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政治的变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西方伦理学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研究方向、研究对象、论证方法、论证手段等方面都呈现出与以往伦理学截然不同的风貌。但是,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的伦#学的影响却始终没有销声匿迹。这位当初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后来声誉卓著的英国功利主义的先驱,曾因关干道德世界和认识世界相区分的思想而启发了包括康德在内的一大批近代伦理学大师的研究成果。而对当代沦理学的发展来说,休谟伦理学的影响更显得重要而特殊,以至于在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中,人们总能看到它的影子,听到它的声音。对休谟伦理学的这种意义的探讨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当代伦理学的发展脉胎和基本走向,而且涉及到对休谟伦理学以及哲学,的整体评价。本文不揣浅陋,试作以下分析。
1谈到休谟伦理学的现代意义,首先涉及到的一个基本方面是他关于道德关系
1和事实关系相区分的思想,这一思想被称
1之为“休谟法则”,其基本内容就是:不能从仅仅陈述“是什么”的前提中推出“应该怎么办”的结论来。
休谟从沏底经验论的立场出发,把牛顿《光学》中关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区分引伸开去,得出一个伦理学的结论;道德感情恰似声音、颜色、热与冷这些知觉属性一样,完全取决于观察者的天性结构,而不依赖于观察对象的某种事实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为例。你可以从各个方面来考察它,看看你能否发现出你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来。不论你从哪个方面考察它,你只能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的事实。只要你考察的是这个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直到你转而反省自己的内心,感到9己心中对那个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才发现了恶。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情感的对象而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在你心中,不在对象中。〜休谟在这里强调的是,直接当f的事实一一如凶手的作案动机、凶手ff意谋杀的行为及对于尸体的处理等等——并不构成我们加给凶手的品性,恶”。只是由于我们的天性结构,才会卢生道德上的不赞成的感情或谴责的感情。因此,道德的基础在于感情。
在休谟看来,对于道德行为,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所研究的关系(类似、相反、性质程度和数量比例等)与道德所体现的关系不同。前者的联系词为“是”或“不是”,后者的联系词则是“应该”或“不应该”。根据未被前提所包含的东西,在结论中也不能出现这一逻辑规则,道德关系既然不在科学所研究的诸种关系范围之内,它就不可能从那些关系中被推导出来。理智、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休谟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着极其重大的关系。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休谟为G己的这个“新发现”兴奋不已,认为简直可以和牛顿在物理学中的发现相媲美。
在古希腊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那里,“是”和“应该”、价值世界和事实世界基本上处于混沌未分的状态之中。苏格拉底的“美德就是知识”最明显不过地体现出这种关系。他认为,追求知识对于人们的行为有极大的意义,没有一个人是明知不对而又故意犯罪的,因此,知识乃是使人们德行完美的必需之物。柏拉图则进一步从理念论出发,以“善自体”为最高价值,而智慧则被认为是达到“善自体”的必由之路。智慧的内容尽管多种名样,但重要的是:没有数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智慧。与休谟处于同一时代的洛克在考察道德法和道德行为的过程中,虽然注意到道德判断中事实和价值经常混淆在一起的现象,也注意到研究道德关系的重要性但他并没有从认识论根源去探讨价值和事实的区别问题,也没有为这种区别提供明确的逻辑理由,休谟的伦理学、尤其是著名的“休谟法则’’正好在这些方面弥补了历史的空白。
尽管休谟关子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相区分的思想只是将一个重要的问题提了出来,但是他本人当时就确信它“会推翻一叻通俗的道德学体系—。继他之后,经由叔本华、尼采、基尔凯郭尔、西季威克、柏格森等非理性主义者的努力,到了二十世纪初,G•E•摩尔的工作使得休谟听预见的事情确确实实地在西方伦理学界发生了。
英国哲学家G•E•摩尔莩有西方“现代伦理学之父”的声誉,他于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被公认为“标志着20世纪沦理学革命的开端”的著作。因为这部著作“对伦理学问题的认真分析和研究,有助于说明早先关干伦理问题的著作中的大部分观点是极其混乱的。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些著作的作者没有能对他们试图回答的问题作出清楚的区分。#这种区分首先并主要是指关于事实和价值、伦理此界和科学世界之间的区分。只是由干摩尔提出了“自然主义谬误”的概念,那些仅仅从陈述事实如何的前提推出应该怎样的结论的伦理学思想和流派才受到了系统的和本质的批驳。
古希腊以来的西方伦理学学派林立,但最基本的派别有两类:自然主义伦理学和非自然主义伦理学。自然主义伦理学,例如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和斯宾塞的进化伦理学等,用“快乐”、“较进化的行为”、“人类欲望的目的”等实在的性质来定义道德辞,它们都是可以通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加以研究的属性;非自然主义伦理学包括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康德的伦理学以及神学伦理受,等,它们把某些形而上学命题作为伦理学命题产生的基础,因此又被称为形而上学伦理学。摩尔认为,无论是自然主义伦理学,还是形而上学伦理学都是“自然主义谬误”,都在被推翻、被批判之列。针对前者,摩尔重申了休谟业已提出的观点;伦理学是关于评价、鉴别行为好坏的理论。科学事实能够告诉我们实际上人们是怎样采取行动的,却不能真正解决“我应当做什么”和“什么是真正的善”这样的问题。针对后者,摩尔指出,形而上学伦理学虽然没有将伦理学陈述降至科学定律所要求的水平,却错误地认为“善”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即存在干超感觉的世界中。它用超验的客体来界说道德辞,因此其错误性质是和自然主义伦理学一样的。形而上学伦理学把“什么应当存在”和“我们应当怎么办”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了产在他看来,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存在的东西,暂时的也好,永久的么好,确实是好的吗?”推而广之*对于任何存在物的特性,人(门总是可以提出“但是它是善的吗”,“但是它是正确的吗”等等,由此证明自然主义必定是假的。这一方法被称为“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西方人通常认为它是对干休谟关干事实和价值关系的论述的补充和发展。
摩尔关于“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以及他本人的分析方法和“善是不可定义”的思想,使他的伦理学成为20世纪西方伦理学革命的开端,后来的大部分道德哲学家都从中受益、并且沿着摩尔所开辟的道路继续他们各自的研究,尽管完全赞同摩尔观点的人并不多见。摩尔对干自然主义伦理学和形而上学伦理学混淆事实和价值的错误的批判,使这两种道德哲学理论体系遭受了极大的打击,以至于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只有不占主流的少数人继续持类似的观点,而且这种坚持也主,限于修补原有体系的漏洞以便或多或少地避开摩尔的诘难。另一方面,由摩尔开始,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主流逐渐倾向于形式主义,这一特点集中表现在直觉主义、新实证主义等伦理学派中。伦理学家们在将事实与价值、道德与科学知识绝对对立的前提下,专注干从形式方面探讨问题,把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限干对道德语言进行逻辑的或语义学的分析,以期通过这一方法,重新解释基本的伦理概念,重建伦理学。具有这种倾向的伦理学流派也被称为“元伦理学”,在五十年代以前它一直在西方伦理学界占据统治地位。
在这一过程中,休谟因其明确论证事实和价值的区别而得到特别的青睐,如卡尔纳普所说:“形而上学的命题没有意义,因为它们不涉及任何事实,这个看法,休谟已经表述过了。”@休谟关于道德术语的作用不是指示属性和关系、而是传达一种“满意的感情”的思想;关于事实判断与涉及思想关系的判断一样,能够有真有假,趣味判断和道德判断则没有真假的思想;关于事实判断和与思想关系有关的判断一样,是“不活跃的”,决不能凭借自己产生或阻止任何行为,而道德判断则反之的思想……等等,都与摩尔及其追随者的思想契合,与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的主流趋势相一致,因此受到当代偏好逻辑分析的道德哲学家的欢迎和重视。休谟关干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相区分的思想,对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在某种意义L可以说,“休谟法则”与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是针对同一种混淆所作出的两种不同的批判性解释。有人就认为,反对“自然主义谬误”就可以称为“休谟法则”;也有人认为休谟的说法比摩尔的说法“好得多”、而且“具有嘲讽特征然而,也有一些人注意到了“休谟法则”和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进而休谟的伦理学和摩尔的伦理学之间的区别。如彼沏姆就曾指出,休谟对于自然主义的批判,“实际上只想表明还存在着学派之间的分析,但是许多哲学家一直将其解释为他在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价值陈述不能从纯事实陈述中推导出来,因为在逻辑:上至少要求一个非事实的价值前提。休谟的这一萌芽状态的观点,到20世纪初叶被摩尔以新颖的手法加以发展。
他的著作在许多方面与休谟的著作不一样,它是持別地直接反对自然主义的实,“是”和“应该”的关系只是休谟的情感论伦理学的一部分;而在摩尔等当代西方伦理学家那里它是被当作整个道德体系的主题与中心来论述的。休谟在《人性论》第三部分以及《道德原则研究》中,不仅企图更全面地回答关于善、正确、公正和美德的元伦理学问题,而且还论述]一系列其他问题,如在何种标准上它们被归结为人和行为?人以牺牲自身利益的代价赞赏和培养道德,这在心理学意义上如何可能?以哪样的规则来断定伦理学的讨论赞成某种判断、反对另一种判断?……尽管休谟对这些问题的论证还不够清晰和充分,但他无意中使一种类型的讨论转向另一种类型的讨论,特别是从关于意义的讨论转向关干动机的讨论,从关于元伦理学问题的讨论转向具体道德问题的讨论。因此,休谟的伦理学不象二十世纪大部分伦理学家那样全面倾向于形式主义。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休谟的伦理学和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关系,及休谟的伦理学和自然主义沦理学的关系。应该说,在首次论述“是”与“应该”区别的意义上,休谟的伦理学不是自然主义伦理学,没有摩尔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谬误”,他那个著名的“休谟法则”,第一个揭示了由摩尔后来所指证的“自然主义谬误”的主要内容和论证根据;但是,在休谟的伦理学中却包含有关于人性的抽象思辨以及关干实际行为的规则这两方面内容。他在道德研究中使用的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即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即便是区分“道德关系”和“事实关系”的思想Hi是借助于这一方法而得出的。他的《人性论》的全部标题就是“人性论——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伦理学又可以说是属于自然主义的。总之,如果将“自然主义”定义为那些将价值术语等同干描述自然事实或形而上的、神学事实的语词的理论而言,休谟不是自然主义者;而如果以“自然主义”来指称那些把伦理学建立在“人性”、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伦理学而言,休谟的伦理学则又与自然主义相联系。
正是由于这样的复杂性,我丨n王注意到休谟的伦理学和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方向的关系时,不能忽略它与另一股虽不那么显著、但仍不甘示弱的势力——当代自然主义伦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主要方面至少有以下三点:
(1)在方法上的承继关系•以休谟等人为代表的传统的自然主义主要热衷于用经验事实(感情经验事实)的自然性质和人的自然本性来解释伦理词汇,或以此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当代自然主义尽管遭到以摩尔为代表的主流派的抨击,但他们在做出反击和修正的同时,仍然主张用经验的、科学的和非超自然的方法来研究伦理学问题。无论是杜威的实用主义伦理学、还是马斯洛、弗洛姆的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伦理学,以及朱利安•赫胥黎的进化的伦理学,都是如此。
(2)休谟在阐述道德关系和事实关系的区别时,曾谈到,从“是”到“应该”的“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这一要求对于当代自然主义伦理学来说,恰恰是一种启发,一部二十世纪自然主义伦理学史,几乎就是不断地“举出理由”对道德关系和事实关系的沟通进行说明的历史,亦是竭立设法避免陷入摩尔所批评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历史。例如,二十世纪上半叶自然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杜威和培里就不赞成将“是”和“应该”二者简单等同。杜咸将它归结为现实和可能的关系。在由“现实”走向“可能”的过程中,道德是工具,是联结两者的桥梁,培里则通过将“善”定义为“被欲望的对象”而使得价值和事实的关系不那么直接和机械,即将伦理判断变成了“关干经验事实经过粉饰的断语”。摩尔的追随者们说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因为他们还是企图把伦理判断和事实判断等同起来。实际上,正是由于他们对一般的道德原则和标准的直接讨论和确证,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分析哲学的形式化倾向;他们对道德关系这一“新关系”如何从事实关系而来所做的“论述和说明”,也使得休谟问题本身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3)休谟伦理学中的兼容并蓄的特点也为当代自然主义沦理学所接受。这一点特別地适合于五、六十年代以后掘起的新自然主义,如W•K•弗兰克纳、Av塞森斯格和F•福特等人。本世纪前期的培里、杜威等人主要侧重于回答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有价值的问题,而不重视对价值术语的意义、功能及证明等问题的研究,从根本上说,他们没有改变传统自然主义伦理学的研究方式,所以也就不能有效地回答摩尔等人的诘难。新自然主义则开始改变这一状况,“新近的道德哲学主要和元伦理学上的分析有关系;它主要研究的是概念的阐明与理解,而不是规范伦理学,尽管中包括一些关于惩罚、非暴力反抗、战争等问题的付论。—这个断语虽有些过头,但确实反映出一种新的倾向。总新自然主义试图通过这一途径,改变以往的自然主义者不重视理论证明和逻辑分析的缺陷,同时也改变分析哲学只重视逻辑和语言分析的形式化倾向。在这方面,休谟的伦理学因其内容独特而成为新自然主义经常研究的对象。比如,在将善恶的标准归结为对象在人的情感上引起的愉快或不愉快时,势必会产生一个问题,即价值的标准完全因人而异,是主观的。
为避免这一结论,休谟巧出道德的概念暗含有某种为全人类所共有的感情……,当一个人称呼另一个人为他的敌人……时,他被理解为是在说利己主义语言,是在表达他自己所特有的感情……。但是,当他给予任何一个人以邪恶的或可憎的或堕落的这样的称号时,他是在说另一种语言,并表达他期望他的所有听众都和他一致的感情,他在这里必须……背离他个人的特殊情况并且必须选择他自己和其他人共有的观点……。”这个思想受到当代新自然主义的大力推崇,他们甚至认为由此可以找到解决道德判断根据的钥匙。弗兰克纳就说,休谟的这一思想使得我们的道德判断有了合理的根据,并使得创造一套道德语言成为可能,同样,F•福特也注重对道德理论的思考,她并不主张价值实际上就是事实,认为价值不能还原为事实,事实也不能还原为价值;然而,概念的思考(对概念本性的研究)表明价值与事实巧逻辑上是相连的。G•:[•沃尔特更直接地(象休谟那样)根据道德来论证这个命题:“不是样样事物都能起到道德评价标准的作用的……我们完全明白有这样的限制……。这些限制已固定在涉及人类福利的广大领域内的某处……在道德争论中的考虑对人类福利的有关性是不能否认的新自然主义者们再一次从自然主义关于事实和价值紧密联系出发,并在休谟那里发现了这种联系的根据(这一工作最为明显地见于弗兰克纳的《善的求索》一书)a这对于首次提出从“是”与“不是”的关系推不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关系的思想的休谟来说,不啻是个有趣的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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