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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学


  环境伦理学虽然己经成为当今应用伦理学领域的一股引人瞩目的思想之流,但是其合法性危机并未解除,这主要是因为环境伦理学界似乎一直都没有给出关于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质疑以明确与有力的说明或辩护,因此对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做出的有力的辩护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

 

  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危机从根本上说不是由于它无助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所造成的,因为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伦理或道德的力量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不可或缺的,这主要在于:

 

  生态危机的解除至少需要三个层面的工作:(1)制定技术标准或借助于科技的力量是基础性的工作。尽管生态危机的产生与科技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生态危机面前,技术至上主义的魅力正在衰减,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够忽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历史是不会倒退的。技术如今己经成为世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己经深深地介入、渗入人类的一切活动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意识、行为、态度和生活方式等。现代人类的生存是离不开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条件的。”(陈敏豪:《生态:文化与文明前景》,武汉出版社,1995年,第263)很显然,在生态问题上,完全放弃科技的做法所换来的只能是回复到人与自然之间混沌未分的原始状态,而以这种方式所获得的人向自然的回归毫无疑问是文明的倒退,而且对此除了抒发一种极端浪漫主义的怀旧情绪之外,是无法将其变为现实的,对于当代人来说惟一的选择就是合理地利用科技的力量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之发展到一种新的境界。

 

  (2)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给人们在利用和改造自然方面提供一种硬性的或客观的尺度,使人们在行为选择上有一种较为确定的界域虽然说生态危机的影响己经越来越直接、明显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人们的生态意识水平己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客观地说,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会民众基本上仍然处于他律的意识水平上,这种情况也就决定了现阶段诉诸法律制度的调控对于环保实践是非常必要而且也往往是现实中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3)通过环境伦理道德的渗透推动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是拯救生态危机最终而且也是必然的选择。生态危机宄竟给当代人带来了什么?除了严峻的生存危机之外还在深层次上透现出了人类以往自然观和道德观上的一些缺失,这主要就体现在将人的需要或利益绝对化,忽视了自然界对人类需要的承载是有限的;同时利己主义道德观念的流行既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也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不无关系,因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发生总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建制的。所以要解决生态危机必然就要求人类形成一种新的自然观和道德观。

 

  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推进,以正确的道德观或价值观作为技术发展和运用的导向因素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正如汤因比所说:“迄今为止,人的伦理行为的水准一直很低,丝毫没有提高。但是,技术成就的水准却急剧上升,其发展速度比有记录可查的任何时代都快。结果是技术和伦理之间的鸿沟空前增大这不仅是可耻的,甚至是致命的。”(〔英〕汤因比、〔曰〕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3432)另外,将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理结合起来,解决好环境法制建设的根据问题,或者说为环境法制建设和法律的运用提供有利的辩护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而这都使得环境伦理具有十分突出的应用性或实践性品格。所以从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环境伦理学是具有合法性根据的,其存在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那么环境伦理学合法性危机又是如何产生呢?

 

  马克斯韦伯在谈到合法性问题时指出,合法性基础即是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基础,合法性的类型主要可分为神授的、传统的和法理的三大类型,因而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三种合法性辩护体系,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一个事物的合法性危机常常就是由于它或是失去了宗教的、或是传统的、或是法律的价值或意义系统的支撑所导致的。

 

  就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危机而言,我们认为它主要是由于失去了伦理传统的支持所造成的,这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过程中,总是试图站在千百年积淀下来的伦理传统的对立面来设立命题和概念,来拓展理论空间,它认为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成立的根据就是要对传统的主体际(人与人)伦理予以否定,因而它总是习惯于将建立在人的利益和需要基础上的伦理传统斥之为人类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主张要取消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资格,或者是要求将所有自然物都看成是道德主体。

 

  这种自觉地与传统决裂的致思理路导致了人们接受或维持环境伦理学理念的困难,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合法性危机,致使环境伦理学在近百年的理论建构演变过程中始终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回答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上,但是直至今日有人还在不断地指责,环境伦理学常常把事实与价值、自然和人文、哲学与科学、事物自身的属性与人们对它的评价混为一团,因而难以避免地陷入自然主义的谬误的困境中;(参见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还有人认为,环境伦理学大谈生态系统的固有价值,进而得出人应当伦理地保护自然的结论,这至少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参见靳连营:《生态伦理学是可能的吗?,《哲学动态》,1995年第1)这种状况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努力大都是学术性的,且陷入狭小的圏子,……大多数哲学家的著作都没有引起广大公众的注意。

 

  由于失落了传统而造成合法性危机,那么只有接续上传统才能够解除合法性危机,所以环境伦理学合法性的辩护无疑就应转化为一种立足于伦理传统的辩护了,但是这种辩护如何才能够做到恰如其分呢?

 

  将环境伦理思维与伦理传统连接起来并不是要费尽心机到历史深处去打捞环境伦理思维的颗粒,从而经过文献考古而将环境伦理思维产生的历史上溯若干年,我们以为这种联系传统的方式对于解决某些问题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任何问题被发现而得到提问都是有条件的,有背景的,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种伦理关系而提出来也是如此,将环境伦理学所主张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同于原始混沌未分的人对自然的依附性关系是不恰当的,以此来应对环境危机除了伤感和叹息,提不出任何建设性的意见和举措。

 

  我们认为,将环境伦理思维与伦理传统连接起来并不是要将两者硬性地缝合起来,而主要是通过对伦理文化的历史考察,分析环境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是否体现了伦理传统自身嬗变的一种必然趋势,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学的出现不仅没有导致伦理传统的中断,反而是伦理传统在新的思想纬度上延伸,而这种考察的前提之一是,我们必须承认伦理传统是一种文化现象,一种社会现象/‘它是从过去传递到今天的观念、制度、行为规范它经历较长时间的完善、积淀而获得了牢固性;它支配了多数的社会成员而获得了广泛性;它超越了个人性格具有了社会性;它在制度化和不断宣传的过程中又具有了神圣性;但同时它仍保留着文化的基本特征一一可塑性。’(郑也夫:《走出囚徒困境》,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34)前提之二就是,伦理传统是具体的而不是模糊的,环境伦理首先是在西方社会文化的土壤中萌芽生长起来的,因而我们的考察也主要是立足于西方伦理传统的变迀来展开理论分析的。

 

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是西方选择和确定自己的伦理系统的历史时期,到现代基本上形成了由理性主义伦理、经验主义伦理和宗教伦理三大组成部分所构成的一个伦理文化传统,但是迄今为止这一文化传统己经发生了两次明显的转变。近代西方伦理文化发展所服从的主题是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合理性证明和确定的价值导向,营造一种有序的世俗化生活格局,所以尽管近代西方伦理文化系统中学派和思潮林林总总,但是都带有道德绝对主义的理论倾向,即都着力于寻求普遍的道德规则或终极的价值标准,道德绝对主义的流行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对于形成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生活秩序是有益的,同时对整体利益和道德理想的追求也形成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文机制。

 

  然而一切美德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最大限度地满足日常生活的要求这样美德才崇高、永恒和持久,走出一般人水平的、哪怕是最崇高的美德,也只不过是充满诱惑力的和危险的东西。”(〔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个人和民族力量的源泉》,参见《新华文摘》,2000年第11)当西方近代道德绝对主义的流行使伦理文化更多地关注形而上的价值思维和理论建构而开始疏离日常生活和个人品格时,西方伦理文化传统自身就开始积聚起自我嬗变的力量。

 

  现代西方伦理文化的发展首先是以道德相对主义来取代近代的道德绝对主义,也就是说现代西方伦理理论的建构不再把思维中心放在去寻找普遍的道德规范上,不再醉心于道德形而上的预设,而是将个人的孤独、自由、心理和情感体验、非理性的自我看成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这种对理性主义或道德绝对主义的理论反动己经远远地超出了近代西方伦理学阵营中经验的个人主义伦理和理性整体主义伦理之间相抗衡的格局,而具有全新的理论转变的性质,即是说现代西方伦理主题变奏所反映出的是彻底变换道德本体并同时要求改变伦理学方法的一种根本性和原则性的改变。

 

  然而,道德相对主义固然可以成为消解普遍性、统一性的利刃,割除生活中在价值评判上所存在的僵化和呆板,但是这把利刃也可以伤及道德和生活自身,因为道德相对主义的流行首先即会造成对道德价值的解构而走向非道德主义,同时也会导致生活中意义世界的失落而使生命遭遇荒诞,这就像尼采、陀斯妥耶夫斯基、加缪等人所谈到的,当人类头顶上的道德星空和生活中的权能完全失落后,生存的意义就无法安顿了,人虽然有了绝对自由'但他除了荒诞和虚无之外也一无所有了。一旦世界失去幻想与光明,人就会觉得自己是陌路人,丧失了对未来世界的希望。这种人与他的生活之间的分离,演员与舞台之间的分离,真正构成荒谬感。”(〔法〕加缪:《西西弗的神话》,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所以,20世纪60年代以后,规范伦理学的复归可以既看做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纠偏,也可以看做是西方现代伦理文化的一次新的转折。

 

  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发展一是体现为政治伦理的兴起,一是表现为各种应用伦理思潮的勃兴。虽然说伦理思想舞台上更加五彩缤纷,但是作为对西方伦理传统的一种发展和延续,或者说作为西方伦理文化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现代伦理变奏的一个重大主题就是伦理思维不再服从某种抽象普遍的法则,也不再强调对个人生活的无限放纵和宽容,伦理思考着力于解决人的现实安顿问题一一如何在社会共同体中生活,如何与自然界相处,如何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困惑。这使得当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在总体上既放弃了某种宏大叙述的手法,但同时也反对回避崇高,而着力于思考伦理道德的现实应用,思考建立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内在道德机制,这也就是现代西方哲学和伦理学发展中所表现出的向生活世界回归向人自身回归的理论趋向。

 

  因此,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环境伦理思潮蓬勃兴起并迅速得以传播,除了由于生态危机的愈益严重并引起了普遍关注的现实原因以外,当代西方伦理理论的发展或伦理文化的转折也构成了环境伦理思潮兴起、发展不可缺少的理论背景,对理性主义的反思,对主体性的反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解构等等,可以说正是这种转折为环境伦理学提供了分析工具和话语表达方式。所以当我们在思考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时,失去了对西方伦理文化传统的演变的宏观把握是难以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辩护的。

 

  四

 

  实际上,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既然要以一定的伦理文化传统为背景,体现这一传统的新的发展演变,那么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就不能改变伦理学的本质,而只能是通过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更清晰地透现出伦理学的本质。

 

  环境伦理学主张将人与自然关系也作为一种道德关系来思考,这突破了只将人际关系作为道德关系的理论界域,而这种突破也就将什么是伦理学这样一个伦理学的元问题重新提了出来如果做一种文献上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关于伦理学的概念和界定是存在着许多描述上或表达上的差别的,但是不同伦理学理论体系成立的一种基本条件就是它要符合或体现伦理学的本质,这就如同麦金太尔所主张的,尽管在伦理思想史上存在着彼此不同的甚至互不相容的德性理论,但是它们总要维护统一的、核心的德性概念。

 

  那么伦理学的本质应当是什么呢?我们认为,不管哪一种伦理学在理论表达上如何新颖奇特,都不能违背或遮蔽伦理学在本质上总表现为一种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论或学说的一般规定,这样也就决定了,任何伦理学都需要一种人学本体论的论证,即回答人是什么或人是如何存在的问题,当这种思考或追问纳入到一种历史性的叙述框架中后,自然就蕴涵着关于人应该是什么或应该以什么方式存在的思索,所以对人存在的本体考察就构成了伦理思维的元点,这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人是一个惟一能够对人是什么这一问题提供答案的存在物正是依靠这种基本的能力对自己和他人做出(response)回答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responsible)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

 

  事实也的确如此,在人类文明史上,每一种伦理思潮或流派都依据自己对人的思考刻画出了不同的人的影像,也据此展开对人的价值意义的评判或提出不同的道德律令,从而形成不同的理论风格和价值导向。孔子之所以能够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人际关系协调的道德准则,是由于存在着一个前提的设定,即人性是善的,彼此之间能够贯彻着一种类我思维'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对人性的预设,上述准则的道德性是难以保障的。同样,萨特之所以将绝对自由作为主体伦理学的价值基础是由于他认为人,不外乎是自己造成的东西'而且人的现实存在只能是以个我的方式存在着,个体的我构成了价值赖以存在的存在'正是这种将寻求对一切人都一样的主体性的普遍规律看成是天生的偏见的人学本体论的思考使萨特的主体伦理思想与康德的主体伦理思想具有了明显的差别

 

  基于上述思考,那么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也就取决于它是否也给出了一种人学本体论的思考,并在这种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论证我们以为,环境伦理学是提供了自己的答案的。这就是,环境伦理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看成是一种道德关系,它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人学本体论论证的基础上的:人既是社会之子,也是自然之子,因此人既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也应该承担对自然界的义务。而且由此来思考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也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然界不是人类的敌人,而是人类的伙伴和朋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必然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环境伦理学就在推进和提升对人的认识的基础上体现出了伦理学的本质和价值要求。

 

  五

 

  今天环境伦理学的流派和学说很多,有所谓的生态中心论,生命中心论,动物权利论,自然价值论等等,那么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是为哪一种学说和观点进行辩护呢?

 

  我们以为,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并不是立足于当今哪一种具体的学说和观点,而是对环境伦理学发展趋向的一种思考。当今的环境伦理学在不断地向人们灌输着对人类未来生存的忧患意识,不断地指责人类征服自然在实践上所制造的祸端和在观念上所造成的虚妄,不断地强调回归自然的必然性。但是许多学说和流派在阐述这些观点时并不是在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上,也没有体现出伦理学的本质和理论品格,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背离了对人的本体的思考和价值关怀,这种理论上的跳跃是造成环境伦理学陷入曲高和寡境地的重要原因,也在客观上形成了人们对生态问题的现实关注与环境伦理学难以普及的极大反差。

 

  无论如何,人只能以属人的方式来存在,生态环境危机的消除还需要通过人的努力来完成,所以立足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才能够完成人的自我拯救,人与自然的和谐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保隐将环境伦理学建立在把人与其他存在物完全等同起来或主张消解人的主体性的理论基础上至多只能产生出一些纯粹的理论成果,而无助于环境保护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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