达得非常明白。哈丁认为,各国之间的关系犹如救生艇式的关系。畜国处在救生艇上,而穷国则是等待救援的落水者。由于艇的承载力有限,它最多只能救上几个落水者,否则救生艇便会因超载而倾覆。
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因而,这种伦理思想和行动被第三世界视为生态帝国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而遭拒斥。
环境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其中也包含着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诸如强调权利的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等等。但它在运用其理论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时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做法。从理论的一致性原则出发,并不区分富裕社会与贫困社会、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而采取“一刀切”。如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等。
由此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都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观而被第三世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公正性。
有的学者认为,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协调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首要伦理原则是正义。环境正义,要求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本国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地球自然资源消费、使用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下,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之际,少数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名,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和环境主权,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自己的正当环境利益,承担起超越自己能力的环境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的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的侵害理应为解决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一方面,作为“补偿的正义”,它们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不是“恩赐”,而是对以往不平等的环境权利的“补偿”。另一方面,作为“分配的正义”,发达国家应当回到环境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的环境权利,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能力,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
六、环境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
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新型的应用伦理学,它遵循的是区别于传统伦理学的新的道德标准、行为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这些原则和规范的确立和实践应用,对于用道德手段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的学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总结了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1) 爱护并尊重生命和自然界。这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新概念,是一种新的道德原则,因为只有爱生命和自然界,才有生活,才有未来。
(2) 不应当伤害生命和自然界,反对毁灭生态的战争,反对掠夺性的开发资源。我们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从尊重生命的立场出发,应当尽快抛弃过去关于安全的概念,反对军备竞赛升级,爱惜地球上的资源,把过去用于军备的资源用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不断提高地球生态系统维持生命的能力,建立关于安全的新概念。
(3) 应当保护和促进生命和自然界的发展。人类应当保护和促进生命和自然界的发展,即人类只要存在着就必须开发利用资源。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环境变化,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掠夺自然,硤坏自然,从而引起自然界退化则不是不可避免的。
(4) 确立新的全球伦理观,即对人类公共利益的关心。因为,世界是有机的统一整体,环境伦理学就是要把人与自然协调的价值观作为人类应有的价填取向,把有利于协调人与自然过程的关系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统一的方法为根本方法,才能既有利于人类的道德完善和道德进步,也有利于整个地球文明的繁荣和进步,建设人与自然交融的新世界。
有的学者从生活的具体层面来论述环境伦理的主要道德规范,认为除了要坚持利益公正的基丰原则外,环境伦理的”游戏规则”可以归纳为“合理消费”、“控制人CT’、“维护和平”、“适度发展”等几个方面a
还有的学者保护大自然是人类共同的道德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热爱大自然,保护自然环境”,并把该原则确立为人们处理与自然关系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具体来说,要遵循以下几条:
(1) 热爱大自然,与自然为友。大自然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对大自然的热爱,实质上是对人类生命本身的热爱、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爱护。
(2) 爱惜动植物,保护生态平衡。一旦地球上的动植物遭到盲目的毁损,人类就会失去维护生命所必须的物质交换对象和自然环境。
(3) 优化生产方法,防止环境污染。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必须克服在生产中急功近利、只顾追求眼前利益而不考虑环境污染给人类造成严重危害的不道德行为。
(4) 发展科学技术,合理利用自然资竭。为使人类社会持续向前发展,要汆I们在发展科学技术和生产劳动中节约自然资源,特别是合理利用那些“不可再生产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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