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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现象的社会学透视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学


摘 要:针对当前“婚外恋”现象的普遍存在,本文从社会结构的变迁,婚姻家庭职能的变化,人性本能的体现,中西方文化的影响等方面分析了“婚外恋”现象增多的原因,提出了如何减少婚外恋的对策。

关键词:“婚外恋”; 对策; 社会学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是世界上离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传统的道德标准和社会规范约束着人们的性生活只能局限于夫妻之间,婚外的两性行为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制约和谴责。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的婚姻状况中,离婚率直线上升。据民政部统计,1999年达到 13.7%,2003年达到15%以上,而到了2007年达到18.2 %,离婚率首次超过了结婚率。根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2008年全国共有226.9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比上年增加17.1万对,增长幅度达8.1%。当前超高的离婚率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因配偶一方有“婚外恋”等出轨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08年1月18日《中国新闻周刊》根据调查问卷得出的结论是“婚外情成头号婚姻杀手”,男女关系混乱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害。2009年6月,《小康》杂志联合新浪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60.8%的男性和47.9%的女性,经历过或渴望“婚外恋”;四成男性及接近半数的女性,怀疑配偶有婚外情;五成左右的人对婚外情表示理解、宽容或无所谓。由此可见,大量“婚外恋”导致婚姻破裂的事例已成为不可忽视、不容回避的社会现实。因此,在女性主义视野下通过社会舆论、伦理规范和法律制约减少“婚外恋”导致的婚姻破裂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婚外恋”现象增多追因
  中国的“婚外恋”呈逐年增多趋势是多因的,从社会学的整体视角研究“婚外恋”,可以观察到“婚外恋”现象是社会关系发生矛盾和社会结构不平衡的表现。任何观念形态的东西总是一定历史条件与社会关系的产物,都要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寻找原因。“婚外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大背景相联系的,它是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碰撞、中外文化交汇的产物。
  (一)社会结构的变迁
  社会学理论认为,历史上的非道德主义往往出现在社会结构大动荡的时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处于高度的分化与整合过程中,市场经济尚未完整地确立其自身形态,一元化价值模式瓦解,多种价值观念互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导价值观念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结构的变迁必然会带来婚姻观念的变化与婚恋行为的多元化,导致人的行为无序与道德滑坡。同时,传统人际关系的破裂,也会带来社会结构的“脆化”和社会规范的“弱化”,现代婚姻关系的松弛,正是这种社会结构“脆化”在家庭问题上的具体表现。传统的规范体系已经开始瓦解,逐步失去其控制的功能,但新的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很难完全替代旧的规范体系。新旧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在社会生活中引发了各种相悖事物的出现,加之外来女权文化运动与本国传统文化的持续冲突和相互抗拒,形成了多种文化交互并存的现象。交互并存的多种文化形态使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体现了价值取向多元化、思维方式开放化、自我意识凸显化的特点。著名学者王海鸰认为,喜新厌旧的心理深植于人性之中,而与社会环境的更替相比,这种心理的变化总是微小而缓慢的,在各种制度、文化和心理限制解除后,人们已经敢于释放自己被压抑的内心世界,并且相对轻松地承认这一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外恋”现象的大量存在,是个人摆脱众多束缚之后社会宽容的结果。然而,“宽容”与“认同”之间却充满了无奈,个人认同在“集体无意识”之间不停地冲撞,最后大多服从于“集体无意识”的强大惯性力。[1]在这股力量之下,自我被遮蔽。因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很难在同意和反对之间领会人们对待“婚外恋”现象真实的内心独白。
  (二)婚姻家庭职能的变化
  传统的婚姻是通过责任和义务的形式以社会道德舆论来维系,夫妻双方经济上互相扶养,伦理道德上互相依附,生理上互相满足,共同养老育幼,而往往忽视了夫妻间的精神契合,女性作为生育的工具,实现人口的再生产,而家庭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主要由男性去获得。同时,夫妻间的爱情淹没在繁重的家务和柴米油盐之中,个性也被窒息于责任和义务中。[2]现在许多人已不再满足于家庭简单的物质生活,而是更多地追求夫妻感情的融洽和精神的和谐,没有爱情的婚姻为越来越多的夫妻所厌倦,这种爱情和婚姻的背离,给家庭带来了潜在的不稳定性,而伴随着人们精神需求的提高,夫妻间整合的难度增大,当义务、责任和情感发生矛盾冲突时,夫妻中的一方就可能投入到“第三者”的怀抱,寻找情感的港湾,爱情的排他性被撕成无数的碎片而毫无遮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女性受教育和参加职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从而使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性加强,女性单纯依赖于男性的那种夫妻关系已经松动,女性权力的赋予和实现,开始由客体性的社会制度保障过程向主体性的女性自我追求和维护过程的渗透,这无疑是最深刻的变化,女性权力已由客体性的赋予孕育着一定意义的主体失落到内含的主体回归。女性的独立,尤其是经济上的独立,又在客观上支撑着她们的独立意识和内心世界,当婚姻和家庭难以维持时,她们便从中脱离出去。
  (三)人性本能的体现
  人类的本能并没有完全彻底摆脱动物性,而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之点在于人的社会性——以社会的形式生存和发展。因此,人性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人的社会性不断增加,是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结果。在原始时代,人类的性生活曾一度杂乱无章,人类为了克服原始性杂乱带来的种种恶果而选择了个体婚制,但个体婚制又始终没有摆脱杂婚制的骚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婚外恋”现象称为“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他指出,“性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的性爱本能是发散的、易转移的,离开了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及伦理道德的制约,它就会放荡不羁。虽然实行了个体婚制,但终不能根除“婚外恋”,正如当一个人拥有了某种资源时,则这种资源的稀缺性就相对地消失。相应地, 会出现对另外一些稀缺性资源的渴求。爱的这种分离性和转移性特性构成了“婚外恋”的个体心理机制。只是在传统社会中,爱的分离和转移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而没有充分地表现出来,而随着社会的转型,放松了社会控制,于是爱的分离与转移获得了表现的土壤,“婚外恋”有了发展的机会。发生“婚外恋”,也是出于性本能的缺乏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而造成的。
    (四) 中西方文化的影响
    随着我国国门的打开,西方的价值观念通过各种渠道传入我国,西方的“性自由”、“性放纵”观念对我国原有的性观念造成严重的冲击。一些人片面地崇拜在西方历时三十年,如今已经急剧降温的“性革命”、“性解放”思潮,对其中有关破除性神秘、男女平等的合理性成份不加褒扬,却片面地在西方反禁欲主义的作用下,以扭曲的方式将性与爱结合在“婚外恋”之中,不少男人因为有钱而变质,不少女人为了金钱而堕落,在权钱许可的条件下,婚外性行为大量发生。事实上,人们观念的更新不是建立在对西方文化的深刻领悟的基础之上,而大多只是接受了一些表层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模仿上。这些又让他们对传统的东西感到厌弃。因此,一方面是对传统无吸收的批判,另一方面是对西方思想无批判的吸收,导致了人的内在思想处于“无根”的飘摇状态。“婚外恋”现象的泛化,正是这种思想的体现。[3] “婚外恋”现象的普遍存在还与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一夫多妻的心理基础有关。虽然西方人在“性”问题上显得比较开放,但由于宗教、价值观等方面的约束,他们对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还是比较尊重的,多数带有“性解放”意味的行为是在婚前发生的,一旦结婚,至少会收敛很多。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中,有钱人往往一夫多“妻”。当“婚外恋”现象在当代中国大量出现之后,很多人仍然认为情人多的生活状态是地位的象征,这种心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婚外恋”现象的蔓延。  
    三、消解“婚外恋”现象的路径
    (一)明辨社会舆论在“婚外恋”问题上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婚姻从狭义和表面上说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但从广义上和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行为。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谈到婚姻的本质时说,自古至今,社会如果单为满足男女之间的情爱和两性关系的话,是不需要婚姻和家庭的,只要有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了,社会之所以要有婚姻,还要建立家庭,并用法律来保护它,用伦理来规范它,是用它来承担和完成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功能的。而“婚外恋”无疑是对婚姻制度的极大挑战。但有社会舆论认为,“婚外恋”是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结束了“婚姻终身制”的历史,是对旧的婚姻制度的摆脱,是符合人性的,因而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所以它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现象。这种舆论是错误的。婚外恋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和幸福,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元凶”,应受到批判和谴责。无论如何,“婚外恋”现象,是中国当代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伦理和社会问题。但是如果让其过多地越过制度的约束,任其泛滥,势必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并且损害制度的“正义”。
  “婚外恋”是人性普遍弱点催生的一种危害婚姻和社会的非正常的两性关系,应该避免其发生,用心经营自己的家庭,如果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发生了,就要尽量妥善而迅速地结束。对于“婚外恋”不能采取简单和粗暴的态度,而应该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弄清“婚外恋”发生的条件及原因,对症下药。对于那些纯粹以拥有情人为目的的“婚外恋”则应当予以谴责,用法律手段解决,严惩不贷;对于那些因痛苦、不幸婚姻所致的“婚外恋”则应采取辅助性的措施,使之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可以重新建立家庭,并且真正赋予他(她)们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幸福婚姻。
  (二)关注伦理道德在“婚外恋”问题上的规范,慎重对待婚姻和情感道德
  要认真对待婚姻和情感道德。在当前的伦理学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无疑是经济领域“诚信”问题。原因很简单,要能克服经济领域的“信任危机”,就可以节约很多经济成本。但较少有人关注婚姻领域的“信任危机”。“婚外恋”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较普遍现象,相当一部分人忽视婚姻和情感道德,希望配偶在婚姻中绝对地忠诚于自己,但与此同时,自己却不希望接受婚姻忠诚条例的约束,对配偶履行同样的伦理道德义务。“婚外恋”的一方给自己的配偶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诱发家庭内部诸多不安定的因素,同时“婚外恋”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又会给下一代造成深深的创伤。恩格斯在说到两种不同形式的爱情时指出,在每一次巨大的革命运动中,“恋爱自由”的问题一直是个主要问题。“婚外恋”虽有其深刻的生理原因,但任何文明社会都不允许人的生理本能和欲望决定一切。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文明秩序对人类本能的抑制,人类就不会发展到今天。正是人类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运用道德的,舆论的力量对两性关系进行调控,才使社会有所发展、人类文明不断演进。[4] “婚外恋”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复杂的,很多“婚外恋”起之于不幸婚姻,因而最重要的是要慎重婚姻,不要将它视为儿戏,基础牢固了,也就不易发生“婚外恋”现象。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恋”不但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是损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对配偶人格价值不尊重的行为,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许的。当夫妻生活出现矛盾时,需要正视并正确地予以处理。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
  真正的婚姻是以爱情的基础的。现代情感道德使一些人对婚姻非常草率。这种无感情的婚姻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使妻子面临着一种尴尬的逻辑推理:面对婚姻,情人无疑是第三者;而面对感情,妻子却成了不折不扣的第三者。这种草率的婚姻在感情至上的背景下让某些人可以打着追求爱情的幌子,去追逐婚姻之外的情和性。“婚外恋”往往是情感和激情来临时催生的不理智的产物,多数人的婚外情只不过是婚姻生活中的一个小小插曲,经过了种种没有主题的变奏之后,当所有的美丽都经不起现实的磨砺,当所有的期待都如肥皂泡般在风中破裂,这些出过轨的丈夫或妻子的人生便只剩下平平淡淡的现实。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说明爱 情是婚姻的本质和基础,那种以贪图对方财势,美貌,权势而结合的婚姻是不牢固的。男女双方不仅要以感情为基础,而且要实现情感与义务的有机统一,婚姻生活中的感情和道德义务是真实而重大的道德关系,个体义务的履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婚姻生活的美满程度。没有义务没有责任的爱情是不长久的,只讲爱情不讲义务是不可能保证婚姻的稳定性的,只有当爱情与义务相统一,才能从道德上避免那种借口“爱情至上”的“婚外恋”,使夫妻关系得到可靠的伦理保障。
  (三)推进法律在“婚外恋”问题上的制约,保障合法权益
   “婚外恋”始终是徘徊在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事物,其存在足以威胁一个家庭的稳定,而家庭的动摇又是社会动荡的危险因素,所以很有必要用法律去制约。当道德的底线需要舆论来捍卫的时候,理应反思是否是法律的无视使犯错者如此嚣张。因为现在人们已经普遍认同了恩格斯的观点,即基于没有制约的婚姻容易产生道德沦丧。现行法律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制约可谓有名无实。伦理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与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所具有的强烈的伦理性特征使得其涉足道德领域有了天然的合理性。一些学者认为,“婚外恋” 属于道德范畴,而道德的标准是有弹性的,法律的触角不应伸得过长,法律有不该管也管不了的问题。而笔者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在价值层面上对婚外性行为无疑是持否定态度的。“婚外恋”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的实质,“不忠实”既可以是行为上的,也可以是思想上的,但如果把思想上的东西也纳入“过错”的范畴,用法律来加以制约,则可能成为我们法治道路上一个危险的开头。“管” 与“不管” 实际上更倾向于立法技术的问题,法律的“管不了”体现的是现行法律制度的弊端和缺失,而不代表不应该或者不能够通过法律对“婚外恋” 进行制约。[5]
  “婚外恋”现象虽然处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现象却必须用法律加以制约。“婚外恋”及其后果是法律不能回避的,我国的《婚姻法》必须不断完善,对“婚外恋”现象予以否定评价,引导人们树立高尚文明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在修订婚姻法相关条文时,应将过错损害的范围扩大为“婚外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对无过错一方配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不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于法理上讲不通、也是不公平的。面对新的社会现实,面对和谐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完善法律的规定,并不能保证每一起不道德行为都承担不利后果,但至少可以遏制不道德行为的公开蔓延,净化社会风气。因此,通过法律对“婚外恋”等不道德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不代表禁止离婚或干涉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自由离婚制度的产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倡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当然不应该走回头路。而该制度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离婚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太过容易的离婚必然造成结婚的草率。在离婚环节进行适当限制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通过提高出轨成本,能够让夫妻双方慎重对待婚姻,能够让大量婚姻目的不纯正的“第三者”在明白无利可图后知难而退,这样既降低出轨概率,也保护了离婚时无过错方的经济利益和部分主张真挚爱情的“第三者”的感情利益。
注释:
[1]张敏,熊循庆.当代“婚外恋""现象伦理透视[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2):47-50
[2]刘杰森,孙方明.婚外恋的社会学视角[J].社会,2004(4):34-35
[3]邬雷.婚外恋的法律社会学探讨[J] .科教文汇,2008(4):156
[4]吴芳. 我国社会转型期“婚外恋”引发的伦理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9(11):184-186
[5]刘艺灵.从婚姻法角度谈法律制约“婚外恋”的可行性[J] .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1):132-136
  [作者简介] 陈慧(1972—),女,河南确山人,硕士,副教授,人事处处长,研究方向:性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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