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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逻辑学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2年5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启动。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概括为注重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综合素质。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①理论思维主要指逻辑思维,其核心是逻辑推理和论证能力。想提高法科学生综合素质,首先得培养他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工具。然而,当下,无论是法科学生还是从事法律实务的职业人员,从整体上看,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都不是太尽如人意。我们认为,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高校教学为依托,全面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有必要对法律逻辑教学进行改革。

  

  一、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逻辑作为一种分析方法,作为规范思维的工具性学科,在法律研习和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逻辑学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没有体现出作为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逻辑学课开设情况参次不齐。像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政法类大学不仅开法律逻辑学课,而且时间上比较久远,同时还拥有一批国内知名的、专门从事法律逻辑研究专业的教师;一些全国性综合性大学像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及地方性综合性大学像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法学院系开设法律逻辑学课且有逻辑学专业教师。但后来一批理工类大学也开始增设法学专业,但大多院系连逻辑学课都没有开,更无须说法律逻辑课,有的即使勉强开课也没有专业逻辑学教师,随意指定一位法学专业教师担任逻辑课教学,法学教师自己还得边教边学,教师教得不情愿,学生学得情况就可想而知。

  

  其次,法律逻辑教授内容也各不相同。目前,大多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逻辑学遵循以普通逻辑基本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少数以现代逻辑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还有部分学校以普通逻辑为主要内容,部分章节涉及现代逻辑内容的学科体系。单从教材名称及体例结构看,大多数教材冠以法律逻辑或法律逻辑学教程,这类教材往往分两编,第一编为基础逻辑,是学生学习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就是普通逻辑或曰传统形式逻辑。普通逻辑一般在高校文科一些专业如文学、史学、哲学及行政管理等专业开设,称逻辑学。第二编为法律逻辑,内容不确定,即不统一。采用这种教材的,一学期课上完了,有学生才意识到学的还是普通逻辑,好像没有学习法律逻辑。有部分法学院系直接开设法律逻辑案例教程,这类教材内容编排的内在逻辑是:涉及逻辑内容的主要章节一般先介绍逻辑基本理论和知识,再配以相关的、涉法的名人名案,最后会从逻辑视角给予分析。这类教材比前面介绍的法律逻辑学或法律逻辑学教程在涉法方面更为明显,主旨更突显,运用相关逻辑知识解决相关涉法案件,注重学生法律逻辑分析能力培养。

  

  再次,高校法学院系法律逻辑教学机制不相同。有法学院系把法律逻辑作为必修课,归为专业基础平台课,时间大多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每周两节课;有少数院系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每周四节课。有院系则把法律逻辑作为选修课,学与不学,由学生自己决定。有院系结合学生学习实际情况,适逢教学课程体系改革,逻辑学课安排上适当推后,安排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和同校其他专业,如文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及行政管理等相比,这些专业的逻辑学始终作为必修课,且每周至少三学时,法学院系法律逻辑学每周两学时显然偏少。本人所在学院法学专业学生逻辑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给教师以囫囵吞枣、生吞活剥的印象,更谈不上将逻辑与法律很好地融合,仅从学生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成绩上看还可以,但在模拟法庭及辩论等活动和毕业论文创作中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在当下,即使法科出身的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好像也很一般,例如,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中的法律推理令国人哗然,广州许霆案差异悬殊的两次判决使人们对中国法官的推理能力表示质疑。然而,逻辑分析能力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日渐显现,逻辑学这门学科也被一些地方高院纳入到对法官审判技能培训内容之中。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所存问题原因分析

  

  其一,根本上源于法律逻辑学自身发展不完善。虽然法律逻辑学价值和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研究中得到认可,也被今日法律实践所证明,但是法律逻辑应是研究涉法的特有逻辑,还是以逻辑的方法研究法律,到目前为止,依旧是法学家和逻辑学家分歧所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法律逻辑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什么,应该包括哪些部分,至今尚无定论。其最明显表现是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始终没有一本统一的法律逻辑学教材。这两个问题存在使得法律逻辑学没有获得像逻辑学其他分支那样的突破和发展。这也是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高校法学院系打着法律逻辑学旗号,实际讲授普通逻辑学内容的原因。当然,这也并非完全不妥,因为法律逻辑仍以普通逻辑为基础,二者是特殊与一般关系,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使有了作为学科、体系完整的法律逻辑学,学生先掌握逻辑基本原理和知识,也符合人类认知规律。但鉴于法律实践性特征,涉法案例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有自己的特殊性,然而在法律逻辑学没有获得长足发展之前,也只能如此。

  

  无论是研究法律的特有逻辑,换句话说,涉法思维的特有逻辑,还是以逻辑方法研究法律,这显然都需要研究者既懂逻辑又通晓法律,这对于高校从事法律逻辑教学的教师也是如此。实际情况是,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要么只懂法律,且只倾向于自己研究领域的法律,要么只懂逻辑,这就造成了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将逻辑与法律有机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逻辑思维对学习法学的工具性作用,其他法学教师也未将逻辑基本原理和知识适时运用到部门法学学习中,从而培养学生逻辑分析能力和逻辑精神。

  

  其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高校法学院系教学主管人员思想上不重视逻辑教学。如果说法科学生不比文学、哲学、行政管理等专业学生更需要逻辑思维的话,那么至少和这些专业学生一样需要逻辑分析能力。然而,这些专业据我所知将逻辑学作为每周三至四节的必修课来讲授。大多数法学院系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逻辑学课,且最多每周安排两节课。另外,有些法学院系既使开设逻辑学课,也没有专业教师承担。法律逻辑学在中国高校法学院系的地位和整个逻辑学在中国社会地位总体上是一致的。当下教育部没有将逻辑学统一为法学专业必修课,有院系时而把作为专业基础平台课的法律逻辑学直接改为选修课且压缩课时量。这虽然不能代表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教学中的普遍状况,但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光辉,从侧面反映法律逻辑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其三,教学机制不合理。正如上面谈到的,对于全国高校法学院系逻辑学开课既没有统一要求,也没有统一教材。部分学校法律逻辑学作为必修课,有每周四节的,如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等,有每周两节的,如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有的则作为选修课,大多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每周两课时。由于逻辑的抽象性,在教学中需要借助大量例子帮助学生理解和领悟其原理和知识。法律逻辑最好能结合一些涉法案例,引导学生在掌握了一定逻辑理论之后,能准确运用理论去分析涉法案例,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然而法律逻辑学若开在大一第一学期,时间上我们认为不太合理,因为法学专业课都没开几门,学生尚不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对于从逻辑视角分析法律问题的目的就会大打折扣,另外,每周两课时,对于逻辑学学习,时间是不充足的。对于将法律逻辑作为选修课的院系,由于没有统一的考试要求,再加上逻辑知识抽象性,选与不选,学与不学,全凭借学生自己的喜好和对逻辑学作用的模糊认识,学习效果肯定不会太理想。

  

  三、法律逻辑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

  

  要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样一个梦想蓝图接地气,变为现实,需要中国自上而下的、和法律法学相关的部门及人员共同努力,认真地践行。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想改变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现状,首先得具有先进的、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理念。同理,要想发挥法律逻辑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和工具性作用,首先需要一些人转变对逻辑思维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然后通过法学院系逻辑教学方式方法的改变来实现。

  

  (一)重新认识逻辑学和逻辑思维的重要性

  

  在联合国教科文编制的学科分类中,逻辑学被列为七大基础学科的第二位;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将逻辑学列为五大学科之首。MBA、MPA等管理类考试中,逻辑也是必考科目。过去几年,享有高考招生自主权的以清华大学为首的所谓的“华约派”在自主招生统一考试中,《数学与逻辑》作为考生必考科目,可见逻辑学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为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提供了思维工具。有人认为,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我们认为,正如同一个人的语言能力是从学习语言那天起慢慢积累起来的一样,法律思维能力也是从学习法律那一天开始慢慢培养起来的。逻辑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制定和适用都离不开逻辑思维,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对于法科学生研习法学起着思维工具作用。法律思想与逻辑思维紧密相关:公安、检察人员对于案件的侦办,运用适当的逻辑方法可以提高侦查的进度和准确性,同时每个环节所做断定还得经得起逻辑推敲;司法实践中,正如雍琦教授所言:“司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司法人员特别需要逻辑,特别不能不懂得逻辑”③法庭审判和辩论、法官对双方所出示证据真假及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判断,都需要运用逻辑来检视;而法官对待决案件处理结论的得出,对司法判决的论证,都必须有无可辩驳的理由和根据;甚至司法文书的撰写,都需要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法律思维实质上就是合乎逻辑地进行思维。波兰学者齐姆宾斯基指出:“逻辑基本知识已成为法律科学取得进步的先决条件”也是“现代法律工作者越来越不可缺少的”④。学生只有接受系统的逻辑思维训练,才能准确地表达思想、严密地论证观点、敏锐地识别和驳斥可能遇到的谬误与诡辩,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而这些既是逻辑思维能力的具体表现,又是卓越法律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

  

  只有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培养法科学生逻辑精神的重要性,反对迷信、盲从、诡辩,崇尚理性分析及实践基础上的逻辑论证,才能在法学统筹规划中将法律逻辑作为必修课;法学院系才会认真对待逻辑这门课,认真选拔任课教师;学生才会从思想上给予重视,端正逻辑学习态度;从事逻辑教学和研究的教师才会拓展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探索和创新逻辑教学方法;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注重对自己所作判断的分析说理和论证,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二)改变、创新法律逻辑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作为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是法学理论基础学科,其理论性强且繁杂,原理理论的学习,正如同法学其他基础性学科,如法理学等一样,只能通过课堂强行“灌输”给学生。但是法律逻辑学又不同于普通逻辑学,受法学实践特征影响,涉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正如同人类语言学习,通过实践才能真正形成。所以,法律逻辑学习既要立足于课堂,又不能局限于课堂,即以课堂教学为核心,同时又必须延伸到课堂学习以外。

  

  法律逻辑教学以课堂教学为主,方式则灵活多样。逻辑学基本原理和理论,对于大学生而言,既繁杂又抽象。对主要知识点,教师只能先介绍,讲解清楚透彻后,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交叉使用,以利于学生理解、领悟。逻辑教学中,案例使用必不可少。而案例的选择,需要时间,更体现教师经验积累和智慧。譬如,介绍条件命题时,先介绍其含义,即断定某一事物情况存在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条件的复合命题。根据事物情况之间存在的条件关系不同,分为充分条件命题、必要条件命题和充要条件命题。在此,以充分条件命题为例。充分条件命题,通常用“如果那么连接的命题,省略号的内容根据我们表达的论域而变换,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就湿;如果一个人犯罪了,那么他一定违法了。“如果”和“那么”之间内容我们称为前件,“那么”之后的内容称为后件,分别用p和q表示。“如果,那么”为连接词,用符号

  

  表示,整个充分条件命题就可以表示为“p—q”,即p是q的充分条件,它断定前件(p)代表的情况存在(存在视为真,用大写的T表示)后件(q)代表的情况一定存在,“p—q”是真的;但前件(p)代表的情况存在而后件(q)代表的情况不存在(不存在视为假,用大写的F表示),“p—q”为假,其他两种情况下,“p—q”均为真,用真值表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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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值表中前两种情况真值组合,即前后件真假情况和整个命题真假情况,学生能理解,关键是后两种情况,学生难以接受。本人上课时举了一个贴近现实生活的例子,学生就豁然开朗了,而且感觉很有趣。小明爸爸最近要去美国一趟且第一次去,很高兴,小明也跟着高兴,出于对儿子疼爱,爸爸就说:“如果我去美国的话,那么我给你买iphone6”。去与不去,买与不买,对照上表有四种可能性:爸爸去了(p真),也买了(q真),实现了许诺,爸爸说的话为真;去了(p真)但没有买(q假),违背了许诺,说的话为假;没去(p假)但让他人捎了部iphone6即买了(q真),没有违背许诺,上面说的话兑现了;没去(p假)也没买(q假),没有违背最初许诺,上面说的话依旧真。由于“p—q”的真假情况是对现实中无数充分条件情况抽象,具有一般性,我们可以用身边符合充分条件的实例去验证,发现都是成立的。

  

  逻辑学习不同阶段,例子选择不同,上面是刚接触一个知识点时选择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当介绍推理及法律论辩时,可以选择涉法的社会热点问题,结合案例教学引入论辩教学法和互动式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争论和辩驳机会,激发学习兴趣、培养逻辑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如何从逻辑视角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案例呈现,将抽象的逻辑理论具体化,但案例教学需要一定条件。班级规模不可过大,60-70人为宜,因为教师需要针对案例进行设问,通过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同时有助于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有些法学院系实行大班授课,每班都在100人以上,但一节课内教师提问的学生有限。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法只适合作为逻辑教学一种辅助方法,不宜单独使用,即通过介绍若干案例,从中引出某个逻辑知识点,这样不能系统掌握逻辑原理,不能有效培养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能力培养以课堂教学为核心,同时又必须延伸到课堂之外。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系,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⑤要想实现这一目的,法律逻辑的学习必须延伸到准实践环节和实践环节。所谓准实践环节,在此指法学院系开展的模拟法庭审判、律理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及法学院系不定期举办法律辩论赛,这些活动既不同于课堂教学对于案例的讨论与辩论,又不同于学生到公检法实务部门实习等实践环节。模拟法庭审判,部分学生充当法院庭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模仿真实庭审情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庭审的实训活动,在此过程中,教师只起主导作用,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想充分扮好自己角色,学生要认真分析案件,庭审中需要运用法律推理,论证己方观点,随时准备反驳对方的结论。到公检法等单位实习,让学生参与案件侦查或庭审过程,学习搜集、分析、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实践环节增加了学生对将来可能从事工作性质了解,切身体会如何将课堂所学法律知识、逻辑理论运用于处理实际问题。准实践环节和实践环节锻炼了学生综合能力,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虽然法律逻辑课只能排在大学某一学期,但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应该贯穿于整个大学阶段,渗透到每门法学课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体现在毕业论文写作和未来的法律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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