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学
本文从德性伦理学的复兴、主旨及扩展为一场运动,提示出以人的幸福昌盛为宗旨的伦理学,即应当从德性、情感的角度,来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是什么,为什么生活会有意义。
一、当代德性伦理学的缘起
对于伦理学的探讨,一些是规范的,另一些是非规范的。基本规范伦理学(Generalnormativeethics)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应当接受哪些基本规范来指导和评价行为?为什么?”伦理学理论试图认定和判明这些规范。与之相对应的非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事实上或概念上“是”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的研究。它也有两大类型: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是道德行为和信念的事实研究,它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们如何推理和行为;元伦理学涉及到伦理学推理的语言、概念、方法的分析。
近代以来,道德哲学的争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直是规范伦理学的两种形式: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m,它们都关注正当行为的最终标准问题。康德伦理学关注的是义务责任,是从先天原则来制定的道德法则和道德形而上学的整个体系;它关注是什么引导着我们的行动(为),而不关心我们的行为将被引至何方。对康德来说,最重要的事,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H标,而是根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性而行动。最高的善,是由我们行为自身的内在结构决定的。尽管我们的正当行为会使我们自己和他人幸福,但这并不能使得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康德的结论是:除了善良意志,没有其他无限的善。功利主义(后果论是其当代形态),是一种目的论伦理学。它认为,评判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效果。道德只是达到终极善的手段和保障这个善的一种战略,这种善在道德确定之前就界定好了。道德要求对个体或族类的成功生活进行指导,以保证他们的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
对这两者构成挑战的是德性伦理学。“德性伦理学”最初作为一个词语提出来,是为了与规范伦理学相区别,专指德性或道德品性的探讨,它的出发点在于强调是否能帮助人们慈爱或仁慈,以促进一种“共同感”的道德品性观念,」2」德性伦理虽然古已有之,但在近代曾被忽视了多年。作为一种对古代探讨的复兴,它是当代道德理论的最新进展。
1958年,英国女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库姆(be)的著名论文《现代道德哲学》,被公认为是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同时发动批评的檄文。在文中,安斯库姆率先批评了现代意义上的“后果论”,并在当代哲学中首次提出德性伦理的主张。对安斯库姆来说,“行为不是为了满足你的任何愿望,而是因为这样做是道德上正当的”这样的教条,不仅不是好的,实际上还是有害的。所谓的“原则”或“责任”致命地成为了一种目的自身,不再与人的需要、欲望、情感相关。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又有一些讨论涉及到德性,但还都没有折回到古希腊。逐渐地,在大学用书中开始出现“德性伦理学家们会说什么”的话题,但它也没有被认作是伦理学的第三种方法,而只是对少数几个有趣的要点的强调,如“道德主体的动机与品性”[3]。
麦金太尔把安斯库姆的分析向前推进了一步。在他看来,近代以来的西方现代性没有从历史中继承任何一种伦理传统,而不过是彼此冲突的传统的一些碎片。在向奥林匹克金牌获得者致敬时我们是柏拉图式的完美主义者;对战争中伤残等级分类时我们是功利主义者;在宣称对财产拥有的权利时又是洛克主义者;在实现仁慈、同情和平等的道德价值时是基督徒;在主张个人自主时,则又是康德和密尔的追随者。由此导致道德哲学中直觉的冲突,使人们感到困惑。80年代初,随着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阿兰•布鲁姆的《美国心灵的封闭》、妮尔•诺丁斯的《关爱》等著作的出版,德性伦理学渐渐形成声势。
二、“德性伦理”的主旨及其特征
德性伦理学之所以异军突起,主要是为了解决西方自近代以来的道德传统出现的难题,解决不断出现的背离与矛盾,以试图找出重振道德的良方。他们认识到,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道德破碎的时代,是一个没有了德性,处在德性时代之后的时代[4]。
德性virtue,来自拉丁文vir(男子气概的),希腊文为arete,指具有某方面的能力、特长,在荷马史诗中指各种优点。德性伦理学认为,“德性是人类为了幸福、欣欣向荣、生活美好所需要的特性品质。”[5]“德性是人类后天获得的性质,拥有和运用它,能使我们获得内在于实践的那些好处;而若缺少了它,则必定会阻碍我们得到这类好处。”[6]人类具有特殊的本性,即我们都有特殊的目的和目标——成为有德之人,我们的行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人为什么不能说谎?为什么诚实是一种德性?是因为这样做会有好处吗?是因为它促进了一般的福利吗?还是因为我们必须靠信任生活,不然就会分崩离析?
在德性伦理学看来,“说谎是错的”,不是从权利正义的角度,不是因为它侵犯了别人“知道真相的权利”,违犯了“别人要受到尊敬的对待”的规则,而是因为“说谎是不诚实的”,而“不诚实”本身是“恶”,是一种坏品质。我们是“理性的动物”,因而我们行为的独特方式就不能等同于其他动物也可能拥有的方式。这样,区别于人和动物的,不是行为上的差异,也不是准则上的差异,而是因为我们是“人”,是主体上质的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一种行为可以没有德性而成为正当的,但一种行为要能够有德,则必定是由心灵的正当状态实行而来。正当的行为、正当的动机都在一个有德性的行为中展现出来:“有些人做了公正的事情,却不是公正的人。这样看来,人们须具有某种品质,使每一由此而来的行为成为善良的……德性造成了选择的正确性。”[9]德性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进一步的区别,可以从罗莎琳德•荷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概括的几个特征[1()]当中更明晰地看出来:
第一,德性伦理学是作为一种“以行为者为中心”(agent-centred)的伦理学,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act-centred)的伦理学;第二,它关心的是人“在”(being)的状态,而不是“行”(doing)的规条;第三,它强调的问题是“我应该成为何种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第四,它采用特定的具有德性的概念(如:好、善、德),而不是义务的概念(正当、责任)作为基本概念;第五,它拒斥把伦理学当作一种能够提供特殊行为指导规则或原则的汇集。这样,基于行为者的德性伦理学,就是从个体的内在特质、动机或个体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和基本的德性品格出发,来对人类行为做出评价(不论是德性的行为,还是义务的行为)。在这一总的倾向里,作为一种运动的德性伦理学,当然也有细节上的差异。
三、德性伦理学运动
德性伦理学一反统治近代西方数百年的主流伦理学,另辟蹊径,使反主流伦理学形成了声势,演化为一场名副其实的“德性伦理学运动”,而与近代以来的义务论、功利论鼎足而三。其中著名的代表人物有:较早期的安斯库姆、费丽帕•福德(PhilippaFoot),扛鼎的有麦金太尔、努斯鲍姆,相呼应的则有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Williams)、约翰•麦克多维尔(JohnMcDowell)、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Slote),以及后起之秀罗莎琳德•荷斯特豪斯、朱丽叶•安那斯(JuliaAnnas)。他(她)们在这一领域的努力,使德性伦理学获得了广泛的声誉。
麦金太尔无疑是德性伦理学的领衔学者。他的《有依赖的动物:人为什么要有德性》(1999)一书,通过一个演绎的结构,论证了人为什么要有德性。他认为,人类与其他有智力但无语言的动物都具有一种动物本性,我们人类至今仍然保持着这样一种动物的统一性;但在人类自身,也存在着依赖性,渗透到人类生活中的脆弱与无能力,使我们对他人都有着难以挥去的依赖。因此,“为了兴旺发达,我们既需要那些具有独立的和可计算的实践理性功能的德性;也需要那些能使我们接受依赖他人的本性和范围内的德性。这两类德性的获得和实践,只有在我们参与到奉献和索取的社会关系中,才会可能。这些社会关系是由自然法的规范所决定和部分地界定的。”[11]在这里,共同的善,就是既需要独立的、实践理性的人的德性,也需要接受的依赖性的德性。人类共同体就是在这种联合、互相依赖、给予和收受的关系中,来实现共同的利益。理性的探索则服务于并部分地构成了这种共同的利益和善。
以芝加哥大学玛莎•努斯鲍姆为代表的中年学者,更侧重于对斯多亚主义的研究;他们借助于对古希腊哲学和文学的探讨,在西方的影响如日中天,无疑代表着德性伦理的强劲未来。《福祉的脆弱性》、《欲望的诊断:希腊化时期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4)等都是其备受瞩目的力作。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校区哲学系余纪元教授称玛莎•努斯鲍姆为德性伦理学领域无疑最有前途的代表。她在亚里佐那大学的同道、著有《幸福的道德》一书的安娜斯指出,对于人生的幸福来说,仅有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是不够的;亚氏理论有他的弱点,而斯多亚学说也有其优点,值得由此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自然主义学说[⑵。
迈阿密大学的迈克尔•斯洛特教授,为德性伦理的推广做出了贡献。1992年,他推出的《从道德到德性》一书,初步奠定了他具有亚里士多德倾向的德性伦理学说。1995年,由斯洛特作为德性伦理学的代表,与分别代表义务论、后果论的学者M.巴伦、P.帕蒂一起,在蒙那什大学进行了辩论式的对话讲座,讲座稿由负有学术盛名的Blackwell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书名为:《伦理学的三种方法:一场论辩》。1997年,由斯洛特和罗吉尔.克里斯普(RogerCrisp)编辑出版了《德性伦理学》的代表文献选读,将自1958年安斯库姆的檄文以来至新秀罗莎琳德的重要代表文献尽收其中,成为广受欢迎的教科书。
斯洛特是一个在德性伦理学立场内不断修正其出发点的人物。他的早期著作《从道德到德性》是以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立场写的,但他后来更侧重于从苏格兰情感主义的哲学中汲取养分。他的新著《来自动机的道德》,“沿着道德情感主义的线索来发展德性伦理学”[13],由休谟和哈奇森道德情感主义的激发而发展出了情感德性论。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描绘被如此判断的事物的性质或关系,而是表达了做出如此判断的人胸中的情感,这样它们在本质上就是情感的而不是认知的,也不是某种“理性的指令”。斯洛特基于“关爱”动机,为“纯形式”的德性伦理辩护,提出“关爱也能发展出社会公正和一般社会道德的多种观念。关爱的伦理并不是传统的男性探讨如契约论、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补充和植人”[14]。女性主义者卡罗尔•吉里根(CarolGilligan)在《不同的声音》一书中也提出了关怀的德性伦理,认为关怀的伦理是可以自成系统的融贯体系。
上述各种德性伦理所做出的种种探索,都力在证明道德的根基就是人本身。正如皮彻姆所说:“在道德生活中,人们考虑最多的,常常不是不断地固守原则或规条,而是更倾向于可信的品性、善良的道德感和依据真实的感情行事。”[15]在德性伦理学那里,道德的根据又重新回到了行为主体。它的崛起,说明了道德不只是公共的规范,而是也包括了个体或团体自愿接受的道德品性与道德理想。
当然也有对德性伦理学的批评声音,如认为它在某些解释和说明上有时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充分地解决在应用伦理学中出现的悖论,如堕胎问题,•它不提供一个需要禁止的行为的细化列表,而是聚焦于一个好人的一般观念,对特殊的事实却几无言说。总之,德性理论是天真的,在复杂的境况中是难以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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