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十年前,我提出了“发展伦理学”概念,并对它所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了初步的探邱1][2]。其目的,是要对当代人类在生存与发展问题上出现的各种困境和危机做一点伦理上的研究,以便为在实践上解决人类面对的这些困境和危机提供一个伦理上的依据。本文的宗旨是进一步从分析现代发展观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出发,阐明发展伦理学的理论实质和价值就是追寻发展的合理性;发展伦理学的终极关怀是人类的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
一、发展天然合理论:
西方传统发展观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
西方工业社会形成的现代发展观的最根本的危机是发展问题上的价值观的危机。当代世界之所以会出现人的“生存危机”,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发展模式只有动力机制(如无限占有、消费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自由竞争)而没有发展的自我评价机制。它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发展”(即发展的技术问题),而对于“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的目的论、价值论的问题却漠不关心。社会发展的理论被看成只是研究社会“如何发展(得更快)”的“科学”,却忽视了社会“应当怎样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这个哲学的和伦理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说我们惟一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意义上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的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
现代发展观的“发展”概念是不同于“运动”、“变化”的一个包含着价值预设的概念。运动和变化只是表示事物同原来具有某些不同,无论是位置上的不同(运动)还是性质上的不同(变化),都不具有“方向”的意义:运动和变化既可以是向这个方向,也可以是向另一个方向。方向对它们来说是一个可逆的、外在的因素。而发展概念则不仅具有“与原来不同”(运动和变化)的意义,而且具有“方向”上的预设:它是向着某种确定方向的变化。这样,在发展概念中就内在地包含了一种价值预设:发展的唯一确定的方向就是具有积极价值含义的方向:卩“向上的”、“进步的”、“好的”方向。向着这个方向的变化就是发展,与此相反方向上的变化就是‘反发展”,即“倒退”。因此,发展就是这种确定价值的积累和向这种终极价值目标接近的变化过程。具体说来,现代发展观预设的发展的价值目标就是生产力的高效率、经济的高増长、消费者的高消费。
当然,传统发展模式也并非排斥一切评价。但是,它推崇的只是“技术理性的评价”(如工业生产中的生产效率的高低、经济増长和消费的指标)。这种评价只是对发展程度的评价,丝毫没有涉及作为手段的发展对人的意义问题。这种评价不仅不涉及发展的终极目的问题,而且还排斥和遮蔽了这个问题。因此,它只与“如何发展得更快”相关而同发展的“可持续性”无关。为了保证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消费指标的増长,资源的挥霍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都被看成是为了发展而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这种“代价”不仅被看成是“必然的”,而且被看成是“必须的,,。这样,物的尺度就取代了人的对待自然界就都是“应当,,的,即合乎i首德的了:对尺度,本来是作为手段的经济増长本身却成了发展的目的。其结果,是发展背离了人,经济的増长背离了发展的可持续性。
这种发展观对手段的迷恋和对价值的遗忘,直接导致了发展的“价值危机”。我们“做”的越来越多,而‘想”的却越来越少;我们探索科学和技术的大脑越来越复杂,而思考价值和伦理的大脑却越来越简单。地狱与天堂的界限在我们这一代人的眼中变得越来越模糊:我们把无止境地追求对自然界的掠夺和对自然资源的挥霍叫做“文明”、“进步”、“生活水平提高”,而没有看到这正是把人类推向悬崖峭壁的罪恶之手。在这种好坏善恶不分的情况下,发展得越快,就越接近地狱之门!如果我们还不及时醒悟,那么,总有一天,即使我们侥幸没有踏入地狱的门槛,我们所处的生活环境也会与地狱相差无几。
价值的危机又直接导致了“伦理危机”。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这种发展观把人改变自然界的能力和实践行为也看作是“天然合理”的。它的基本信念是:我们“能够做”(即有能力做)的,就是天然“应当做”的。这就等于完全取消了对人的实践能力与行为的评价、约束和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按照这种信念,人无论如何对待自然界都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有能力”砍伐地球上所有的森林那么砍伐森林的行为就是“应当”的。至于人的这种行为是否对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真的有好处(善)的伦理问题,则完全在它的视野之外。
二、传统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和发展伦理学
所谓发展伦理学,就是对现代西方发展观所推崇的发展模式和当今社会人们追求这种发展的实践行为所作的反思、评价和规范的一种特殊的伦理学。
传统伦理学的基本对象是解决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此对个人行为作出善与恶、应当与不应当的评价、区分和规范,目的是保证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行。因此,传统伦理学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个人的社会行为,而与人类的整体行为无关;仅仅涉及到社会关系而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无关。
发展伦理学则主要是对人类的整体行为(发展模式)的反思、评价与规范。它己经超越了仅仅关注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传统伦理学,而把人类如何对待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它主要的考察目标。这己经进入了伦理学的一个新的领域。
传统伦理学仅仅涉及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在传统伦理学的视野之外的。传统伦理学对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作出了评价和规范,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它却是建立在‘能够做的就是应当做的”的伦理原则基础上的。这一伦理原则的真实含义就是:在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伦理问题。在这种伦理学看来,杀一个人与杀一只老虎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伦理问题,后者与伦理无关。如果你有能力杀死老虎的话,你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为什么我们要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也作为伦理关系来考察?这是因为当代社会己经发生了“人与自然关系危机”,这个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自然危机”生态危机、环境危机以獅危机代表了它们的价值。人类不能去规定它,而只能去等)。这一危机最终必将导致人类的“生存危机”。那么,为什么我们又要对发展本身进行反省和规范呢?这是因为,造成这一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由于西方现代发展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扭曲,以及人类的发展实践对自然界无限制的掠夺性开发,己经造成了诸如“温室效应”、南极臭氧空洞的出现和不断扩大、野生物种的加速灭绝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而不合理的发展就是造成这一后果的根本原因。
然而,我们现在的理论仍然对现实中己经发生并日益严重的危机无动于衷。我们的哲学,仍然在对近代理性主义的主体性形而上学情有独钟,继续装点着近代哲学编织的真、善、美的花环,并为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掠夺而自豪。我们的主流伦理学,仍然龟缩在传统伦理学的框架内,拒绝探讨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继续把人对自然的关系排除在伦理关系之外。我们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在从各自的方面对社会进行研究时,都仍然在从对社会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封闭性循环的研究中得出结论,而对自然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则不予考虑。结果是明显的: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被排除在伦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的视野之外,自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在社会科学所阐述的各种规律中荡然无存。在人类新出现的生存困境面前,滞后的哲学、伦理观念和社会科学不仅对解决我们的生存困境无所帮助,而且不断地为解决这些困境的新观念、新理论制造重重羁绊。
发展伦理学是对发展本身进行评价和规范,它所涉及的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出现的问题。因此,发展伦理学必然与诸如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伦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两种伦理学都是要评价和规范人“应当”如何对待自然的问题。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原则性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发展伦理学是建立在人的生存论基础上的,而生态伦理学等却是建立在自然的“内在价值”基础上的。
生态学者们提出了“内在价值”说,企图通过确立自然界本身的内在价值来确立人对自然的伦理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观点是: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本身;这种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认识它、利用它。在人类认识它、利用它之前,它们的价值己经存在。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论基础是“内在价值论”。这种理论的实质,是确立了自然价值的独立性与自在性,即自然价值与人的“无关性”。这样做的结果,虽然否定了传统发展观对自然界的功利主义价值倾向,但是,它却在人与自然之间造成了一种“价值二元论”。因而它马上就又遇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难题,即如何从自然之“是”中推导出人的伦理行为的“应当”的理论难题:自然价值与人的“无关性”,一方面消除了人类在功利主义价值观支配下掠夺自然界行为的价值论基础,另一方面,也消除了人类保护自然的必要性:自然的内在价值既然与人类无关,那么我们为什么就应当保护它呢?[4]
发展伦理学是以对现代发展观的反思、对现代发展实践本身的评价和规范为基本内容的。因此,发展伦理学也必然涉及到发展实践应当如何对待自然界的问题。发展为什么不应当以破坏自然为代价?发展实践为什么应当保护自然?其原因就是因为自然同我们人类具有某种价值联系。因此,发展伦理学也必须回答自然的价值问题。
在发展伦理学看来,自然界对于人类具有两种价值。一是自然界直接为人类提供生活资料,并为人类的生产提供原料,对人类具有“消费性价值”。二是自然界对人类具有“环境价值”。自然界作为“养育人类的母亲”和“人类生存的家园”,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环境就是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家”。尽管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创造了一个文化的、文明的“新家”,但是,人类的这个新家仍然必须依赖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的这个“老家”。自然环境就是比用文明、文化搭建起来的“新家”更具有本原意义的“老家”。人也是一个生命体,他从自然界来,也要在自然界中生活。他的生存需要有适合于人这一哺乳动物的自然条件:肥沃的土壤、清洁的水、由若干种不同气体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空气、适当的温度、适量的紫外线的照射、必要的动植物伙伴等等。由这些自然物构成的稳定的自然体系就构成了人类生存的环境。这个环境是由自然界整体的稳定联系提供的。人作为局部存在者,生活在自然界的整体之中,以一定的方式同整体的其他部分相联系。自然界的整体系统就是作为自然界的局部存在者的“老家,,,是人的“生活基地'自然具有某种自我健能九因而只要把人类的发展实界的这种价值就是对人来说的“环境价值”。
环境价值与消费性价值具有对立的性质:消费性价值只有通过对自然物的破坏和毁灭才能实现,而环境价值则只有当自然物不被破坏和毁灭时才能实现。例如,一株生长在河边的柳树,就同时对人具有两种价值:当柳树被砍伐之后,我们可以用它提供的木材做各种木制家具,这是柳树具有的“消费性价值”。这种“消费性价值”是一种“非存在性价值”(以对自然物的毁灭为前提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这棵柳树不被砍伐,那么,它生长在河边,就能够起到保护堤岸、涵养水分、调节气温、防风、供人类避暑纳凉的作用。这是柳树对人来说具有的“环境价值”。柳树的消费性价值是以柳树被砍伐为前提的。当它作为消费性价值被人类消费的时候,这棵柳树就不复存在。如果它继续存在,就不具有消费性价值。而柳树的环境价值则与此相反:它只有不被砍伐和消费、继续保持自身的存在,对人才具有环境价值。如果它被砍伐,它的环境价值马上就会随着它自身存在的消失而丧失。因此,柳树的环境价值是一种“存在性价值”,即“非消费性价值”。
自然界具有对立性质的两种价值一“消费性价值”(即“非存在性价值)与“存在性价值”(即“非消费性价值使人类的生存陷入了一种似乎无法解决的悖论之中:如果我们改造自然界,就能够获得自然界的消费性价值,然而却损害了它的环境价值;而如果我们不改造自然界,虽然获得了环境价值,却不能获得消费性价值。传统发展观关注的只是消费价值的获得,因而损害了环境价值;而生态发展观关注的仅仅是自然的环境价值,并以“内在价值论”为基础确立起一个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价值观,因而否定了人类通过改造自然界获得消费性价值的合理性,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发展伦理学在反对‘发展天然合理论”的时候并不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它只是要通过对人的发展实践的评价、约束和规范走向一种“有规范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并不是无限度、无约束的绝对的合理性,而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合理性。发展伦理学承认,人类的实践行为必然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是,由于自然生态系统本身践行为限制在自然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的限度之内,就可以保持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自然环±竟,使人类的生存持续下去。因此,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的限度,就构成了人类发展实践的不可逾越的底线。发展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是“反发展”,而是倡导“合理的发展”,即有约束、有规范的发展。发展伦理学不是通过“反发展”的途径保护环境的,而是通过对发展的评价、约束和规范达到这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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